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第章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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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章 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应用外语系,应用外语系 基础平台课程,国际贸易实务(双语版),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贸易是人类的基本活动之一。而商品是一切交易的核心,是买卖合同的标的。总的来说。任何一种有形的商品都有其具体的名称,表现为一定的品质和数量,而交易的商品通常都需要进行适当的包装。本章学习的主要目的就是讨论和认识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列明商品品名及其品质、数量与包装的重要意义。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等条款是国际贸易及合约不可缺少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处理争议的一
2、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质量、数量、包装或其他说明,卖方必须承担相关法律义务,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为了避免争议,在合约上清楚约定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等条款具有重要的意义。,Contents,第一节 商品品名,第二节 商品品质,第三节 商品数量,第四节 商品包装,商品的名称或品名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商品品名本身往往代表了商品通常应具有的品质。在国际贸易中,当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它是双方交易商品描述的主要组成部
3、分和合约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或将商品品名和品质条款合并在合约同一部分。不管采用哪一种约定方法,清晰详细地在合约中指明商品品名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第一节,事实上,国际上为了便于对商品统计征税时有共同的分类标准,早在1950年就由联合国经济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到1960年,世界许多国家都根据最初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统计国家的国际贸易数据或编制与之相关的国内贸易标准分类,而主要的国际贸易机构也都沿用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作为国际贸易数据报告的基础。其后,在1995年,世界各主要贸易国又在比利时
4、布鲁塞尔签订了布鲁塞尔海关商品分类目录(BTN),并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成立国际机构“贸易合作委员会”(CCC)主管这一协议,因此该协议又称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BTN/CCCN与SITC对商品分类有所不同,为了避免采用不同分类目录在关税、贸易和运输中产生分歧,在上述两个规则的基础上,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了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简称H.S.编码制度。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目前,各国的贸易数据和关税都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第一节,协调制度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该制度。因此,我国在决定商品名称时,应与协调制度规定的品名
5、相一致。商品品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以及其他特征。加工程度低的商品,其名称一般较多地反映该商品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加工程度越高,商品的名称也越多地体现出该商品的性能特征。不管以哪种方式命名,好的商品品名应该既能概括商品的特性,又符合购买者的消费心理,从而增进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参与国际货物交易时更要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于降低关税、节省运费开支和方便进出口。,第一节,头脑风暴:中国GT公司与日本进口商成交一批100公吨的红枣。考虑到新疆红枣是最好的红枣,合同签订的时候,商品品名栏写下了“新疆红枣”。然而,因为当年的自然灾害,交货的时候GT公司用了其他省份的红枣代替
6、新疆红枣。日本出口商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日本进口商的做法和要求合理吗?,第二节,商品的质量或品质是指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品质的综合。商品的外观形态是指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得的商品的外部特征,如包括商品的形状、大小、长短、结构、款式、色泽、光彩、软硬、轻重、光滑度、粗糙度、透明度、光洁等;商品的内在品质则指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特征、化学成分等自然属性及商品的技术指标和要求等。这些特征可以用肉眼来观察,或借助特定仪器、设备,利用科学检验方法进行测试分析才能获得,如机床的性能、用途、功率、自动化程度;纺织品的断裂强度、伸长率、回潮率、缩水率、防雨防火性能;煤炭的灰分、含水、含硫、
7、发热量、粒度等,也往往为买方最为关心的条件。,第二节,鉴于品质对商品的效用、市场价格和销路有重大影响,买卖双方为了保证交易商品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都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买卖合同中订立品质条款,就商品的品质及双方当事人在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作为卖方交货和买方验收的依据。由于国际贸易大多是大宗的期货交易,买卖双方又是地处两国,在洽谈交易时,往往不能看到全部商品,因此需要有某种说明品质的方法,作为洽谈和履行合同的依据。当前,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用以说明品质的方法也就不可能一致。概括起来,国际贸易中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基本上有两大类:第一类是用实物或样品表示商品质量
8、;第二类是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第二节,1.用实物或样品表示商品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商品的实际品质和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指“看货成交”,后者指“凭样品成交”。(1)看货成交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货成交时,是指由卖方在其货物存放地点向买方展示准备出售的商品,买方或代理人到商品的存放现场验看货物,经买方现场检视满意后达成交易。以这种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的品质以检视时的状态为准。,第二节,一般而言,在国际贸易中,看货买卖在卖方掌握现货,并且货物数量不太大,买方能够在亲临现场的条件下进行的,所以通常只适用于一些如珠宝、首饰、字画、特定工艺制品(牙雕、玉雕等)等贵重商品。即使买方可以到卖方所在
