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事法律实训的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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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刑事法律实训的内容,第一节 司法机关与刑事诉讼规范第二节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三节 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的技巧第四节 刑事诉讼技巧第五节 分析能力的培养第六节 制作法律文书技巧第七节 实训教学的管理第八节 培养团队精神,司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机关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它们是公权力的代表。因此,老百姓将诉讼称为“打官司”,或曰“对簿公堂”,即意味要通过“官方”、“公家”来解决纠纷。可见,没有司法机关,就没有刑事诉讼。然而,司法机关作为掌握侦查、起诉、审判等权力的主体,没有程序的规范和制约的话,其权力就可能因极度膨胀导致失控甚至滥用。这正与古希腊神话金苹果的故事所寓含的深刻启示相同。,
2、第一节 司法机关与刑事诉讼规范,引例16:金苹果的诱惑在古希腊诸神中有位叫做厄里斯的纠纷之神,他在参加了一个婚宴之后,扔下了一个写有“给最美丽的女神”字样的苹果。结果,在众女神间引起了一场争夺金苹果的纠纷。为解决这一纠纷,众神之王宙斯授权帕里斯做裁判,由他将金苹果判给他认为最美的女神。为了得到金苹果,众女神纷纷许诺帕里斯好处。天后许诺让他获得最富之地,智慧女神许诺让他成为智者,爱神许诺他美女为妻。财富、智慧、美女,帕里斯对美女动了心。于是,便不顾标准,将金苹果给了爱神。后来,爱神果然帮他从希腊抢来美女海伦为妻。问题与思考:该故事的启示是,权力导致腐败,神都不能幸免。即使是神,没有监督也会滥权。
3、同样,作为司法权力的行使者司法人员来说,手中的权力必须以程序规范加以制衡和约束,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将司法机关与诉讼规范紧密相连的原因所在。,司法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理念是人对事物的理解与信念,是人们主观的认识、看法、观点和思想的聚合。它应该是清晰、明确又充满理性,包含智慧。有什么样的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所以,理念的正确与否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因素。那么,如何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作为司法权力主体的司法人员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树立程序正义理念随着法治的进步与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仅有实体公正还不够,如果没有程序公正作保障,实体公正也很难充分、完整地实现。程序正义要求,司
4、法人员的权力要受约束、受监督、受限制,要自觉接受程序法的制衡。如不得非法取证,不得超期羁押,不得限制和剥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等。从公权力的角度看,权力是法定而并非自定,所以权力不能滥用,也不能以牺牲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司法人员应彻底抛弃其位尊权重的“官本位”思想,扭转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修正其惯有的重打击、轻保护的主张。法治目标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治的本质是治权,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的行使,是规范权力运行的规则,是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能得到充分和正当行使的保障。如果司法人员离开了刑事诉讼的程序规范去行使司法权,不仅会损害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机关本身
5、应有的尊严和威仪。更严重的是还破坏了法治体系的完整性,使法失去了规范性的作用。故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里,司法人员一定要树立程序公正、程序优先的司法理念,并以此指引执法活动,不断提升执法水平,以此强化队伍建设,塑造文明司法新形象。,二、树立尊重权利的理念,2004年,我国首次将人权概念收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至此,中国的法律观正从“国家本位”逐步转向“社会本位”。但问题是一些权力主体的观念尚未开始转变,他们还不习惯同权利主体平等相处。一些办案人员在诉讼中多处于一种居高临下的优势或强势地位,他们过于强调诉讼参与人的义务,却忽视或轻视他们应有的权利。如办案人热衷于有罪供述,却不屑于无
6、罪辩解,以至于逼供行为尚存。典型错案有佘祥林杀妻案。又如办案人不注重对证人个人信息的保密,使证人权利受损害。2005年,河北沧州和重庆先后发生二起证人状告公安局泄露个人信息案。这种司法现状确实暴露了一些司法人员轻视权利保护的观念问题,它带来的负效应是相关权利人对法律的不信任,对司法机关的不合作,动摇了他们对公平与正义的向往与追求。故司法人员一定要摆正对权力与权利的正确认识。司法权力掌握生、杀、予、夺,是属于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它不仅要靠法律的明确规定,还要靠严格的操作程序规范和制约。故司法权力是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而为的。权利的拥有者在诉讼中是除司法机关以外的诉讼主体,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7、相对司法权力而言它属于私权利。由于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统治长达数千年,官本位思想、权力至上观念一直占据社会主导地位,人治强于法治。故个体权益、私人利益在法律体系中总是处于相对次要、微不足道、甚至可忽略不计的地位。所以,诉讼中,司法权力无所不在,私人空间极其狭小。人们习惯了对权力的顺从,习惯了个人利益的牺牲。然而,时代的更迭,社会的进步,法治深入人心,权利意识的觉醒,都必然要求当今的社会对权力与权利予以全新的理念。,所以,司法人员首当其冲、顺应时代的要求,从根本上扭转重权力、轻权利的特权观念,树立以人为本、关注权利的现代司法理念。司法人员应摆正自身的位置,不要高高在上,惟我独尊。要养成平等待人、尊
8、重权利人的职业习惯。要改变门难进、脸难看的“冷、横、硬”的衙门作风,规范、理性、审慎地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扩张与滥用。司法人员权力的滥用,势必以牺牲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为代价。要知道,权利的实现通常是对弱者而言的。权利的实现途径有二:一是通过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人的消极不作为和权利主体的积极作为,使权利得以实现;二是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和干预,排除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人员对权利的侵害来恢复和实现权利。可见,国家权力的介入与干预,是权利人在诉讼中实现权利的主途径,因为第一种途径权利人可以自行把握,而第二种途径靠权利人自己则无能为力。因此,司法权力主体的理念及其是否规范地行使权力,决定了权利主体权利保障
9、的状况。如果权力主体不能给予权利主体应有的尊重、关注或呵护的话,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在法律的字里行间寻觅,而不能由权利人实实在在、真真切切地拥有和感受。所以,司法人员作为司法权力的主体应与诉讼参与人作为诉讼权利主体处于一种平等、协作的地位,消除紧张、对抗与缺乏信任的状态。只有权力主体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才能保障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最大范围内得以实现。,第二节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一、律师如何介入刑事诉讼引例17:出师无名还是师出有名?-侦查阶段律师的名分和权力 人类的自尊心或许是天生的,而最能表现这一点的,是人类对于名分的重视。在我国古代,皇帝后宫三千佳丽的明争暗斗为的是“后妃”之类的名分,诸多
