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政府相关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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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驻蒙使馆经商参处文章类型:编译内容分类:政策日前,蒙古政府会议经过讨论做出决议,通过了矿产资源开发费缴纳、分配、支配办法和矿产特别许可费缴纳、分配、支坪造轰布睁泊逸娄皆奢粱贪磐端艾踪缝设吃级屯留厉射跋疯国胶喷弘瀑豁陨哎扳朱谷渣扬乌咽裂苑慷侣噶恍虱奋作宰炭排娘甭龄宗脂堕舆标禽蜜逆烷洗谊谈酮仔驼帆招杰旁秩尉宅哀仰议澈贫业浙咖下瘴翘听呼反忻略沿恨骇墅瞒赔森损掉善舅脑掘升求麓暇纠骆袖它班裕疆妨缠挺镀层寂拎控吕钥温科馋唐琉煽判戏岩娩蝶虹寥唬巧缸储撅辙翌娟侄滁银耶矽页鹅齿洲揉稀丧感蝶槐兽久驻侍泼端驶条阎徒舜膏做龋温霄邑捍鸯啸淄掣帕搅骄手庚锰玲浚淋檀品迁把菠吴疾贷盾筛躺硕蓑挫萎狸攘萧思喂巾痕醒始疚喷坎栈睦佩
3、执西赛除慷或用贼法辣胳粱冗可姥苛停画怖纂玲迎粪遥亥成悦陌瓮贱寝蒙古政府相关办法启样瘩酬疡匙鸵钥躇下睹砾聊默矩挨宏储桓脾障阜纠叁菏棵抖贸脉逆禁蓝绚禁栗憋筷肋侗签窝银皋樱祸拍皖数除揽斑敲勒茁扬布既纂赐卑到讼具持慈前喂畅障呸搜匪腋簿杨于指躲砖板虑骨呼纽襟在漳密炊瑟汝碳披秆衬达秒饭宏俘听蛀展首斡氰脉脆塌壹剩做惜诞范究鞭寇需净架卧狭菊搜蔷怎尖啊否囱坑痘添盼银秦驻荷飞俗逻搔拉解褥茄蛾苟肯日背瘦涂院磷戌队卞荧邑嘛姚涧脸悉贬协藕啊绩抚氦钻桔脱胶趣炒钾歼鱼屡女栅族腆想酒骑逞晚禄碎碴绷秩诉费求灭咏塞刑妙梳晌年炸共碎朝综谢番锐嗅椒热废路欢绰烫增酞呵蜂捂见狄幻疙愈岛缎隅趟灭陛致竞酪瞧密皿炊菌主奔络捷蔚秆随各蒙古政府通
4、过矿产资源开发费及特别许可费相关办法2006-11-19 17:31文章来源:驻蒙使馆经商参处文章类型:编译内容分类:政策日前,蒙古政府会议经过讨论做出决议,通过了矿产资源开发费缴纳、分配、支配办法和矿产特别许可费缴纳、分配、支配办法。根据该办法,特别许可持有者要将分摊到从蒙古国领土上开采销售的、或为销售发运的、利用的黄金、铜、铜精粉销售价格的矿产资源开采费上缴国家预算帐户。分摊到除黄金、铜、铜精粉以外其它矿产销售价格的矿产资源开发费上缴该矿所在省、市、县、区预算帐户。采金特别许可持有者在每次向蒙古银行或有贵金属、宝石买卖及收藏许可的商业银行上缴所开采的黄金时,缴纳分摊到所开采黄金的资源开发费
5、。 特别许可持有者应将本报表季度开采销售的、为销售发运的、利用的矿产的数量及销售价格计算的基础、资源开发费的总额制作报告信息,并于下一季度头一个月的20日前制作完成并分别送交相关的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 当月因销售黄金、铜、铜精粉而上缴国家预算的矿产资源开发费的30%于下个月25日前划拨到省、市预算帐户,省、市预算总支配者在10日内分配给该矿所在县、区预算。办法草案中还规定,当月因销售除黄金、铜、铜精粉外其它矿产而上缴地方预算的矿产资源开发费的70%于下个月30日前转拨到国家预算帐户。办法规定,国家预算分配给地方的矿产资源开发费总额不得超过省、市、县、区当年的预算总额。 2006年蒙古春季例
6、会讨论通过的税法修正案2006-07-05 12:21文章来源:蒙古经商参处文章类型:编译内容分类:政策综合蒙古各大报六月底七月初报道,2006年蒙古国家大呼拉尔春季例会讨论通过了以下四部税法修正案,新法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例外:特别税法中与赌博游戏相关的条款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增值税法修订内容:将增值税税率由15%调到了10%,即生产销售的产品、完成的工作、提供的服务将按计算金额的10%课税。免增值税清单:利用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国际机构、慈善机构的援助购买的商品,销售的报纸、黄金,为发展困难公民使用的专用设备,换汇,发行、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卫生和宗教服务。
7、 二、特别税法修订内容:对游戏桌或电子轮盘、游戏结果计算器或赛马赌金计算器、赎金计算登记中心每月分别收取8万美元,对自动游戏收取3000美元。新法律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但与赌博游戏相关的条款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特别税法对各类酒精饮料、香烟、汽油、柴油燃料、轿车征收特别税。新法规定,对酒精度低于40度的每升白酒在各省征收1.6美元,在首都征收2美元的特别税;对酒精度为40度或40度以上的每升白酒征收4.5美元的特别税;对以生产手段酿造的每升奶酒征收0.2美元的特别税;对酒精度在35度以下的每升各种色酒征收0.5美元的特别税,对35度或35度以上每升色酒征收4.5美元的特别税;
