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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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中央银行制度类型与组织结构,一、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类型,1、按机构设置分(一)单一型1、含义 单一中央银行制(又称“一元中央银行制”),是指一国设立一家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能的一种中央银行制度。2、特点 权力集中,职能完善,有较多的分支机构,货币政策传导较为迅速。,(二)复合型1、含义 复合中央银行制(又称“二元中央银行制”),是指在全国设立一级的中央银行机构和相对独立的地方一级的中央银行机构,按规定分别行使金融管理全,中央级与地方级的中央银行机构共同构成一个体系的中央银行制。2、特点 权力和职能相对分散,分支机构较少。通常实行联邦制的国家较多地采用这种
2、形式。,(三)准中央银行型1、含义 准中央银行制(又称“类似中央银行制”),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没有设立通常意义上的真正专业化的、职能完善的中央银行,而是由政府制定或授权几个机构或商业银行履行有限的中央银行职能。2、特点 一般只具备发行货币、为政府服务、提供最后贷款援助和资金清算等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实行准中央银行制的典型国家和地区是新加坡和香港。,(四)跨国型1、含义 跨国中央银行制是指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共同组成一个中央银行,由这一共同的中央银行来行使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2、特点 主要职能是:发行货币,为成员国政府服务,执行共同的货币政策及其有关成员国政府一致决定的事项。其最大
3、特点是:跨国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此外,跨国中央银行往往与货币联盟联系,在此基础上形成跨国中央银行制度。实行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典型代表是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等。,资料1: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简介,1950年欧洲支付同盟成立,这是欧洲货币一体化的开端。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以后,在经济一体化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随着欧共体工业品和农产品共同市场的巩固和发展,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动自然成为一体化的下一个目标。这不仅需要各国在经济政策上协调一致,而且还依赖于货币一体化的进程。,历史回顾,另外,在70年代石油价格猛涨,欧共体各国国际收支普遍困难,在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安的情况
4、下,各国也需要结成一个区域性货币集团来互相提供资金支持以渡过难关,并联合抵御美元汇率和利率的波动对各国经济的冲击,并加强在国际金融领域与美国分庭抗礼的地位。,历史回顾,在这些背景下,1979年欧洲货币体系协议正式实施。欧洲货币体系是个很复杂的机制,但其主要内容不外乎三个方面:继续实行过去的联合浮动汇率制;继续运用“欧洲货币合作基金”,并将其发展为“欧洲货币基金”;建立欧洲货币单位。,历史回顾,1989年,一个由欧洲委员会主席雅克戴乐斯领导的特别小组建议分三阶段来实现欧盟国家完全放弃货币自主性的目标,这个目标是成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在这个联盟,一个单一的货币取代原来各国的货币,由所有代表欧盟国
5、家的唯一的中央银行来管理。,加入准则:申请国预算赤字必须小于GDP的3%;其国债占GDP的比率必须小于60%;其通货膨胀率不高于最低三个通货膨胀国家平均数以上1.5个百分点;其长期利率,与稳定价格成绩最好的三个国家的利率相比,不得超过后者利率的两个百分点;至少在两年中,其通货必须未曾贬值。,1、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织结构,属于单一型、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它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是欧洲中央银行(ECB),它是决策机构,是ESCB的中心;第二层是各国中央银行(NCBS),它们是执行机构。对于未加入欧元区的欧盟国家而言,其中央银行仍是ESCB的成员,但它们并不参与欧元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是拥有
6、各自独立的货币政策。,1、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织结构,ECB的主要决策机构有管理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普通理事会。其中,普通理事会是考虑到4个未加入欧元区的欧盟国家的货币政策协商问题而设立的一个补充性质的决策机构。应该说,ESCB的建立是国际金融史上一次前所未有的创新,ECB也是历史上第一个超国家的超级中央银行。,2、ESCB的任务,确定和实施欧盟统一的货币政策;经营各项外汇业务;持有和管理成员国官方外汇储备;促进结算系统顺利进行;发行欧元纸币和硬币、金融机构监管、提供顾问咨询和信息统计等。,3、ESCB的货币政策目标,马约第105条明确规定:ESCB的首要目标是保证物价稳定,在此前提下,ES
7、CB应支持欧盟的总体经济政策。由于在货币政策的实施和政策效果的实现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货币政策操作的效果,有必要确立一个中介目标(M3)。,4、ESCB的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操作 四种方式:短期融资操作、长期融资操作、微调性操作、结构性操作;五种金融工具:回购性交易、直接性交易、发行债券、外币掉期、吸收定期存款。存贷款便利最低存款准备金要求,5、ESCB的独立性,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第107条及附件第7条明确指出:欧洲中央银行、欧洲货币联盟内的所有成员国中央银行及其决策机构的成员不得向任何欧共体机构、组织、成员国政府以及其他机构寻求或接受指令。禁止为各国财政
8、赤字融资。业务上的独立性。,5、ESCB的独立性,马约第108条要求成员国从国内立法上保证其本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各成员国要保证至迟在ESCB建立之日,使本国的立法,包括本国中央银行章程,与本条约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不相冲突。人事任免的独立性。ESCB自身财政收支的独立性。,6、ESCB对欧元区经济、国际金融市场以及国际银行业的影响,通过TARGET系统进行单一货币的全额实时清算,跨境支付等同于国内支付,大大提高了清算效率。单一货币使汇率风险消失,交易成本下降,买卖差价缩小,市场容量扩大,使社会资源能更有效地在整个欧盟内配置。有利于为各国创造更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从而刺激贸易和投资。,7、E
