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表A.6.1 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参考引用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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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CSG-2011表A.6.1 变电站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参考引用表序号执行标准名称执行强制性条文内容一、建筑工程总的部分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窗、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3.2.
2、9 埋地式生活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3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二、抗震设计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3.0.2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
3、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2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3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4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2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
4、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
5、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31.0.3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8)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5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6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73.1.3 各抗震设
6、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8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9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104.1.6 建筑的场地类
7、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见本部分表A.1)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界限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114.1.8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12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
8、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三防火设计1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变电站部分)11.1.1 建(筑)物危险性能分类及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1.1.1(见本部分表A.2)的规定。211.1.3 变电站内的建(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贮罐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311.1.4 变电站内各建(构)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4(见本部分表A
9、.3)的规定。411.1.7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筑)物的其他建(筑)物之间应设防火墙。511.2.2 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储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611.4.4 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711.5.1 变电站的规划与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
10、水。811.5.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见本部分表A.4)的规定。911.5.8 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地下变压站外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1011.5.9 变电站的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1111.5.11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1211.5.14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1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1311.5.17 变电站应按表11.5.17(见本部分表A
11、.5)的要求设置灭火器。1411.5.20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有关单位;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5 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6 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1511.5.21 变电站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表11.5.21(见本部分表A.6)的规定。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
12、00162006)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危险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小于20。17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
13、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小于表3.2.1(见本部分表A.8)的规定。18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1 甲、乙类厂房;2 甲、乙、丙类仓库。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20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层面板的耐火等级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
14、应低于1.00h。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213.3.2 仓库的防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见本部分表A.9)的规定。223.3.7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3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防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和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4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25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263.3.13 油浸变压器
16、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的变电站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273.3.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28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
17、丙、丁类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93.3.16 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03.3.18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31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见本部分表A.10)的规定。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建筑设计
18、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放场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33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
19、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见本部分表A.11)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34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放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m。35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36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
20、、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见本部分表A.12)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37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见本部分表A.13)的规定。38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93.6.10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地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40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
21、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413.7.3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
22、,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2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见本部分表A.40)的规定。433.7.5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见本部分表A.41)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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