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区界断面水质控制的流域越界水污染治理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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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论文大集合基于区界断面水质控制的流域越界水污染治理模式有效性探讨来自博弈论视角的分析韩颜超,徐盈之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96) Email: hych03; xuyingzhi摘要: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各级政府为应对流域越界水污染所颁布的法规条例,以及我国学者关于越界水污染治理方面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当流域上下游政府之间 存在共谋行为时,基于区界断面水质控制的流域越界水污染治理模式的有效性问题。接着, 本文使用动态博弈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加大对共谋的处罚力度和提高公众媒体 对共谋行为的检举揭发概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基于该结果,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建
2、 议,这对于改善基于区界断面水质控制的流域越界水污染治理模式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区界断面水质控制;越界水污染;有效性;博弈论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1引言流域是地表水及地下水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区域的统称,习惯上往往将地表水的集水面 积称为流域。流域是一个空间整体性极强、关联度很高的区域,流域内不仅各自然要素间联 系极为密切,而且上中下游之间、干支流之间、各地区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极其显著。流域越界水污染与酸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等其他越界污染问题相比,具有更强的地域 空间整体性和流动单向性特点,如果流域各地区能够紧密合作,那么就能够实现全流域收益 最大化,如果各地区奉
3、行地方保护主义,上下游地区和上下游国家就会产生环境污染事故纠 纷。流域越界水污染纠纷不仅容易引起经济纠纷,还常常引起社会、政治冲突,危害十分巨 大。目前我国跨行政区的水污染问题已十分突出,现实已迫切要求解决跨行政区的水污染问 题1。而我国长期以来对于流域越界水污染的治理主要集中在水量的调配上,对于区界断面水 质问题缺乏明确的界定2。只是近几年,我国政府对于采用区界断面水质控制的模式来治理 流域越界水污染日益重视,政府各个层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规文件,学术界对于区 界断面水质控制的研究也逐渐增多。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区界断面水质控制治理模式的有效 性及其有效条件,就具有非常深刻的现实意义和应
4、用价值。2 文献综述中央政府对于流域越界水污染的重视以 2005 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 强环境保护的决定3(以下简称决定)为重要标志,决定第 21 条明确提出“建立跨 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国家加强跨省 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 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决定颁布后不久, 相继有一些省份积极研究本省情况,颁布了相应的条例,2006 年 6 月,广东颁布了广东 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4,其第 8 条规定“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 面水
5、质由该河流交接断面下游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 测。前款规定的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监测条件,或者河流交接断面位于感潮河段的,由河流- 8 -交接断面相邻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协商不成的,由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环境 监测机构进行监测。”2008 年 9 月,浙江省颁布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5第 19 条,隐 晦的提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 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停产整治等措施;可能威胁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 的,还应当及时向
6、下游地区通报。”其实早在决定颁布之前,已经有一些地方政府意识到了采用区界断面水质控制来处 理流域越界水污染问题,并在相应的地方法规条例中有所体现。比较典型的是 2004 年 12月通过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6,该文第 8 条及第 53 条分别规定“沿江地区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以及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 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两年内落实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沿江 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以及 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
7、面水质交接责任制所规定的目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造 成环境污染或者水(环境)功能退化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2005 年 3 月通 过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7第 20 条也明确规定“太湖流域设区的市、县(市)人 民政府必须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和入湖河道水质,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出 境断面水质标准。”与不断出台的法规条例相应,我国学者近几年在区界断面水质控制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一 定的成果。贾利等(2005)在评价淮河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的研究中,提出在跨界水污染的处 理中,要实行跨省断面水质考核和奖惩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省界断面水质评价指标体系, 充分发挥流域机构
