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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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培训,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目 录,一、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意义及我省进展情况,二、主要税制安排,三、我省过渡性政策,四、各项准备工作,一、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意义及我省进展情况,(一)营改增试点改革意义(二)我省营改增进展情况,(一)试点改革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
2、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二)我省营改增进展情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湖北等8个省(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我省于2012年12月1日实现新旧税制转换。,(二)我省营改增进展情况,我省已从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
3、组织实施了以下试点准备工作:1、8月6日,省政府成立了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8月20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同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2、8月8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截至8月31日,全省移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73405户,按行业分类,其中交通运输业32954户,现代服务业40451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2256户。试点纳税人2011年度入库营业税34.2亿元。
4、3、8月9日,省国税局印发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8月16日,省国税局在襄阳召开全省国税系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会议。8月24日,完成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二)我省营改增进展情况,4、9月17日,省国税局完成两期“营改增”师资人员培训;9月底完成征管系统师资人员培训;10月上旬完成办税服务厅岗位人员“营改增”业务操作培训;9月底至10月,由师资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和国税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试点企业的培训面达到100%。5、9月份,完成对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核查确认。6、10月份,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的系统录入,并完成对“营改增”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5、的纳税人培训、设备安装和初始化。7、11月份,模拟运行试点纳税人发票领购、发票开具、进项认证、纳税申报、开票入库等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11月15日前完成一般纳税人批量认定工作,对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11月15日后即可按规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试点纳税人12月1日起顺利开具发票,2013年1月正常申报的目标。,二、主要税制安排,(一)纳税人(二)应税服务范围(三)税率(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六)纳税地点,(一)纳税人,1、基本规定2、纳税人分类,(一)纳税人,1、基本规定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
6、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我省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2年12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交通运输行业采取挂靠方式经营的车辆,如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营运活动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以该挂靠企业为纳税人。,(一)纳税人,2、纳税人分类 在本次“营改增”试点中,沿用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
7、将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我省是指2011年度或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提供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
8、税人资格认定。,(二)应税服务范围,1、交通运输业2、部分现代服务业,(二)应税服务范围,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进行比较,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变化如下:(1)陆路运输业中暂不包含铁路运输。(2)考虑到交通运输辅助行业在经营活动中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少,将其归集到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项目,适用6%税率。原按“交通运输业”税
9、目征收营业税的下列项目: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业务;航空运输航空地面服务;水路运输打捞;理货服务;水路运输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装卸搬运服务。,(二)应税服务范围,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与交通运输行业密切相关的是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理解应注意“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要件。如果纳税人“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则不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0、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如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按“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按“货物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三)税率,1、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2、提供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4、交通运输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长途客运是否属于公交客运,没有明确定义,在总局出台新的规定前,我省比照先行试点的上海和北京的做法,允许在我省境内城市之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选择按
11、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出租车公司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纳增值税按照原地税局核定的计税依据3%征收率进行征收,以保持现行税负不增加。,(三)税率,5、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即: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又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则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则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提供物流辅
12、助服务均从高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此次“营改增”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1、一般计税方法 2、简易计税方法 3、差额征税,1、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销售额及销项税额(2)进项税额 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项目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1)销售额及销项税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
13、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交通运输业原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必须先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即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的乘积。其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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