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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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2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19日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提高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委托,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第三条下列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事业项目;(二)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戒毒所等政法设施项目;(三
3、)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四)交通、水利等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项目代建过程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审计工作。第六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
4、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第七条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代建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管理费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奖惩、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代建单位依代建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第二章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二)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三)依法组织开
5、展代建单位的招标等工作,签订并监督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四)组织或参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五)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六)配合项目征迁工作;(七)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八)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九)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十一)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工程设计、
6、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或能力,或者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资格或能力。探索研究由政府批准设立专业项目管理单位或国有投资公司对代建项目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且受到行政处罚的;(三)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且惩戒措施为“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
7、行业禁入”的。第十一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协助项目单位签订并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四)配合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第十二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项目单位沟通协调,在不突破概算的情况下,优化方案,提升项目使用功能;(二)
8、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三)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施工(含工程总承包)、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协助项目单位签订并监督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履行合同;(四)组织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五)按月向项目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六)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报验、消防、人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要求的手续;(七)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项目单位组织交工或竣工验收(工程质
9、量验收);(九)负责组织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人的规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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