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社保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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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 16第七节 城镇职工医疗救助管理规定 15第八节 罚则 17第二章 养老保险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缴费17第二节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18第三节 养老保险待遇19第三章 失业保险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缴费22第二节 失业保险基金 22第三节 失业保险待遇 23第四节 失业保险的迁移 25第五节 高校毕业生失业基金申领26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缴费27第二节 工伤保险基金27第三节 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 28第四节 工伤保险待遇 30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 34医疗保险知识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缴费规定一、适用范围全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5、、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退休人员。 以上用人单位中非城镇户口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分期分批逐步纳入。 二、 缴费比例(一)正常缴费的比例1.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新建单位、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7%;2. 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特殊情况注意缴费基数、缴费的单位的缴费比例1. 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
6、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期间,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城镇乡镇企业再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由本人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 从国有、集体企业中脱离出来的流动人员可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力(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组织办理。缴费以上
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由本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 企事业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须为其终止时在册的在职职工缴足一年和退休人员缴足以后(计算至70周岁)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医疗费为标准计缴。依照上款规定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在职职工享受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 灵活就业人员 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济以及
8、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的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在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在内。以后新产生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具备灵活就业人员身分之日起,一年内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逾期办理的,其参保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在内。(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应当持本人户口本或暂住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人事档案寄存在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的,也可由档案寄存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既可采取统帐结合的方式,也可只缴纳统筹基金
9、,不建立个人帐户。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以本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参保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缴清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统帐结合方式参保的,按9%的比例缴纳,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按实施方案执行;只建统筹基金的,按5%的比例缴纳。有雇佣关系的可以跟业主协商分担缴费的比例。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统筹,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大额医疗费统筹基金。(三) 困难企业 困难企业是指全面停产、濒临破产,无力按照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 困难企业每年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报当地
10、政府批准。缴费比例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8%,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三、缴费时间(一)首次缴纳规定用人单位在本方案实施后30日内,或者取得营业执照及获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必须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辞退、退休、死亡等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 首次缴费时须一次缴清三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1、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月月缴纳的在每月10日之前缴纳,缴费地点和交表地点分开、按季或每半年以及全年一次性缴纳的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统一安排于每年元月10日前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于每年元月起执行。(二)出现变更的缴纳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兼并、联营、分立、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
12、者注销手续。 (三)拖、欠费的规定1.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医疗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2.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统筹基金可按规定支付医疗
13、费用。 四、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全额预算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医院)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从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二节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一、个人账户1.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2. 个人帐户 =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 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的一部分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30周岁以下划入1.2%;31至45周岁划入1.4%;46周岁以上的划入1.6%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用为计
14、算基数,按3.8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本人退休费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3. 个人帐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及设立医疗保险号码。个人帐户使用医疗保险IC卡IC卡丢失或损坏时,参保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或更换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补发或更换。丢失后至挂失前IC卡已划出的费用,由参保人本人负责,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之一。4.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跨统筹地区转移和继承,但
15、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5. 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地区或异地安置的,应按规定办理个人帐户转移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异地安置人员或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结余资金无法转移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从外地调入本统筹地区的人员,应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转入其个人帐户资金。 6. 参保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划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划入统筹基金。 二、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特殊疾病
16、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后的部分 + 按本方案收取的滞纳金以及社会统筹基金利息三、计息方法1. 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2. 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3. 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利息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节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基本报销标准1.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负担。少数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2
17、.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并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1)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别确定。在职职工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4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参保人员一年内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参加基本医疗保
18、险的当日至次年该月的前一日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计算年度。在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要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办法支付。 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在职退休在职退休5000以内(含5000)808320175001-10000(含10000)8285181510001-20000(含20000)8487161320000以上868914113. 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和参保人员应严格遵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河北省
19、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和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4. 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5. 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住院期间确需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且符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年内首次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年内以后每次自付40%,统筹基
20、金支付60%。转往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期间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二、非统筹地区内就医规定1. 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管理,标准为本人年度个人帐户划入资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同市内参保人员。2.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法定假期和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异地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出院手续及用人单位证明(附出差旅行报销凭证复印件),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单位短期(不足一年)赴统筹地区外施工的作业人员,适用本条规定。3. 因公出国或者赴
21、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本统筹地区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部分由派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三、转诊转院规定1. 区内转诊和区外转诊的界定参保人患病住院后,需转往其它医院继续诊治的为转诊转院。转往统筹地区内不同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单位)诊治的为区内转诊;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为区外转诊。 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当地就医的为异地就医。异地就医人员因病确需转诊转院,转往居住地内和统筹地区定点单位治疗的,视同区内转诊;转往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视同区外转诊。 2. 转诊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转
22、诊转院手续: (一)接诊医院检查会诊仍不能确定的疑难病症; (二)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而本医院无条件进行检查治疗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 (三)专科疾病,首诊医院无条件继续诊治的。 3. 转诊程序参保人转诊转院时,需由转出医院住院科室主治医师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廊坊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主管院长审批并加盖公章方可转诊转院。患者或其家属需同时将审批表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4. 异地就医规定异地就医的参保人,由所在单位在当地选择2-3家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患病住院时,应当在15日内报告统筹地区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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