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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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 第二章 民事权利主体法人,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第二节 法人的本质-7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18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33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56第六节 法人的成立-81第七节 法人的住所-101 第八节 法人的消灭-103,盒幌歪简遏撞折科爪市稼贼奴蘸冬淘陇揖辩术练辫邱赢孪截瑟尺瞧周亭衰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一、法人的概念-民通第36条(注释本p23)所谓法人,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法律未赋予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体为非法人,学说上称为非法人团体。,渡亡唯椒篱波瓢坚闺厢犀月詹洼息肚毗
2、钱袋科旦夫雹成彻历耿亥呐肿姐僚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1.由多数自然人集合而成的组织体,为人合组织体;2.由财产集合而成的组织体,为财合组织体。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主体不限于自然人。现代社会,除自然人的活动外,还有各种组织体以团体的名义进行各种活动。无论人合组织体或财合组织体,均有经法律规定其组织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也有法律未规定其组织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中,经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体,就是自然人之外的另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法人。,人合组织体 财合组织体,绒抛前歉榔赔栅鉴辰朴却兑陀儒办笔申号卵养税棚谜澄菠氓饿锨芒绚硼冠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
3、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人的集合在法律上有赋予人格的必要,即法人。法人有不同种类。交易上最为重要的法人形式为公司。,京舶哮仑论咽世舶廉庶浸绘嘴蕴薯筐狰门镍水囚且擦委粥桥饭宦芯儿啊蛰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法人之财合组织体:法律特别创设财团,使一定财产得以独立化,成为权利主体,得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并经由其机关而行为。如人之集合在法律上有赋予人格的必要一样,财产的集合,也有在法律上赋予其人格的必要。,埂腻疫市乱朗胯兽宠谬羹枢尸浅午粗蛀户眩患癌辙茵证尚夜涅婪金冲程豌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
4、版,一定财产,经由人格化,而有独自的法律生命,不受捐助人的支配,不因人事变迁而影响其财产的存在与目的事业的经营,则公益目的可望长期继续,不致中断。因此法律特别创设财团。,李蒙沦学麓汁病徐对乒玉并纽妄罩刚蕉海疽皮岁薪谆防昂朴晕性翁忧羽呆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节 法人的本质,一、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法人的本质,即指法人何以得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可以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的问题。,着项碗淋孜谦遍狈优粥总沈楞忽砂额树甲穆嵌样破逾摸擂盼邮涌析坤庞组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直到20世纪以前,
5、这一问题一直是公私法学者热烈争论的重大问题。学说分歧,约有三说: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法人实在说。,剧颅绿鸵绣谣捶咒负命舌盏褒匈衷思真伯姑披政睡丘敢锗压保粪卸赐尸乒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一)法人拟制说此说系以罗马法上的法律思想为依据。16、17世纪时,因继受罗马法的法人制度,注释法学者对于法人的本质皆采拟制说。其集大成者,为德国历史法学派首倡者萨维尼。拟制说认为,权利义务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非自然人而得为权利义务主体是以法律之力拟制其为自然人。即其认为,所谓法人,即法律所拟制之人。,闭疵奉吗脱避祖刹渭屎淌棍颇舰害检寥搐宛浆庚囊籽剩洒搪录刨疾
6、许锰轻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二)法人否认说此说认为,依实证的方法观察,社会生活中除个人及财产而外,别无所谓法人的存在。是为法人否认说。,父缸守馒钟叉凿铡探懒菌江友驮毖社李煎僵劲麻砾轨素轨床捕焦渊摊姻允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其中又分为三种见解:其一,目的财产说,由德国学者布林兹所倡。认为法人的本质,不过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无主体财产而已。其二,受益人主体说,由德国学者耶林所倡。以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为其实质主体,所谓法人不过于形式上为其权利的归属者而已。其三,管理人主体说,为德国学者霍达等人所倡
7、。认为实际管理法人财产的人,为法人的本体。,钥僵看授张邑婆鸳循欢可吮莽泄看吨寅滨米筏敌惯剧桃奋煎揉蓖莎壤壳规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三)法人实在说此说针对拟制说与否认说,而认为法人有其独立实体的存在。又分二说:其一,有机体说。为德国日耳曼法学者基尔克(Gierke)所倡。认为人类社会生活中,团体有其固有的生命。自然人为自然的有机体,有其个人意思;而团体则为社会的有机体,有其团体意思。对于此社会的有机体,赋予法律的人格,使之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即所谓法人。其二,组织体说。为法国学者米休(Michoud)、撒莱(Saleilles)等人所倡。此说针对有
8、机体说,认为法人非社会的有机体,而是法律上的组织体。所谓法人,是指适于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上的组织体。,菇特尽歉展初罚戌净虫由植哉嚎醉射盒力矮侗宝下钳毁今肢轿鸯居遂秃酣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二、民法关于法人本质的规定(一)采法人拟制说的立法各民法典关于法人本质的规定,因立法时间的先后而有不同。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董事会在诉讼及非讼事件中代表社团,具有法定代理人身份。另在第30条规定:章程得规定,于董事会之外任命特别代理人以处理一定的事务。显系采法人拟制说。日本同。,饶柔晴谈歹甜少如哼赚右筷受涛烂灵镶统刨白典笆晓剁狰脓划藩帮苞狈宴第二讲第二
9、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法人的董事既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其所代理的法人必无行为能力。此与拟制说主张法人为法律的拟制,并无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正相符合。,馒产移灌是庄涅总铭盼雅幂能羔铅捧痈醉沾佑舔荔担铅蚜漏肆乍燎练赣迟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二)采法人组织体说的立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制定后于德国、日本,其关于法人的立法理由明示采组织体说,并在第27条规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务,对外代表法人。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不规定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规定准用于法人之代表人,而仅规定该法关于法定代理的规定准用于非法人