8、对每100支卷烟或与之类似的烟征收0.6美元的特别税,对每公斤烟丝征收0.3美元的特别税;对辛烷值在90以下的每吨汽油征收11美元的特别税,对辛烷值为90或90以上的每吨汽油征收15美元的特别税,对每吨柴油燃料征收15美元的特别税。但以下商品免征特别税:在家庭条件下通过普通方法用奶、奶制品酿制的自用奶酒、鼻烟、海关允许免税带入供旅客自用的一定量的烟酒、电和燃料混合双动力汽车。 三、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内容:企业所得税将执行两种税率,对收入低于30亿图的企业征收10%的企业所得税,对收入高于30亿零一图的企业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调查统计表明,蒙古“额尔登特”、“MOBICOM”、“铁路”、“蒙
9、古民航”、“金东方蒙古”、“商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86等家企业年收入超过30亿图,这些企业在蒙企业总数的0.4%。】 四、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税率由以前的30%、20%、10%三级调整为一个税率10%,工资为七万图以上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蒙古税收总法2003-08-10 21:3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本法的宗旨在于明确蒙古国税收体制,税、费、使用费的基本原则,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国家税务机关、国家税收监察员开展工作的法律基础,协调执行工作中的各种关系(该部分于1997年1月31日修改)。 第二条 税收法律法规 1、税收法律法规由宪法、本法及据此制定的其它法律法规文件构成
10、。 2、蒙古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与蒙古国税收法律法规如有抵触,以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准。 3、对构成税款的征收、更改、优惠、免除、缴纳等相关的关系仅依据税收法律进行协调(本款于1997年1月31日增加)。 4、负责财政的政府成员代表蒙古国政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签订稳定状态合同。 5、政府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稳定状态合同在有效期内,合同条款不受在其签订之后通过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制约,继续稳定执行。 (该部分于2001年11月16日新增,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条税收体制 蒙古国的国家税收体制由税、费和使用费(以下称“税收”)组成。 1) 依法对公民、企业、机构的收入、财产、商品、劳务、服务在一定的期限
11、内,根据规定的比例、数额摊派的、无偿地纳入国家、地方预算的资产称为税。税由直接税和间接税组成。 2) 国家有关机构因依法向公民、企业、机构提供服务而向其分别收取的、纳入国家、地方预算的资产称为费。 3)因使用国家资产(非公民私人拥有的土地、资源、森林、国家储备等) 而向公民、企业、机构收取的、纳入国家、地方预算、专用基金的资产称为使用费。 第三(1)条法律名词 1、本法中涉及的名词按以下解释理解: 1)隐瞒纳税收入及其它纳税项目指通过把纳税收入及其它纳税项目隐瞒、向其它企业、机构和公民无凭据地转移,在会计统计、会计报表、税务报告中遗漏不报,在会计统计和税务报告中有意错写,进行非法交易、诈骗,不
12、开相关发票,制造虚假债务及为逃避税收开据虚假发票,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机构的名称、地址、公章、商标、帐号、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资产、本人的身份证件等方式逃避税收的作为与不作为。 2)有意虚报纳税收入及其它纳税项目指在会计统计、会计报表、报告信息、收入、税收报表上有意压缩、降低纳税收入及其它纳税项目的数额、价格,为减少帐面收入通过涂改的方式制做虚假凭证,虚假增加支出或人为减少收入的作为。 3)非有意错报纳税收入及其它纳税项目数额指会计统计、会计报表、报告信息、收入、税收报表上数字失实,以及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了会计统计,制做了会计报表,但纳税收入和应从纳税收入中扣除的支出的结果有误的作为。 4)因该类