8、的监督管理作用8。温丽容等(2005)在对广东省主要跨市河流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现有跨市河流边界水质控制断面的存在问题,提出新设边界水质控制断面 13 个,并建议尽快制定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保护条例,为加强广东省跨市河流边 界水质的达标管理,解决上下游地区的污染纠纷提供法律依据9。施祖麟等(2007)以江浙 边界水污染治理为例,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跨行政区域水污染治理管理机制。发现,当前中 国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间的矛盾。提出解决 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较为可行的方案:保持以条块结合的政府层级结构基础上的管理体制, 通过机构、机制、法规等综合性改革来
9、协调当前管理体制中流域及区域中不同部门、不同层 级间的矛盾10。高琪(2008)从完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体系出发,概述功能区水质达标 责任制以及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两个具体制度,分析在长江流域统一建 立上述制度的必要性11。杨新春等(2008)认为跨界水污染的治理并不是单个地方尤其是 单个地方政府所能完成的,传统的基于行政区划的“行政区行政”治理方式已经陷入了困境, 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需要区域公共管理这种治理制度安排12。上述研究大多是基于描述性的分析,有比较大的拓展空间,为其它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做 好了铺垫。而且他们的研究通常都是基于一个假设,即上下游政府之间完全按法规办事,不
10、 存在共谋勾结的情况,但是现实情况往往并非如此,如果不把上下游政府之间共谋的潜在动 机消除掉,那么基于区界断面水质控制的越界水污染治理模式很难生效。所以,本文拟在上 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用博弈论的方法来分析存在上下游政府共谋状况时,基于区界断面水 质控制的跨界污染治理模式的有效性。3越界水污染中上下游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分析3.1 基本框架和模型首先,引入一个包含上下游区段的流域模型,如图 1 所示。图 1 流域越界水污染基本图示流域从区界断面处被分为 A 区段和 B 区段,分别归地方政府 A 和地方政府 B 管辖。并 设定区界断面水质达标标准为。通常来说,上下游行政区域彼此临近,由于公务上往来
11、较多,上下游政府当中主管流域越界水污染处理相关事宜的官员之间及其他政府官员之间基本上彼此会比较熟悉。这就为一 旦发生越界水污染事件,他们之间进行共谋创造了条件。一般而言,由于下游区段是越界污 染的受害者,上游区段在制造了越界污染事件后,倘若不想对下游区段受害群众进行经济补 偿及其它方面的补偿,就必须与下游区段政府相关领导共同把事情私下处理掉。但是,下游 区段政府却有两个选择,其一是公事公办,按照法定程序追究上游区段政府的责任;其二是 协助下游区段政府把越界水污染事件私下处理掉。在下游区段政府有两种作为可以选择的情 况下,要使下游区段政府有动力去协助上游区段政府把越界水污染事件私下处理掉,而不是
12、 公事公办,上游区段政府必须要给予下游区段政府相应的例外补偿,本文中,称这种例外补 偿为“风险补偿”1。基于上面的分析,对于处在下游区段的 B 政府,用“追究责任”(简称追究)代表公事公办,“追究责任”代表公事公办,用“不追究责任”(简称不追究)代表协助 A 政府私下处理; 对于处在上游区段的 B 政府,用“风险补偿”代表上游区段政府给予下游区段政府例外补偿, 用“无风险补偿”代表上游区段政府不给予下游区段政府例外补偿。根据事情发生的先后顺 序,通常是在越界污染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A 政府先就是否对下游 B 政府给予风险补偿 做出选择,然后由 B 政府就是否严肃追究责任做出选择,并达成最后的均
13、衡。这样,建立 动态博弈模型如下图 2 所示。1 从叙述中可以看出,这种私下处理是一种违法行为,隐藏着被检举揭发和追查责任的风险,例外补偿相 当于是对这种风险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图 2 上下游政府动态博弈模型图中 a11,a12,a21,a22,b11,b12,b21,b22 分别表示 A 政府和 B 政府在各种可能结果中 的效用。3.2 符号说明和相关假设3.2.1政府的效用组成本地排污企业纳税收入 Ta,由于本地排污企业生产量越大,则纳税越多,而同时排 污量亦越大,进而造成区界断面水质污染密度 Ca 越高。所以 Ta 与 Ca 正相关,为简化起见, 假设区界断面单位水质污染密度的税收为 t
14、,则该项收入可表示如下:Ta = t Ca(1)排污权出售所得 Ia,政府向企业出售排污权越多,则该项收入越大,简化起见,令单 位排污权价格为 p,排污权出售量为 Q,则政府该项收入如下所示:Ia = p Q(2)“风险补偿”费用支出,由于 A 政府是上游区段政府,该项支出对于 A 政府来说会带 来负效用。令该项费用支出为一固定数目 M。应付 B 政府责任追究所需的正常行政开支及手续费,记为 Fa。在区界断面水质超标的情况下,按照法规正常处理,需要支付给遭受损失的下游区段 经济实体的经济补偿 Va。在区界断面水质超标的情况下,与下游政府共谋失败,下游 B 政府主动曝光,追究a上游区段 A 政府
15、的责任,此时 A 政府需要接受的处罚 S1 。a在区界断面水质超标的情况下,与下游政府共谋失败,被公众检举揭发后,需要接受 严厉的刑事及经济处罚 S 2 。3.2.2政府的效用组成在不与上游区段 A 政府发生越界水污染纠纷时的正常收入 b,由于对于下面的分析没 有影响,该收入具体的组成不再赘述。“风险补偿”收入,由于 B 政府是下游区段政府,该项费用对于 B 政府来说是一笔例 外收入。该项收入为上游政府的支出,数目为 M。B 政府向上游区段 A 政府追究责任所需的正常行政开支及手续费,记为 Fb。b在区界断面水质超标的情况下,与上游政府共谋失败,下游 B 政府主动曝光,追究 上游区段 A 政府
16、的责任,需要接受严厉的刑事及经济处罚 S1 。在区界断面水质超标的情况下,与上游政府共谋失败,或是由于行政不作为,虽然没b有共谋,但是没有积极主动地去追究上游政府的责任;被公众检举揭发后,需要接受严厉的 刑事及经济处罚 S 2 。在区界断面水质超标的情况下,由于水污染给当地经济带来危害,而引起的政府财政 收入的减少 Lb,该损失与区界断面水质超标程度成正比,即有:Lb = Lb (Ca )本文接下来,将分两种情况探讨基于区界断面水质控制治理模式的有效性。(3)3.2.3相关假设假设 1:在区界断面水质超标的情况下,倘若按照法规正常处理,则上游 B 政府对下游 区段的经济补偿为 Va,该经济补偿
17、直接由上游政府支付给下游遭受污染损失的经济实体, 不经过下游区段 B 政府。假设 2:在区界断面水质超标的情况下,倘若下游区段 B 政府不追究上游区段 A 政府 的责任,则媒体和公众会以概率进行检举揭发,并且一旦检举揭发,共谋事件被查明曝光 的概率为 100%。通常来说,检举揭发的概率与当地信息透明度 tra、公众环境安全意识 con、 法制水平 leg、公众受教育水平 edu、媒体独立程度 med 成正相关。即有下式成立: = (tra, con, leg , edu, med )(4)假设 3:在区界断面水质超标的情况下,若 B 政府选择追究 A 政府的责任,则越界水 污染事件曝光的概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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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 断面 水质 控制 流域 越界 水污染 治理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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