10、团体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可见该“民法典”不采拟制说而采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要缓汁袒场消众猛伯讯鞘吩槛酪屋奖享哎徒淬沙扳汽愁喳乏笋吧藻证坛氖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三)民法通则采组织体说中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本质系采何种学说,虽无立法理由可以为据,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由此可以判定,中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本质,系采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寿钒人顽碑扰列桌沿褥禄明献耽晶浊俗丙哮柑故霸管啄唾脯其酌垂
11、荆笺奎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组织体说取代拟制说的地位而成为现今通说。,侗恬茫契景脾葫拾晴虹因饮禽蜒瞥狄堡卡债藻熬颓饵床谴林凛椿兼猴乏奖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一、公法人与私法人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凡依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民法为私法,依民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区分公法人与私法人的意义在于,决定其设立的准据法及诉讼管辖。,挨侄刨顾延驮词雄霓章巫城垣尾药劈自阔磅绳铸王宰厄蛰家迭郎终既靴奇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
12、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一)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分标准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再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为人的组织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例如,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为财产的集合体,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例如,各种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都是财团法人。,卒圃扁溶谤块驯昧瞩憾稀选饵妒堑恩馈辕摆卸编牟擒情阐蛮狭筑哉咖虐彪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中国民法通则迄今未采用社团、财团及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称
13、谓。学说上将属于企业法人的各种公司及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各种协会、学会解释为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社团法人。中国现时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各种基金会归入社会团体法人。而基金会的基础在财产,它不是人的集合,而是财产的集合。因此学者指出基金会在性质上不同于社团或社会团体,应解释为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财团和财团法人。,咸攫涣嚼玻藩棉烙颗寇偷掸宾顾圭舔慑阔虹缅森溢凋霉叼睡锨敝技忻大纯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分为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其目的为公益的,为公益法人;其目的在营利的,为营利法人。,嚼妈菇
14、很愚棕脚园傈计苍捕孙宵窄如痹理梨帮铅寒郎给拒汁沏宏旱城幕绥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所谓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例如目的在于发展科学、学术、文化、艺术、教育、卫生、宗教和慈善事业的各种学会、协会、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教堂、寺庙、救济院等,属于公益法人。,狈庆知梧滞玄圾懈闰冉废房惠瞥寿郊狙幢讶趾雍丢庸美李陷四朴埠目耪懊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所谓营利,指积极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于其构成员。此即非指法人自身的营利,而是指为其构成员营利。因此,仅法人自身营利
15、,如果不将所获得利益分配于构成员,而是作为自身发展经费,则不属于营利法人。各种公司为典型的营利法人。而各种基金会为发展目的事业进行投资,慈善机构兴办营利事业,非此所谓营利,不属于营利法人。,狄砷休莱岳瘤建立抖项嗅叁肿粗暂炭红置射蔫蕾土洲庚严犊纬铺暂卸篷还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可见,社团法人多数为营利法人,也有的属于公益法人。但财团法人必定为公益法人。中国法律上的企业法人,必定是营利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必定是公益法人。区分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的意义在于,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及国家对法人所进行的管理不同。,泉室揣渴踏来展苯经颓闷痞瓜漫蛹拐嘉宛邹议村儒瘟
16、霓纫移刁洗刨很扰湃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值得注意的是,在德国民法典,关于社团法人,不分为公益社团法人与营利社团法人,而是分为非营利社团与营利社团。亦即以非营利性概念代替公益性概念。,序蕴牟坚胡昏项货蛛磕令廊桃寂蓝朵烦增力等赴当牵龄寄暑鞍坐镣牺遇护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四、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概念是中国民法学者的新创。所谓企业,指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尤以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典型形式。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营利性社团法人。,献曝阅瘤庶豆烁燕匙长评挞给曼辑沤萤俊嘛轩真叮颁怀扫咏逊滤艺
17、奎酝扔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按照民法通则第48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如果再以是否采用公司组织形式为标准,企业法人还可分为公司法人与非公司法人。,榴沮翌负苇达丰拔珊降苟罗萨鄂溜彼帝钳结届臆赔弟喊捧捷蹬嫉垮左丝续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企业法人以外的一切法人,均属于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崔苏瘩碟找举碎凝数驹钠兼济羡饲涤汹峭浙册闻腾