9、SCB的内在缺陷,ESCB的货币政策无法保证欧元内外价值的稳定各国中央银行对统一货币政策的分散执行不能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实际运作中的ESCB并不像马约所规定的那样有高度独立性ESCB的政策透明度不高,2、按其资本构成分(一)国有资本中央银行 国有资本中央银行是指资本完全为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属于国有中央银行。国有资本中央银行有: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等。,(二)股份制的中央银行 股份制的中央银行是指资本由政府和私人混合持有的中央银行。股份制中央银行的资本中,国有股份至少50,而私人(政府以外的法人,而非个人)股份在50以下。股份制
10、的中央银行有:日本银行(政府持有55股份,私人持有45股份)、墨西哥银行(政府持有53股份,私人持有47股份)、巴基斯坦中央银行、厄瓜多尔、比利时、委内瑞拉三国的中央银行(政府和私人各持50股份)。,(三)私有资本中央银行 私有资本中央银行是指资本完全为私人所有的中央银行。私有资本中央银行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和意大利中央银行。(四)无资本的中央银行 无资本的中央银行是指在中央银行建立之初,根本没有资本,而由国家授权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的中央银行。无资本的中央银行目前世界上仅韩国的中央银行一家。,二、中央银行制度的组织结构,一、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一)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二)权力分配结构
11、1、三权合一2、三权分由不同机构行使,三、中央银行的机构设置,一)中央银行的部门设置(一)中央银行具体职能部门设置 1、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央银行运转的综合性业务部门,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秘书、人事、后勤等方面的工作。2、业务操作部门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及进行有关业务活动的而设的部门。3、金融监管部门是中央银行贯彻执行金融政策,监督金融政策实施以及对全国金融业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部门。4、调研分析部门是中央银行的情报、参谋顾问部门,主要负责有关经济金融资料和情报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研究,从而就金融政策向决策部门提出建议。,二)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的设置,(一)两权
12、合一的中央银行 两权合一的中央银行是指最高决策权和执行权集中于一个机构的中央银行,其最高权力机构往往是理事会或董事会。属于这种结构的中央银行有:英格兰银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中国人民银行等。,英格兰银行的组织结构与权限,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组织结构与权限,(二)两权分立的中央银行,两权分立的中央银行是指最高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别为金融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行使权利。属于这种结构的中央银行有:日本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等。,日本银行,日本银行的最高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别由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和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行使。1)最高决策机构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 根据1997年4月17日通过的日本银行法修正案,日本银行
13、政策委员会是货币及金融调节的最高决策机构,具体负责官定利率和存款准备率的决定或变更,其它有关调节货币及金融的方针的决定或变更,关于经济及金融形势的基本见解的决定或变更。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由9人组成,除日本银行的总裁1人、副总裁2人外,还包括审议委员6人。审议委员由政府和日本银行以外的富有经验的有识之士组成。2)最高执行机构日本银行理事会 日本银行理事会由总裁、副总裁和17名理事组成,负责日本银行的日常工作。总裁代表日本银行按照政策委员会决定的政策执行一般任务,副总裁和理事辅助总裁工作。总裁、副总裁任期4年,由大藏(日本的财政部)大臣任命。另设监事5人,由内阁任命,任期4年,负责检查日本银行的业
14、务。,日本银行的组织结构和权限,德意志联邦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最高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别由中央银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和州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行使。1)最高决策机构中央银行理事会 中央银行理事会负责确定联邦银行的货币政策,制定业务活动和实施管理的方针并且划分联邦银行法尚未裁定的其它管理机构的职责.中央银行理事会由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执行理事会及其他成员以及州中央银行行长组成。中央银行理事会通常每两周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行长主持,行长缺席时由副行长主持,会议的决议由简单多数通过。2)最高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负责实施中央银行理事做出的决议,领导并管理联邦银行的业务活动。执行理事会由行长、副行长