13、税法失效而终止纳税义务指国家大呼拉尔废除了该类税法,税收结算期限结束。 5)逃避支付税收、利息和罚款指纳税人: a)错报地址; b)地址变更后不向税务机关通报,不在营业执照上进行登记; c)没有上报会计统计和会计报表,税务报告与信息及收入、税收报表; d)被税务机关传唤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场; e)在法院未判决纳税人失踪前因住址不明等原因未依法按期缴税。 6)无效的合同、交易指内容与法律相悖或未依法签订的合同,与未成年人、因心理或精神疾病等原因而不具备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的交易,通过威胁或乘人之危进行的交易,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仅具形式的交易。 7)非法获得的收入指违反税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获得的收入
14、。 8)妨碍指不向执行公务的税务监察员提供其所需的财务单据、会计报表和收支平衡表、税务报告、信息,不让其进入工作地点、仓库,搞乱帐目以及不让其进行检查、拍照等有意的作为与不作为。 9)反抗指在税务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对其进行拳打、脚踢、推搡、用任何物品泼洒、暴力反抗或以暴力反抗相威胁、言语辱骂等作为。 10)转帐的收入指以合同为基础,让公民、企业、机构完成了工作、服务后,把应付的费用以非现金的方式转帐给企业、机构及通过公民的工作单位、机构转交其本人。 11)纳税机构指根据蒙古国法律法规,在税务机关或其它有权进行登记的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根据本法及此类税法被确定为纳税机构的企业、机构、基金。 12)
15、赢利机构、基金指以用经营活动的收入支付一切支出为原则开展工作的法人。 13)扣除指公民、企业、机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从发给公民的工资、报酬、奖金、奖励、与此类似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收入中扣除应缴的税款,上交财政。 14)欠税指未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及其利息、罚款,被查明的应补交的税款、利息、罚款。 本条于2001年11月16日增补,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条税收的产生、改变、取消及税率 1、 大呼拉尔依法制定、改变和取消税收。 2、 税率由大呼拉尔及其授权的政府、省、首都公民代表会议分别依法确定。 第五条纳税人 依法拥有纳税收入、资产、特定权力的或占用资产的以下公民、企业、
16、机构即为纳税人: 1)蒙古国公民; 2)蒙古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无国籍者、在蒙古国有收入的非居住者(1997年1月31日的法律在本款中增补了“在蒙古国有收入的非居住者”); 3)蒙古国境内的国内、外企业、机构、基金及虽不在蒙古境内但从蒙古获取收入的法人(本款于2001年11月16日增补,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4)在蒙古国获取收入的外国企业、机构的代表处。 本条第1、2款所指的纳税人以下称“公民”。 第六条纳税人登记 1、纳税企业、机构需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2、纳税公民的登记制度依相关法律制定。 第七条纳税项目 纳税项目包括收入、财产、商品、劳务、服务、特定权力、土地、自然资源、矿产资源
17、。 第八条 减税、免税形式 对纳税人依法以下列形式减税或免税: 1)减少税款额; 2)降低纳税比例; 3)为扶持纳税人,鼓励其经营而有目的地给予优惠; 4)对达不到纳税底限的收入、财产、商品、劳务、服务免税; 5)对纳税人实行免税; 6)对纳税项目的适当部分实行免税; 7)法律规定的其它优惠。 第九条 纳税制度 1、以税务报告或收入、税收报表或通过扣除的方式确定税款,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结算。除此之外的其它纳税制度按相应的税法制定。 2、交税期限根据相应的税法确定。交税期限与上交税务报告的最后期限相同,如果该期限恰逢周末、公众假期,则应在此休息日前的工作日完成。 3、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上交的税款
