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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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规范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体育部门审核通过
2、,取得教育部门许可,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以传授和提升体育技能为目的,开展校外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的民办培训机构。本市各级体育部门利用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的体育运动学校、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场馆等事业单位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体育培训,不适用本标准。招收高中阶段学生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及举办各年龄段儿童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的国有企业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三条举办者条件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一)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
3、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二)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三)联合举办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社会团体法人可按照本标准规定申请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校不得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第四条机构名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
4、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第五条章程要件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向社会公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章程内
5、容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业务范围、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五)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九)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十二)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第
6、六条组织机构(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设立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凡有三名以上(含三名)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要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者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机构开展党的工作。培训机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二)董事会(理事会)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原则上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设负责人一人。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首届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职务由举办者推选。(三)监事
7、(会)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少于二十人的培训机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四)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行政负责人。(五)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第七条办学出资和收退费举办者应
8、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开办经费应不少于20万元,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开办资金应当存入举办者个人存款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举办者为法人的,开办资金需存入该机构,并出具有效证明。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时段一致,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便于学员和家长了解并接受有关部
9、门的监督。培训机构应当统一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办理。第八条预收费监管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部门所在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专用监管账户管理协议,以机构名义单独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并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该账户需与培训机构自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区分,不得使用该账户内的预收费资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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