10、皇子手足相残为的是“皇太子”的名分,即便庶民百姓之家,妻与妾的区别,嫡长子与庶子和次于的区别,也都有关名分。因此,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刑事诉讼法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一规定刚出台时,律师界为之欣喜若狂,是啊,律师终于可以“提前介入”了。但是等高兴劲儿过了,仔细想想,不觉心里一凉,没有名分!可叹啊,“侦查阶段师出无名”!由此产生了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不明确,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很多问题。,小强于2007年3月20日因涉嫌犯有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得知自己唯一的宝贝儿子“进去了”,
11、小强的父母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听人说可以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经朋友介绍,赶到辽宁省天平律师事务所。胡律师接待了他们。胡律师了解了他们的来意,耐心的解答了他们提出的问题,指出在签订委托律师协议前应该先跟办案机关打个招呼,征得他们的同意。两人又马不停蹄地找到了办案人员孙警官,提出准备为儿子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孙警官认为,小强刚被拘留满一天,口供还没录完,审讯尚在进行中,律师参与进来可能有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遂予以拒绝。,在案件证据基本收集齐全、胡某被批捕后,办案人员终于同意了小强聘请律师的请求。而此时离小强被拘留已经半个多月了。胡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开展工作,来到办案机关,提出会见胡某,公安机
12、关以会见时需派人在场,而机关内的侦查人员比较忙,倒不出人手陪着会见为由迟迟不予安排会见,直到胡律师去了四次,离第一次提出会见后一个月,才得以安排会见。陪同胡律师会见的孙警官在路上对胡律师提出了会见时的要求:不准询问案情、不准解答小强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不准有暗示性的教唆对抗审讯的语言。胡律师认为,三点要求除了最后一项正当合法以外,前两项于法有悖,不能接受,而孙警官表示,不照办就停止会见,你看着办吧!,在看守所,见到小强,胡律师在对自己做了介绍后让他讲讲事发那天的经过,当即被孙警官制止:“不是告诉你不准涉及案情吗?再这样就终止会见!”胡律师据理力争:“法律规定我有权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不让我
13、问案情,那我来干什么来着?”“谁管你干什么来了,少跟我谈什么法不法的,不让问就是不能问!”孙警官毫不让步。会见不足一小时,孙警官就因为胡律师的问话又涉及了案情而终止了会见。两天后,胡律师又提出要求会见,被孙警官拒绝:“会见一次就行了,整天陪着你会见,我们还干不干工作了?”胡律师又提出要看看拘留逮捕手续是否齐备,也被孙警官以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查阅为由予以拒绝。,在看守所,见到小强,胡律师在对自己做了介绍后让他讲讲事发那天的经过,当即被孙警官制止:“不是告诉你不准涉及案情吗?再这样就终止会见!”胡律师据理力争:“法律规定我有权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不让我问案情,那我来干什么来着?”“谁管你干什么来了
14、,少跟我谈什么法不法的,不让问就是不能问!”孙警官毫不让步。会见不足一小时,孙警官就因为胡律师的问话又涉及了案情而终止了会见。两天后,胡律师又提出要求会见,被孙警官拒绝:“会见一次就行了,整天陪着你会见,我们还干不干工作了?”胡律师又提出要看看拘留逮捕手续是否齐备,也被孙警官以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查阅为由予以拒绝。,问题与思考:作为法学院的学生,我们要思考律师如何介入刑事诉讼以及如何开展工作:A.侦查阶段律师怎样开展工作,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B.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如何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C.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性质怎么理解?,(一)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聘请律师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
15、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于此可见,小强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就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以审讯尚在进行,律师参与进来有碍侦查为由予以拒绝,违反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聘请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
16、助协议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律师服务费,授权委托书主要是委托人就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限给予明确授权,一般应写为:“律师的权限,为发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二)律师在侦查阶段法律帮助工作的开展1与侦查机关联系律师在与委托人办好委托手续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侦查人员接待律师时,律师应向侦查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主要犯罪事实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并向侦查人员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请侦查机关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
17、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后,侦查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不予安排会见的,律师可以向上级侦查机关的督察部门反映,请求解决。,2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主要途径。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进行。前往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携带委托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公函、律师事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专
18、用证明,经看守所值班工作人员办理会见登记手续后,由看守所工作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到会见室会见。会见时侦查人员可以在场,会见完毕,将犯罪嫌疑人交还给看守所工作人员收监。会见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工作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也应请侦查机关派员在场,以预防会见的风险性。会见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聋、哑、盲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应向其介绍自己的姓名、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征询其对自己担任他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再开展后续会见。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同意自己为他提供法律帮助,即中止会见。,律师会见犯罪嫌
