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5 28 17 4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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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政发2009 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九年五月 日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二OO九年五月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第七章 停车场配建规定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第九章市政工程第十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
2、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 总则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3、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 居住用地 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1教育设施用地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122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
4、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含酒店式公寓用地及老年公寓用地)(注:原文“农民生活安置用地R2n”删除,勘误)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1教育设施用地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222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基层社区及
5、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含学生公寓、单身宿舍、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1教育设施用地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322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34绿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
6、421教育设施用地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422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44绿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及居住(社)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
7、,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的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商务办公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
8、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
9、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园、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 居住(社)区级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C51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11综合医院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用地C512专科医院
10、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
11、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
12、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业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干扰和污染环境不严重的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一般性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
13、库用地和货运及配载市场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他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
14、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地面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4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道路、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S111快速路用地
15、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S112主干路用地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S12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S13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其他道路用地 除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包括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S2广场用地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S21交通广场用地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居住(社)
16、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11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U12供电用地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 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
17、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1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U212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22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他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U291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
18、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92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如教练场、洗车场、交通队、汽车维修站等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31邮政设施用地 独立用地的邮政营业网点及其他邮政设施的用地U32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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