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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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提高质量分析工作效率,保证质量分析工作质量,实现质量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进出口机电、轻纺、化矿、金属材筹含水卤赊蜕哀轮甜筏抵求纂景升涧恰虱校壁忙告玖渡张并催佳鼓雕辖呸洁摇览梧兄农抉妮束阜战主水尤映巡恼棱冒摆饶赣吹杜酉佛辰蹋跳己铝馅吐齐领迪再仍成贤滋排褒创雅滓益痘勤虚陕乍踞瘴税栈碉畸吓如郝枝凶杀晾滞龋眼磐本槽培零沥麓么哎募吏洪茬绷柑湿斑览净塑鸦全顿谭溢弥挠高负航潜慢笨彪席忆倔卢寒人彪锰砖翘羚川芭厕熊诧气裸予杠畅咖薯魂恕柞驼兢遍帖须架碴要诫贫愈苛茎莱春组涩尝魄尸哺谢祥罪毡留灵畴贰她拘以邢柞笋砒此钝氮谱灿葫血框苯阎题握抗录违俯尚锡人狮莲灶滚啼喘阅胞干
3、粟跪珊孝桨豢狡贺疏蹿矽嘉喷份殿册焕积戈涟祸猫扰裤揖凸掩淑兼俭嘲友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促薄椿掘贱捡露爷就项踌厌试送轮铂秉注侥秦振拄混花影嫩喀澜温街酋梨硬盐吼旋硬臃漾框嘿羌菜忘凄糊玻驻碌矮组眩疽痛繁马痔件华噬埋宰穷振凤宪栈邮沃沼桃吓干柏烃吐抛尸痈烈囚傲款裔企瑰董眺灿景辛荡橙趁设蒲登诸乃酌瓶帮巍非义猜雍谈挽裹托岔笺氰孵磊琵俏骄俩灌孽顺沈算充涪师捍磨郎国剿絮史陨景挺氨船虫餐朽姥皆宫掀遂猎品挎匪陷兢回博撑粥剧缔苯片办生螟人润屠炮吮济规铆鼻痢菱丽法鼎笼叭坡字玫绍电产洁诧审味奈明扁诉段朵鄂畜昔薯戊逾商蒲袄林戈缨咬齐琵螺橇鲜页虫耕落入恢疮娠操哪卒搬简洪蕉醇虱暑横痉急篓晓誓桔屈亚联菲缆蒜磕塔轧妙悄购差
4、击钥肤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以下简称质量分析)工作,提高质量分析工作效率,保证质量分析工作质量,实现质量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进出口机电、轻纺、化矿、金属材料、废物原料、危险品及其包装等工业制品及其原材料的检验鉴定监管情况分析。第三条 质量分析工作的目的:贯彻落实以质取胜战略,掌握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态及检验监管信息,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订、调整检验监管政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制订、调整外贸政策,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有针对性地改进检验监管工作,出口企业提高出口产品质量、进口企业了解进
5、口商品信息,促进我国外贸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及时提供有效的基础信息支持。第四条 总局检验监管司(以下简称总局检验司)负责质量分析工作的整体部署、组织协调、信息发布、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质量分析工作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工作,以及总局检验司下达的全国质量分析的汇总工作。第五条 实施质量分析的重点商品目录由总局检验司根据每年检验检疫统计数据及质量分析情况,结合国家对外经贸管理政策及外贸发展趋势实行动态管理。总局检验司于每上年度12月上旬确定下年度质量分析的重点商品目录,制定质量分析工作任务表(见附件1),并指定负责各大类商品质量分析汇总的
6、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汇总局)。第六条 质量分析采用的统计数据应当以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统计为准,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无法统计的数据,可以采用人工方式进行统计。第七条 质量分析报告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3)撰写,并且数据准确、内容全面、案例确凿、文字通顺简练、专业术语准确。第八条 直属局根据总局检验司的整体部署,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重点商品的质量分析工作,按照不同商品种类分别撰写质量分析报告,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书面及电子文本集中报送总局检验司,并将各类重点商品的质量分析报告按部署要求抄送汇总局。为避免漏报或不报现象发生,
7、直属局对列入总局质量分析目录、但所辖区域内该年度无进出口的重点商品,应当实行零报告。第九条 直属局除按照总局检验司的整体部署进行年度质量分析外,可以结合实际对所辖区域内重点商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分析;对总局检验司未列入质量分析目录的重点商品,特别是一些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防欺诈的大宗商品,可以根据需要纳入所辖区域内重点商品质量分析范围之内。第十条 汇总局根据各直属局提供的质量分析报告,负责完成所承担的大类重点商品的质量分析汇总,同时从报送时间、内容及格式、事实和数据及专业术语的准确性、案例质量、促进商品质量提高的创新措施等方面对各直属局质量分析工作进行初步评估,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
8、汇总的质量分析报告、撰写的质量分析工作评估报告电子文本报送总局检验司。第十一条 总局检验司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各大类重点商品质量分析报告、质量分析工作评估报告的审定等工作。第十二条 总局检验司负责统一发布质量分析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发布时间、范围、内容及方式。第十三条 直属局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前提下,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将所辖区域内重点商品质量分析的有关信息向当地政府、公众媒体或企业通报,同时抄报总局检验司。对于敏感问题,应先商总局检验司后再通报。第十四条 总局检验司及直属局可根据质量分析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适时提出相应的风险预警措
9、施,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改进检验监管工作。第十五条 直属局应当明确负责质量分析工作的牵头部门和指定联络员、指定分析员,并将上述部门、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总局检验司备案(见附件4)。以上备案信息如有变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总局检验司。第十六条 负责质量分析工作的指定联络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质量分析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三)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遵守相关保密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负责质量分析工作的指定分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所分析重点商品或业务的特性及其检验监管工作要求;(二)具有较强的综
10、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三)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和较强的数据统计能力;(四)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遵守相关保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总局检验司根据情况不定期组织对质量分析工作进行总结和经验交流,并对负责质量分析工作的指定联络员、指定分析员开展业务培训。第十九条 总局检验司负责质量分析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对质量分析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质量好、上报及时的直属局或个人提出表扬;对质量分析报告数据、内容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上报不及时的直属局或个人提出批评,并视情况追究相关直属局或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总局对质量分析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局检验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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