15、以及其他最多6各成员(目前5人)组成。,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组织结构和权限,(三)三权分立的中央银行,三权分立的中央银行是指最高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有三个机构行使的中央银行。属于这种结构的中央银行有:法兰西银行、瑞士国家银行等。,法兰西银行,1)最高决策机构法兰西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 法兰西银行货币执行委员会成立于1994年8月。此前,货币政策的决策权属于国家信贷委员会,目前,国家信贷委员会降格为财政金融方面的咨询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包括法兰西银行行长、2名副行长和6名行外人士。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由政府任命,其中行长和副行长任期6年,其他6名委员任期9年。货币政策委员会仅对货币
16、政策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其最重要的两项任务是确定官方利率和确定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方针。法律规定,法兰西银行货币执行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货币政策的有关问题。,2)最高执行机构法兰西银行理事会 理事会由总裁、副总裁和10名理事组成,其中,4名为法定理事,包括存款与信托金库董事长、法国房地产信贷银行行长、国民信贷银行行长和农业信贷银行行长,另外有1名法兰西银行职员,其余理事由农、工、商各界产生,内阁会议通过任命。理事会负责法兰西银行具体事务:(1)审定在贴现利率、贷款利率;(2)审议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等事宜;(3)讨论有关钞票的制造、发行、回笼、销毁的规定;(4)研究银行准备金的运
17、用,分红比率等。,3)监督机构法兰西银行管理委员会 法兰西银行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法兰西银行总裁为主席,其他4名委员是国家法制委员会所属的财政委员会主任、国库局长、银行公会代表和银行工会代表各1人。法兰西银行管理委员与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平行的,没有业务联系,独立行使监督权,负责监督银行各项金融法规,拥有管理、发布规定和执行纪律的权利。,瑞士国家银行,1)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 理事会由40名理事组成,其中,15名从股东大会中推选,其余包括主席和副主席在内的25名理事由联邦政府任命。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向联邦政府提出执行理事会成员和分行行长人选;审核确定业务制度和年度决算;负责货币发行,确定大
18、额贷款额度等。2)最高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由理事会提名,联邦政府任命,任期6年。执行理事会负责定期向银行委员会提供口头或书面报告,对国家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及对国家银行所采取的行动负全部责任。3)监督机构银行委员会 银行委员会由10名成员组成,作为具体监督瑞士国家银行活动的机构,银行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预审理事会将要处理的所有事项。,1、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结构1998年前的内部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主要有:办公厅、政策研究室、货币政策司、信贷管理司、调查统计司、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管理司、农村信用合作司、条法司、货币发行司、货币金银司、会计司、国库司、稽核
19、监督局、支付与科技司、国际金融组织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外汇管理局、人事司、教育司、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局、离退休干部局、参事室、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中国金融出版社、印制总公司、金币总公司、清算总中心、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金融学院、金融时报社等。其总行设在首都北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一级分行,地、市设二级分行,县或县级市设支行。,1998年后的调整1998年之后,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总行内设13个职能司(厅),包括: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国际司、内审司、人
20、事教育司。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还设立了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2003年后机构的调整2003年,人行职能调整最大的变化集中表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两个增加”。“一个强化”指强化了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一个转换”指转换了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两个增加”是指增加了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人行内部机构设置作了适当调整,共内设了18个司局。新设立的司局包括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和征信管理局。原来的保卫局改为反洗钱局。,2、内设机构及其职能办公厅条法
21、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办公厅 组织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工作。条法司 起草与中央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审核与中央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规章;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命令和规章的解释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相关金融法律事务和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参加的国际金融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证明书。,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订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并组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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