9、地验看商品,但由于交易双方常常远离两地,实际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多由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看货时也无法逐件查验,所以采用看货成交的贸易比较有限,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第二节,(2)凭样品成交“凭样品成交”是指买卖双方在洽商的时候,由卖方或买方就交易对象的商品提供少量但足以代表商品品质的实物作为样品,要求洽商对方确认,样品一旦经过确认便成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商品品质依据。这种使用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称为“凭样品买卖”。这种方法一般是由于这些商品本身的特点,比如难以用文字准确说明商品品质,或出于商品流通市场习惯而采用的。实物样品通常是
10、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少量但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实物。而用来作为衡量交接货品品质的样品,即称之为“标准样品”。在凭样品进行交易时,一般要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如“该样品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所交货物的品质不得低于或高于样品”。,第二节,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国家货物买卖中的样品可分为以下3种:“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和“对等样品”。卖方样品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商品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卖方需要向买方提供与整批商品品质一样或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实物作为交易样品,并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品
11、质以卖方样品为准”。,第二节,凭卖方样品交易的买卖,在出口对外寄送样品时,必须注意选择有代表性的样品。样品的质量既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偏高,会给日后交货造成困难;偏低,会使卖方在价格上吃亏。在我国外贸业务中,为选好样品,各出口公司应与有关生产、商检部门共同研究后再选送国外。同时在寄送样品时应该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即“复样”,或称“留样”,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做核对依据之用。卖方应在原样和留存的复样编制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买方的具体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洽商交易时参考。留存的复样应该妥善保管,对于某些容易受环境影响而改变质量的样品,还应该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密封、防潮、
12、防虫害、防污染等,储藏保存好,以保证样品品质的稳定。,第二节,买方样品 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可以由买方提供样品,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正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相对来说,由于买方较卖方更熟悉目标市场的需求及实际状况,买方提供的样品往往更能直接地反映出当地消费者的需求。买方出样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有时也会采用。凭买方样品的买卖,在我国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如由我方出口,在确认按买方提交的样品成交之前,必须慎重处理。首先,应考虑对方来样是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对外贸
13、易的原则及相关法令法规。其次,要考虑我国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确保日后得以按时正确履约。在凭对方样品进口成交时,应在合同中规定我方对整批到货有复验权的条款,否则,如实际到货的品质低于样品,我方无复验权就会影响对外索赔的权利。,第二节,对等样品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如果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仿制一个类似的样品或从现货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此举也
14、表示交易的性质由凭买方样品的买卖变为凭卖方样品的买卖,这样,卖方就能主动控制交货的品质。我国出口服装和某些纺织品时,常常采用这种做法。,第二节,凭样品的买卖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唯一依据;二是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不论样品由谁提出,一旦达成交易,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均须与样品相符或一致,如两者不符或不一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买方可以提出索赔,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撤销合同。此外,在凭样品买卖时,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作为样品,一般都反映其所代表的商品的整体质量。但也有一些样品,它们只被用作反映某些商品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局部质量,而不是反映商品的全部质量,例如,“色彩样品”只
15、表示商品的色彩;“花样款式样品”只表示商品的花样款式。至于该商品的其他质量内容,则用文字说明表示。卖方将文字说明的质量内容连同表示局部质量的样品提交买方,凭此磋商交易。一旦成交,该文字说明和样品将均作为日后制作成品、履约交货的质量依据。,第二节,在凭样品销售交易中,为防止履行合同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必要时可使用“封样”,即由公证机构(例如商品检验局)在一批商品中抽取同样品质的样品若干份,在每份样品上烫上火漆或铅封,供交易当事人使用。封样也可由发样人自封或由买卖双方协商下的任何一方加封。此外,凭对方样品成交,一般还应声明如发生涉及国外工业产权等第三者权利问题概由对方负责,必要时还应要求对方书面确
16、认。日常业务中,买卖双方为了建立和发展贸易关系,增进对彼此经营商品的了解,促进交易,互相寄送样品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如果寄送样品只是为了介绍商品的一般品质状态,在成交时将另订规格作为品质依据,那么这种样品就不具备标准样品的作用,而只是促成交易的媒介。用这种方式达成的交易,就不是凭样品交易。也就是说,卖方交货时,并不受样品的约束。但为了明确起见,在寄送这种样品时,最好是明确标明该样品是仅供参考或直截了当地写明“参考样品”,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第二节,总之,在采取凭样品买卖时,往往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在当前国际贸易中,除了一些不宜用科学方法表示品质的商品(如工艺美术品、服装、某些土特产品、少数轻
17、工产品和个别矿产品)外,一般较少采用这种方式。但如果采用凭样品买卖,样品无论是由卖方提供,还是买方提供的,一旦交易成交,样品即成为交货的质量依据。2.凭说明表示品质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使用样品外,大多数进出口贸易采用文字说明来规定商品的质量,即凭文字说明品质。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是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这类表示品质的方法,可细分为如下几种。,第二节,(1)凭规格买卖 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大小等。商品不同,表示商品质量的指标不同;即使是同一商品,商品用途不同,要求的质量指标也会有所不同。用商品的规格来
