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自然人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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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自然人,目的要求 自然人作为传统民法中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其法律问题最称完备与复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使学生准确理解自然人法律广泛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民事能力的法律规定、主体能力状况的宣告制度、监护制度。重点、难点 自然人能力状况 宣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监护制度,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一)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3、民事权利能
2、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二)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一)出生时间的确定 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母腹中的受害者,(二)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1854年美国得克萨斯州的法律:除非是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任何人不得堕胎或协助他人
3、实施堕胎手术。1973年1月22日罗诉韦德案判决妇女有堕胎权,这一判决使美国49州相关法律无效。支持者(选择派,pro-choice)反对者(生命派pro-life),出生,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先期人身法益,延续的人身法益,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一)死亡的意义(二)死亡时间的证明(三)同时死亡的推定,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基
4、础。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予以确认的。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被限制或者取消。,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类型(1)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2类型(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的行为,(1)纯获利益的行为;(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财
5、产的处分行为;(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2类型(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等。(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自
6、然人自生理死亡时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消灭。自然人在一定时间丧失意思能力,只能认为其民事行为能力中止。,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三、自然人的其他民事责任能力,亲情背后的故事,第四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沿革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二、监护权的性质,三、监护人的设定,(一)法定监护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
7、设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所谓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二)协议确定监护人(三)委托监护(四)遗嘱监护,四、监护权的内容,(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
8、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有过错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为8岁儿童。同在一所学校上小学二年级。1995年9月23日二人在下课后游玩时,被告扔一石头打中李某的右眼。教师发现后当即将李某送医院治疗。经诊治李某右眼失明,需换装假眼,共花医疗费用等2万余元。王某系由父母寄住在其姑妈王乙家中,其父母在外地工作。原告李某的父亲向王的姑妈要求赔偿,王乙先支付了1万元,但其后则表示已无力承担,拒绝支付原告李某的医疗费用。于是原告李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和王乙赔偿全部医疗费用。,王的父母在答辩中提出:我们已将儿子托付
9、给王乙,并且与王乙订有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对于王某的一切行为均由王乙负责,我们并不在儿子身边,不可能约束其行为。因此,对于该损害我们不应承担责任,但因被告李某受害严重,十分同情,愿意帮助一点。王乙在答辩中称;尽管王某的父母将王某托付给我管教,但他毕竟不是我的儿子,其在学校的行为,我也无法控制,现我已向李某支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再也无钱付了。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在学校的课间休息时,因扔石头玩而误伤原告的,学校对此并无责任。被告的父母因在边远地区工作,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学习、成长,于是与王已商量将被告托付给王乙,双方为此还订有一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王某住在王乙家里,由王乙负责安排上学、照顾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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