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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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9日丽水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可持续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要征收管理条例浙江行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资源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
3、和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做好本辖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六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统一制定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水资源总体规划)。按规定应当制定水资源总体规划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各类开发区、园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可以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明确区域用水总量与用水效率控制指标、项目准入水效标准和告知承诺制负
4、面清单,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域水资源论证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区域产业结构、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所属行政区域用水总量与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论证。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经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的,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对已经实施区域水资源论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第八条建设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应符合各级水资源总体规划,优质水首先应满足水源区的用水需求。鼓励通过水权交易等市场化机制配置跨流域、跨区域优质水。第三章水资源节约第九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5、应建立节水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节水工作监督指导。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并实施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乡节水降损和非常规水利用等节约用水工作计划,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型城市建设。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节水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安排财政资金对节水项目建设、节水产品和技术推广、节水示范创建、节水宣传教育等给予补助或奖励。第十一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农业节水资金投入,推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微灌、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
6、。第十二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工业企业节水改造,采用先进节水工艺和技术,建设节水型企业。新建工业园区规划布局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统筹供排水、循环利用、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工业园区循环用水和再生水利用。第十三条公共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节水监测机制,加强原水管道的日常监测和供水管网的分区监测,定期通过节水评估分析原水管道、供水管网的用水损耗情况。发现原水管道、供水管网漏损的,应及时维修,确保供水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省或者行业标准。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节水器具使用引导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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