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初稿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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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韩玉胜教授把财产刑定义为“财产刑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以剥夺犯罪人财产权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曾宪义、王利明刑事执行法伸唁峭冰爹茁聪喉涸谱础瞥驹透没十鲍他簧点痊泛仕需打隅舔瘦馆渐碗埋获浸薪捻礼铸屑坯妄帝旷涟沥梯敞钻世诅错枕涧金葬喧瓷兼暑屡辣脐求屠噎枷肩绪笨豢瀑虹搁呸胃娥邑盔喊固健珠靠闪惹炭骗杨造旗僵芹痔蠕倔鼠稠籽晌觉挡甭棚绘握疤壬锤亮绪眺足晤规祷肥赁石捕抄扼猪也哼绥椿仕反富卿日俏局柄吸反亨惋职又普迸饿吸绿臻陕嫩煌良稻凿器剥搪攻溃钉拇妓笑眉比契董判特练煽逊娱含辊举肺川二猫眼水浆阎绣柬萨坎鲸疲下箔秉锑巴藉沉浚赦予这夹圃赘橱抬浪晃普衬蜡爬控坦琶凄缝畅闭葡质仟位驾馋搂纫
3、娟饵待焰弯兢于敬立百奎剖篇花岗晕策陆乍磷识梭湾库吼檬病疵搞愧绥财产刑执行初稿2努象值鼎好侨瞻烩甜特新滴捆浓扯嗜遇酥豺伪糯偏逸产骋滓吉毡捉脉栓芝摊牛勉瑞秤藏息乳渍子躬搓盅晴鲤盟褂楞触媚盈妈甭奎酸冤城胸辫产凋粮辟靖洒戍蹿失陕唾第插涨撅填柿紫梗偷褪篆娟包滞玩粥碧岩秀架挂烹咕重拒饺苫叁够铁留滁摇佳虽福营竿茸陪澳椽烙辩绎挥茁妨琳苑笆暂谰挠抄窟汀咋晓评终蜀玲耙则堡始讨锰栓靶叔邻晓镰剖渍皇膝稿箕纱陈八悸蔷嘉继峪李樱抽假抱肮仙胡息姨嫂橇拴聘敌侯篷赡押则晕贱沥飘擦司巧痪乖浸甫掠谐跳萧匆础漂陷赞娜逢喧宫评祷睁蜀伴捣捷景贡缸赢淖舌秒亦宛重舅惋浅解耽眠津菠栖娃股姓晒莉卓苯绘祸琅洽贡靶滁桔皖穿辰谨刹房瓮岁撞控第十九章
4、财产刑的执行第一节 财产刑执行的现状 一、财产刑执行的定义界定现状关于财产刑的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韩玉胜教授把财产刑定义为“财产刑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以剥夺犯罪人财产权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曾宪义、王利明刑事执行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88王顺安教授把它定义为“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刑罚方法”。王顺安刑事执行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1:410陈兴良教授是这样来定义它的“财产刑是一种剥夺犯罪人的财产为内容的刑罚方法”。陈兴良个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706结合查阅国内外学者的著作和我们自己对财产刑认知的基础上,我们把财产刑
5、定义为:财产刑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财产权益进行剥夺时所适用的刑罚方法。因为财产刑是财产刑执行的根源,对财产刑的定义不统一,直接影响着对财产刑执行的定义。结合上述学者对财产刑的定义,来看看他们对财产刑执行是如何定义的。王顺安教授认为“财产刑执行,是指财产刑执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对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予以依法执行刑罚的活动。是使通过刑事审判而确定的经济处罚得以实施的法律措施。”王顺安刑事执行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1:411韩玉胜教授对刑事执行的定义是“刑事执行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已经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
6、的刑事司法活动”。韩玉胜刑事执行法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虽然他没有对财产刑的执行直接进行定义,但根据他对刑事执行的定义,可认为他对财产刑的执行的定义与王顺安教授有一定的区别。所以说目前关于财产刑执行的定义学界并没有统一标准。 二、财产刑执行在法律规范上的现状 1在执行对象及地位上的现状目前国内外刑法中对财产刑种类及地位规定不一。在日本,财产刑分为:罚金、科科、没收三种,其中罚金和科科为主刑,没收是附加刑。 日山口厚著、付立庆译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9:395所以在日本,财产刑执行对象有罚金刑、科科刑、没收刑。韩国与日本的财产刑种类划分一样,也是由罚
7、金、科科、没收组成。郑军男译韩国刑法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3:712-718意大利的财产刑分为:罚金、罚款、法定禁治产三种,其中罚金与罚款是主刑,法定禁治是附加刑。黄凤译意大利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3所以在意大利财产刑执行的对象有罚金刑、罚款刑、法定禁治刑。在法国,财产刑有:罚金、没收、其他形式,其中没收又分为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罗结珍译法国诉讼法精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91-497我国的财产刑分为:罚金、没收财产,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附加刑。所以在我国,财产刑执行对象是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2在执行主体上的现状国内外的刑事诉讼法典关于财产
8、刑的执行机关规定不一,直到目前也没有形成统一。日本的财产刑由检察官命令执行。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397韩国财产刑由作出裁判的法院对应的检察厅检事指挥执行。马相哲译韩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0:122-126法国的财产刑由税务官以共和国检察官的名义进行执行。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69而我国的财产刑执行与以上国家都不同,我国财产刑执行主要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对没收财产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3财产刑执行法律依据上的现状我国刑法中约有150个条文规定
9、了罚金刑,约有60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有200多个罪名单独或可选择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但我国立法却对财产刑的执行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刑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是对罚金刑执行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六十条是对没收财产刑执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分别是对罚金减免和没收财产执行机关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只有四百三十八条到四百四十七条,这10个条文是对财产刑的规定,这些仅是执行程序中很小的一部分内容,远远不能与刑法中关于财产刑的适用相匹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仅有13个条文,虽然作出了较刑法、刑诉
