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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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机构,是指负责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复核、复评工作的相关单位或机构。第五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公开
2、透明、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等级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的养老机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养老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开展自我评价,并接受评定机构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评定等级结论、颁发等级牌匾证书的过程。第七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第二章评定对象与条件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合理申报评定等级。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四级。第九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民政部门
3、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二)持续运营1年以上;(三)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第十条养老机构有下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或终止评定:(一)未依法进行备案或者设立许可到期未备案的;(二)近两年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的;或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三)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五)不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等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六)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有伪造、涂改
4、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七)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定人员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定工作的;(八)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被降低评定等级不满一年,被取消评定等级不满两年的;(九)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未妥善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评定组织与职责第H一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成立由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相关事业单位、相关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定委员会”)O评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评定机构,负责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
5、二条省评定委员会负责统筹实施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制(修)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复核、复评等工作;组建、管理省级评定专家库,对评定专家开展培训工作;指导各设区市做好一级、二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应组建市评定委员会,制定等级评定工作管理制度,组建、管理市级评定专家库;负责辖区内一级、二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复核、复评等工作,协助省评定委员会对申报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宣传动员、组织申报、指导
6、养老机构开展自评。第十三条评定委员会由7人以上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5名以上。第十四条评定委员会召开评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定结论应当经全体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五条省、市评定委员会应分别组建评定专家库,向社会公开遴选由相关行业组织、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研究机构和院校代表组成。开展等级评定时,评定委员会从本级评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定人员组成评定工作组,必要时可从省、市评定工作人员库交叉选取评定人员,评定工作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第十六条评定专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熟悉养老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养老服务行
7、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准确把握养老机构评定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二)具有养老、医疗、建筑、消防、行政、社工、法律、会计、护理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技术职称及国家认证的注册类资格证,或从事养老服务领域研究、实践工作5年以上;(三)熟悉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等业务内容;(四)具有维护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与操守;(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定工作。第四章评定程序与要求第十七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集中评定。第十八条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统一发布的等级评定通知,对照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自评。第十九条养老
8、机构根据自评结果向相应的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下同)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报三级、四级、五级评定的材料需由市评定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向省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承诺书;(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三)养老机构申请报告;(四)养老机构自评表;(五)养老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备案文件;(六)申请前3年内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的结果及整改情况;(七)自评得分项相关佐证材料。养老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二十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符合参评要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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