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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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23)23号各有关单位:为有效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坚持以提升企业申办联合验收便利度和获得感为目标,进一步规范联合验收有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023年1月19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建
2、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联合验收改革落地实施,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京建发(2021)363号)规定,进一步规范联合验收有关工作,提升企业申办联合验收效率和质量,打造更加便捷的联合验收办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关于专项验收不合格项目重新办理联合验收的程序实施联合验收的项目,各专项验收事项如果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整改意见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整改的事项。企业完成整改并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自查全部合格后,可重新申请联合验收。(一
3、)自联合验收整改意见书出具之日起15日内重新申请的1 .企业申请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网址:http)填写联合验收综合申请表,选择需要重新验收的事项,上传共用材料及需要重新验收事项的材料。(1)对于已通过的验收事项,企业在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中承诺自事项验收通过至重新申请联合验收期间资料和实体均无变化的,无需重新申报和验收。(2)需整改的验收事项,及自验收通过至重新申请联合验收期间资料或实体发生变化的验收事项,需重新申报和验收。2 .部门受理需重新验收的事项,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对本部门的验收事项开展受理。3 .审查决定需重新验收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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