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监理工程师取证培训课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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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掌握合同法律关系 熟悉代理关系 第三节合同担保-掌握合同担保 第四节工程保险-熟悉工程一切险第五节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了解 合同的公正与鉴证,2,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略,一、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体系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3,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掌握,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三、代理关系 熟悉,4,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
2、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 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 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5,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主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 义务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6,(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
3、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 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 状况,可以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7,(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 民法通则在民事主体中使用的是“公民”一词,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他们都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8,(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4、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9,(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人 对于法人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
5、担。,10,(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3其他组织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这些组织应当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11,(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合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12,(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
6、物与种类物等。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都可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借款合同等。,13,(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2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这些行为都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14,(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如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等,都有可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知识产权,15,(四)合同法律关系的
7、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16,(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1权利 权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权利主体也可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有关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得到法律保护。,17,(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2义务 义务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相对应的义务。否则,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练习题,某建设单
8、位与某水泥厂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某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买一栋宿舍楼的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物。借款合同的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物。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为。就某知识产权双方达成了购买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智力成果。某单位与某设计院就购买该设计院设计专利签订了合同,此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19,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法律事实的概念(二)行为(三)事件,20,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
9、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合同法律关系是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的,也不能仅凭法律规范规定就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具体的合同法律关系。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合同法律关系,或使原来的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21,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二)行为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此外,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
10、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22,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三)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事实,如地震、台风等。社会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所形成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罢工、禁运等。无论自然事件还是社会事件,它们的发生都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导致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或者迫使已经存在的合同法律关系发生
11、变化。,23,三、代理关系,(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二)代理的种类(三)无权代理(四)代理关系的终止,24,三、代理关系,(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5,三、代理关系,“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的具体表现为代理人有权自行解决他如何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代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26,三、
12、代理关系,(二)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依据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工作隶属关系等,但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进行授权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才真正建立。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7,三、代理关系,(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
13、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8,三、代理关系,(二)代理的种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
14、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29,三、代理关系,(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30,三、代理关系,(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不做否认表示、经被代理人追认情况下,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代理行为有效。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1,三、代理关系,(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可
15、因下列原因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32,三、代理关系,(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可因下列原因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消指定;(4)监护关系消灭。,33,第三节合同担保,一、担保的概念 二、担保方式 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34,第三节合同担保,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
16、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法是指调整因担保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5,第三节合同担保,二、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最常用的担保方式是保证,36,二、担保方式,(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
17、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37,二、担保方式,(一)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8、,38,二、担保方式,(一)保证不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有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担保方式中,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是抵押、质押、留置。不可以是第三人做出担保的方式有留置、定金。,39,二、担保方式,(一)保证 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
19、业单位、社会团体。,40,二、担保方式,(一)保证 3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41,二、担保方式,(一)保证 3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42,二、担保方式,(一)保证 4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
20、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43,二、担保方式,(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
21、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44,二、担保方式,(二)抵押 2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类财产轻易不会灭失,且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45,二、担保方式,(二)抵押 2抵押物(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
22、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46,二、担保方式,(二)抵押 2抵押物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47,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
23、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48,二、担保方式,(二)抵押 3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抵押权。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清偿规定可以是: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
24、未登记的受偿。,49,二、担保方式,(二)抵押 4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
25、偿。,50,二、担保方式,(三)质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51,二、担保方式,(三)质押 2质押的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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