19、疑人时的谈话内容如下:一是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二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三是询问犯罪嫌疑人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四是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自己涉嫌的罪名,是否参与了涉嫌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认参与了涉嫌的犯罪,可以要求其简要陈述参与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五是听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和理由,六是了解侦查人员有无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情况;七是向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问题;八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3代理申诉控告在会见犯罪嫌疑人
20、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代理申诉、控告、要详细询问申诉、控告的理由,并作好记录、记录完毕后,交给犯罪嫌疑审核后签字按手印。申诉、控告理由不充分的,应向其做好解释教育工作。申诉、控告理由充分,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的,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汇报,经律师事务所 主任批准后,代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汇报并获得批准后,应与犯罪嫌疑人亲属商谈准备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事宜,商谈妥后即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侦查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协助其亲属办理取
21、保候审的有关手续。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应教育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三)关于侦查阶段律师的性质问题侦查阶段的律师是不是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显然,在审查起诉之前的侦查阶段,是不存在辩护人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侦查阶段的律师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没有具体的“名分”,只能叫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才能称为辩护人或辩护律师。,二、律师会见当事人中应注意的问题,律师“会见难”已经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法的缺陷或法被打折扣,决非立法者的经验不足抑或执法者的
22、素质问题那么简单。就律师会见问题而言,它的背后涉及到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定位。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命令服从”,个人无任何社会地位可言。皇帝老儿天生就是臣民的父母,皇恩永远浩荡,臣民所拥有的都是恩赐,哪天寡人心情舒畅再多赏赐给你一些。让你见一次就一次,让你见多长时间就多长时间,不高兴就不让你见。你不服?想反了不是?不服也得服。如今,我们虽然已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对于一些立法者、执法者,要改变他们的潜意识中残存的人治观念谈何容易?具体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出现的“口惠而实不至”也就不足为奇了。,引例18:为会见当事人,把公安厅告上法庭2007年4月2日,等待了10天的周泽就沈阳市
23、皇姑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辽宁省公安厅一案提起上诉,这天是上诉期的最后一天。10天前,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在经历近10次往返于北京和沈阳两地会见其当事人任世伟“无功而返”的情况下,将辽宁省公安厅告上了法庭。当天下午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就裁定不予受理。从2006年6月30日起,周泽就开始了会见其当事人任世伟的征途。在经历了近9个月的交涉后,仍未能见到任世伟。2007年3月22日上午,抱着对公安厅专案组几个月来阻挠其会见当事人、侵害律师会见权的行为讨个说法的想法,周泽将辽宁省公安厅告上了法庭。周泽上午起诉,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下午就做出了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他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4、。第二天,周泽与他的合作律师终于见到了任世伟,但会见时不许问案情。4月2日,他再次来到沈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引例19:律师会见当事人怎么这么难?王涛律师在接受一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委托后,向检察院递交了辩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等手续。之后带辩护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会见证明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看守人员称,我们不知道这个案件究竟在哪个阶段,你律师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回去让检察院出个证明再来,即使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同志也交待过,没有他们的批准手续律师不能见。无奈,又回到检察院,检察官称,根据规定,律师会见要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后出具证明才能会见。王涛律
25、师问,这是哪部法律规定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还需检察机关批准?我怎么不知道?检察官答,内部规定。哭笑不得的王涛律师拿着检察院的批准手续到看守所后,看守人员又称,还需要拿来起诉书和法院的出庭通知才能见。王涛律师忍无可忍:“你准备把我折腾到什么时候才算完了?”看守人员毫不示弱:“我的地盘我做主,就折腾你了,怎么着?”无助的王涛律师又等了半个月,等来了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出庭通知才终于得见,但会见时看守所认为王涛律师的所作所为不令人放心,始终派二人在场监督。问题与思考:A.律师“会见难”现象是怎么一回事?B.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是否需要检察院和法院的比准?C.司法机关是否可以派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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