18、确定商品质量的方法明确具体,简单易行,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的运用。例如:素面锻,门幅 55(寸);长度 38/42(码);重量 16.5(姆米);成分 100真丝。,第二节,(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质地的差异,或尺寸、形状、重量、成分、构造、效能等的差异,用文字、数字或符号将其分类。如特级、一级、二级,大号、中号、小号,A级、B级、C级等。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其具体规格可以由相关商业机构或政府部门正式规定,也可以非正式地由生产商与贸易商自行规定。与正式标准不一样,商品往往没有国际统一的等级规定,因此,在凭等级买卖时,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
19、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对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例如:新鲜鸡蛋,蛋壳浅棕色,干净,大小均匀。AA级:每只6065克;A级:每只5560克;B级:每只5055克。,第二节,(3)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商品交易所等规定并公布。这些标准,有的有约束性,即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品质的商品,不准出口或进口;有的没有约束性,由买卖双方根据需要决定采用或另订规格。在我国,商品的标准是由国家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虽然在国际贸易中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均被广泛采用,凡我
20、国已规定有标准的商品,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为了方便生产、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一般应以我国有关部门所公布的标准为依据。,第二节,应当注意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生产技术的发展,商品的标准不断地被修改或变动,同一组织制定并公布的某类商品的标准往往会因公布年份不同而有不同的版本。版本不同,品质标准往往也各异。因此,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援引标准时,必须注明所援引标准的年份和版本,并经确认,以免引起争议。例如,四环素糖衣片,250毫克,1973年英国药典。在国际贸易中,除了能以科学方法确定其品质规格外,还会买卖一些质量容易产生变化的商品如农副产品以及一些品质构成复杂的商品如某些工业制成品。由于其品质变化较
21、大或结构复杂,难以规定统一的标准,买卖双方常以特别方法表示商品的质量。以标准物表示交易商品质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二节,“良好平均品质”“良好平均品质”是指由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从一定时期或季节某地装船的各批货物中分别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拌制,并由该机构封存保管,以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季节同类商品质量的比较标准。该方法广泛用于农副产品的国际贸易中。这种表示质量的方法非常笼统,实际并不代表固定、具体的品质规格。因此,除非是长期有规律地交易,除了合同中注明“大路货”字样外,一般还订明该商品的主要规格指标。例如,中国花生仁,2003年产,大路货(良好平均品质);规格:水分(最高)13
22、;不完善粒(最高)5;含油量(最低)44。,第二节,“上好可销品质”“上好可销品质”标准是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如果卖方所交货物无该类货物通常的使用用途,无市场交易可能,则由卖方承担责任。显然这种标准更为笼统,一般只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等商品。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很少使用该方式。(4)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品牌是指商品制造商和(或)销售商通过采用特定名称、术语、符号、设计或组合给商品冠名用以识别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一个品牌可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品牌既可以帮助企业进行不同的营销组合,也可以帮助顾客辨认特定企业的产品及
23、广告。,第二节,商标是一个法律术语。与品牌相似,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通常为某一企业或公司使用,并标记在商品或其包装上。商品的商标和品牌不仅代表着商品一定的质量水平,而且能够诱发买方或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成为强有力的竞销手段。当前,国际市场上行销的许许多多商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加工食品,耐用消费品等都标有特定的商标或品牌。一些在国际上久负盛名的名牌产品,都因其品质优良稳定,具有一定的特色并能显示消费者的社会地位,故售价远远高出其他同类产品。这种现象特别是在消费水平较高,对品质要求严格的所谓“精致市场”表现得尤其突出,一些名牌产品如宝马汽车、劳力士表等的制
24、造者为了维护商标的声誉,对产品都规定了严格的品质控制,以保证其产品品质达到一定的标准。,第二节,因此,其商标或品牌自身实际上是一种品质象征,人们在交易中就可以只凭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不需要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但是,如果一种品牌的商品同时有许多种不同系列、型号或规格,为了明确起见,就必须在规定品牌的同时,明确规定型号或规格,例如,美的集团的美的风扇,美的空调,美的电饭锅等。在凭商标和品牌买卖时,商品制造商或销售商应该注意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销往国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以维护商品商标专用权。,第二节,(5)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
25、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在国际上享有盛誉,比如美国加州的橙子,中国河北的鸭梨等。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来表示其品质,如以国家为标志的“法国香水”、“德国啤酒”、“中国米酒”;以国家的某个地区为标志的“贵州茅台酒”、“四川榨菜”、“绍兴花雕酒”等。这些标志不仅标注了特定商品的产地,更重要的是无形中对这些商品的特殊质量和品味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地理标志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文件中已被正式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仅常用于运用传统工艺,具有地方风味的土特产品交易中。使用时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方法一起使用,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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