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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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税务职能作用,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了更好发挥税费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如有需要,纳税人、缴费人还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电话咨询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一、支持防护救治的税费优惠政策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参加疫
2、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2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
3、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3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医疗机构【优惠内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1)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
4、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2)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
5、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主体】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优惠内容】(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彳散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条件】(1)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
6、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5.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享受主体】药品生产企业【优惠内
7、容】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1)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2)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Ll类的药品注册批件;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
8、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优惠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2)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4)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
9、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征收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7.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
10、中心)。【优惠内容】(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二、支持物资供应的税费优惠政策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11、,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
12、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
13、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中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
14、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
15、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
16、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中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4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7、)137号)5 .部分鲜活肉蛋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18、)6 .国家储备粮食、大豆销售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优惠内容】对承担粮食、大豆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38号)7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政策内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8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享受主体】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增值税
19、一般纳税人【政策内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部分先进制造业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其他行业为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9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
21、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中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三、鼓励公益捐赠的税费优惠政策1.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
22、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彳壬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3、;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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