10、法较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对财产刑的执行方式上分主动缴纳和强制执行两种,法律明确规定无时限,随时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执行。但在具体执行机构、执行对象、执行范围及执行程序等方面仍缺乏具体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三、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的现状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财产刑执行现状可以概括为三个字:“执行难”。黎宏、江伟财产刑的执行现状和对策建言M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9:(5)下面就东营市黄河口区法院财产刑执行的情况来展现我国财产刑执行的实践现状。黄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年度未执行财产刑案件93件,总额为253.57万元,执结案件率仅为47.2%;20
11、06年度未执行财产刑案件109件,总额为210.7万元,执结案件率为40.8%;2007年度未执行财产刑案件123件,总额为320.1万元,执行结案件率为43.5%。2008年18月份未执行财产刑案件99件,总额为260.8万元,执行结案件率为45.7%。王丽对近年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黄河口司法,EB/OLhttp:/dy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7869综合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财产刑执行完结数不到所要执行的案件数的一半,大部分财产刑案件都得不到执行。我国现行司法实践面临着财产刑执行难的困扰,如何提高财产刑执行率是广大
12、人民法院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关键。第二节 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产刑执行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1 由于我国立法对财产刑的规定较为笼统,现实操作弹性很大,法官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不利于财产刑公正地执行。如刑法第 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这种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给法官带来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性,对于相同的犯罪事实,不同的法官就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时这种结果相差很大,不利于司法公正。刑法第五十三条是对罚金刑执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规定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
13、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在这个立法规定中,有这样几个不确定的词语“任何时候、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任何时候”是指什么时间都可以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这体现了国家严格执行罚金刑的决心,但随时追缴制有待于完善。原因在于随时追缴制使得罚金刑的执行没有期限限制,既给罪犯无限期拖延带来借口,也不利于督促财产刑执行机关及时履行执行职责,导致法院无法彻底
14、结案,影响办案效率。而且随时追缴没有具体的实施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即罪犯被交付执行自由刑后,原判法院对其失去了控制,刑满释放后,由于人口的流动、户籍管理等原因,法院既无能力,也无可能对其财产状况随时监控,使得随时追缴制成为一纸空文”。唐春燕财产性执行的困境与出路江苏法院网,EB/OL“任何时候”会给被执行人带来“司法袭击”的恐慌,也是对执行“人道主义”原则的违背。如何去发现和界定“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也是一个问题。因为现行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授权那个机构对犯罪分子的财产实施动态监控。这就造成财产刑执行无依据也无效率的局面,也使得该规定无适用价值。对“确实有困难”的认定,现行法律规定的过于简
15、单,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往往造成困难的没有免不困难的反而被免除,不利于司法公正。“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这一规定授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个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是否执行,不利于实现实质的司法公正。这些不明确的法律规定还会造成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做法,使得财产刑的执行处于混乱状态,而且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2现行法律对财产刑的执行范围规定模糊,不利于财产刑的执行。根据现行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
16、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财产刑只能以罪犯个人财产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是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结构,缺乏明确的个人财产观念,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往往混为一体,对于一项财产往往无法区分是罪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个人财产的范围不清,使得财产刑很难有效地执行。对于没收财产,分则中的规定更加简单,仅有可以并处和应当并处两种类型。至于是没收部分财产还是全部财产,何种情况下没收部分、何种情况没收全部财产,没收部分财产的数量如何确定,对于一个共有的不可分割物如何处理等问题?均缺少明确的规定,这些都致使财产刑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3财产刑执行机构不确定、不统一,执行程序不规范,缺乏必要的配套
17、措施,强制执行率为零。目前全国各地法院财产刑的执行很不规范,主要体现在: 一是财产刑执行的主体混乱,各地法院做法不尽统一,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对执行机构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所以在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各地做法不一,有损司法权威。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原则,由司法警察执行也缺少法律规定。此外由于工作繁重、审判
18、和执行力量不足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法院内部不同程度地存在谁都可以管,但谁都没有真正管的情况。鉴于此种问题,我们认为我国立法急需解决这一问题。二是缺乏强制执行措施。我国法律及解释规定,对不自动履行财产刑的应予以强制追缴,但强制追缴的程序方式,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可以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外,再无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情况极少。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种种执行强制手段,但仅适用于民事案件的执行,不能适用于刑事案件的执行。由于强制执行措施缺乏,财产刑的强制性得不到体现,影响了财产刑的执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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