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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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讲解,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 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
2、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一般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优先原则,所谓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
3、是法律、法规、规章。这是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法律文书的定义,1.广义。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2.狭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非法律文件只适用于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制作法律文书的用途,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
4、教材;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法律文书的主要特点,制作的合法性,包括制作主体法定、制作于法有据、正确适用实体法、符合法定程序;形式的程式性,包括结构固定、用语固定;内容的法定性;语言的精确性;使用的实效性。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固定结构,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除可以当场处理的案件,其他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处理。按照“立案现场检测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决定
5、书结案”的一般程序进行,使用的法律文书按顺序至少分别为: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及检测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共计7种文书式样,为一般程序必须使用文书。,法律文书的分类,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要求:(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6、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第34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第37条:行政机关在
7、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
8、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
9、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第40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41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文书写作要求,遵循格式,写全事项;主旨鲜明,阐述精当;叙事清楚,材料真实;依法说理,折服有力;说明情况,简洁明晰;综合表达,叙议为主;行文章
10、法,因文而异;语言精确,朴实庄重;,主旨要求,法律文书主旨:是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它在文书制作中起指导和通令全文的作用。理由要求列举事实证据确凿;分析受理以法为据;据案引法,据法论理;前后照应,通领全文。,叙事要求,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关键情节具体叙述;因果关系交代清楚;争执焦点抓准记清;财物数量记叙确切;叙述事实平实有序;材料选择真实典型。,引证要求,引证法律要有针对性,针对案情引用外延较小,恰恰适合于本案的内容;引用法律凡有条款项的,应引到条下的款或项;在不影响文字表述的情况下,尽可能引出法律的条文,但应注意条文文意的完整,不能断章取义;,语言要求,表意精确,解释单一;文字精练
11、,言简意赅;文风朴实,格调庄重;语言规范,语句规整;褒贬恰切,爱憎分明;语言诸忌,竭力避免。法律文书写作的语言运用中,最常见的忌用语言通病有:忌用方言土语、忌用流氓黑话、忌用脏话。,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文书制作基本要求,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
12、应与盖章单位一致。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
13、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编号模式为:案件编号按照简易程序“简罚”编号,编号规则以具体执法的检测站为基准,干线公路检测站采用市公路局名+检测站名(例如:“西安局将军山站简罚2014001号”)、农村公路检测站采用所在县区名+检测站名(例如“渭南蒲城县潘龙站简罚2014001号”)。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栏不能同时填
14、写;(二)当事人为公民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制作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当事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
15、求当事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文书制作基本要求,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向当事人告知和送达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对外文书必须以处罚机关名义作出,加盖本机关公章。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委托代理人签收。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文书送达回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
16、正。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机打。,简易程序,什么是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符合的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的程序,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
17、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简易程序实施步骤,(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8、或提起行政诉讼;(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又称为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于事实较为复杂、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它是行政处罚中的基本程序。一般来说,除了对情节简单、危害后果较轻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外,对其他违法行为应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规定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适当的重要措施,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1、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
19、所有行政案件;2、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1、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
20、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行政处罚法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
21、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32、4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
22、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案例举例,2014年10月25日10时30分左右,张三驾驶一辆车号为陕K12345的6轴半挂拉运电煤的车辆经过某治超检测站,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57.24吨,超限2.24吨。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点:(一)“案件来源”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注明执法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电话投诉、上级机关交办等。(二)“案件基本情况”栏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如果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检查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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