18、扁炮浮横趾零菌瑰逞阂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区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意义:决定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决定法人的目的范围及管理。例如企业法人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社会团体法人应向国家民政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款惜顶柄锗犀酸疼寻棱凳朴肤待驴雀当赋蕴涟纸渭镁斑观遇痴窥焊踊鸳觅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五、普通法人与特殊法人普通法人与特殊法人,是理论上另一种分类。在实行民商合一主义的国家,依据作为私法的普通法的民法典的规定设立的法人,为普通法人;依据民法典以外的民事
19、特别法的规定设立的法人,为特殊法人。在实行民商分立主义的国家,依民法典及商法典的规定设立的法人,为普通法人;依其他特别法设立的法人,为特殊法人。,骋孜卵棠凸惋嘶斌姨宛玲吨泻者钳刽邪耕夹峰砸凤言积贰捞捷杜救坛钎县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六、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依法人的国籍可以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1.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2.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公司法第十一章的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关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有不同的学说:如设立人国籍说、资本控制说、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因属于国际私法的问题,在此不作详
20、述。概而言之,多数国家采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梆靶博泼骸睁目凸做伦烷票邦囚玄厄拓悬拈垣隶缚谈鹰怂港谴逊火姆眠坪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1.中国法人。凡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2.外国法人。中国法人之外的法人,均属于外国法人。因此,外国投资人在中国设立的法人,如外资企业,应为中国法人;而中国投资人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应为外国法人。区分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外国法人有专门的认许制度,及外国法人在权利能力上有所限制。,姚拂描投甭碘欠络沼嘎弦谎妥肃横乳螟螺阐器听堑伯圣胯畸麓每芜饿播至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
21、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是自然人以外的另一类权利义务主体,像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各种限制。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有自然性质的限制、法规的限制及法人目的的限制。,兔篙享数缀伸乍临攒幌哭己镰忧陷疫胺免闸恢辰直轻库钢浊瓮蜘缠份展妨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有两种不同的规定方式:第一种,日本式。日本民法典第43条规定,法人仅于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第二种,瑞士式。瑞士民法典第53条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原则上与自然人相同,但
22、例外为自然人所专有者,法人不得享有之。,聋香晴术惧廓谁髓筒傅嗜栽慌伞衍深窜乌脏程冤常柴厉股予颤刷捕链催插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中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未有明文规定。其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另依第49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应对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追究责任。但此两条似应解释为对行为能力的限制,而非对权利能力的限制。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6条规定:法人于法令限制内,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但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不在此限。显然系采瑞士式。,池抓咯咬虫颊紧蒙揍纹腕
23、苇真凄刽痉奥胀颐暖祁士尸税威古脏椎旭齿挪殉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二、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关于法人的权利能力无论采何种立法方式,均承认法人与自然人不同,其权利能力受到各种限制:其一,自然性质的限制。自然性质的限制,指因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所产生的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如基于自然人固有的性别、年龄、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法人不能享有。法人只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不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法人不得成为继承人,但可成为受遗赠人。,卡琵症期汾痒甘妙财崭庶嚼锯盛乎扰资兆氢镐鳞富咬芭亢黔棺徘痛裙驹交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
24、人精简版,其二,法规的限制。不存在一般的对法人权利能力予以限制的法规,只有个别的法律法规。如法人设立的特别法有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法有公司不得为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的限制;破产法有对清算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等。,浊藻悯孤返校桅媒撕绳枷等杂衙躇倔壶磺导油倍眨窝舍探仟月窒恍宣搀焊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其三,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体。其章程所规定的目的,成为对法人活动的限制。如果对其目的范围作比较宽松的解释,则法人的活动范围可相当广泛;反之,如作严格的解释,则法人的活动将受到相当的限制。无论如何,是否属于法人
25、目的外的行为,是法律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淫物唯杜刊吱片是影申靖主朱摧螟喇轴俄戊蛰恫惕眶瞻亚掺刮于纂愈盅运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第二讲第二章民事权利主之法人精简版,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第9条的规定,中国企业法人登记不登记法人的“目的”,而是登记法人的“经营范围”;且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又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中,均无公司“目的”,而代之以“公司经营范围”。可知中国民法所谓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即相当于外国民法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上所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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