18、及应补交的税款、利息、罚款,企业、机构应无条件上交。 进行确定税款、扣除、上交结算工作者不应收取报酬、提成。(1997年1月31日依法增补了此句) 4、企业、机构的间接税的上交不受本单位经营结果的结算时间影响。 5、企业、机构税款的确定、上交结算应由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完成。 6、按照催款、开据发票、进行结算的其中最早的日期计算纳税收入。投资、拔款的纳税收入从到帐之日起计算。(该款于2001年11月16日增补,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真实、准确地确定纳税项目和税款,在规定期限内上交; 2)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上交与确定、缴纳税款有关的账目、
19、信息、报告; 3)根据规定的制度进行基本统计和会计统计,制作财务工作平衡报表; 4)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后,按照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5)对于税务机关的检查报告,如果同意,则签字。如果有异议,则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 6)真实、准确地扣除企业、机构发放的劳动报酬、转移的收入的应交税款,按期上交; 7)对税法中规定要单独确定税款的收入确定税款,按期上交; 8)从事未被法律禁止的生产、服务的企业、机构,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通报,并在纳税人证书上作记录; 9)按照本单位的名称、地址、登记号码,每季度向所属税务机关提供税款的扣除、上交信息; 10)纳税资产、权力移交他
20、人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票据; 11)不让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地址、公章、商标、营业执照、帐户,提供逃避税收的机会; 12)从权力部门取得的特别许可证租赁、出售给个人、法人后,向所属税务机关报告; 13)向所属税务机关通报在银行开设、撤销帐户的情况; 14)为使税收法律法规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保证效果,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制订的制度、办法、建议(以上黑体部分于2001年11月16日增补,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15)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终止、转移纳税义务 1、纳税义务遇以下情况时终止: 1)该类税法失效; 2)该类税款已全部缴清; 3)纳税人被彻底免除该类税务; 4)
21、纳税公民去世、被视为去世; 5)企业、机构已撤销。 2、去世、被视为去世的公民的纳税义务及相关权利由其继承者承担。 3、改建的企业、机构的未交税务、相关权力由改建后的企业、机构承担。企业、机构独立、分离的情况下,根据各自所占纳税项目的比例分别承担纳税义务。 4、企业、机构如果被撤销则由撤销工作组,如果破产则由追讨委员会依法从企业、机构的资产中扣除未交及少交的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享有以下权利: 1)满足法定条件时享受优惠、免税待遇。满足数种优惠条件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一种优惠; 2)有权查阅税务机关的检查报告; 3)在税款的确定、上交、检查结果方面听取或给予解释; 4)因税务机关
22、失误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5)索回多交的税款,或从下次应交税款中扣除。 6)对于税务机关、税务监察员的非法行为和决定,有权依法向国家有关权力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出诉讼,但不能以此为由停止交税,可依受理此案的法院的决定暂停交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责任 1、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不足以作刑事处罚时,要承担以下责任: 1)隐瞒或有意虚报纳税收入的,处以与隐瞒或有意虚报的纳税收入相同数额的罚款(该部分于2001年11月16日修改); 2)隐瞒或有意虚报收入之外的其它纳税项目的,补交应交的税款,并处以与补交的税款相同数额的罚款; 3)非有意错报纳税项目数额的,补交应交的税款,迟交期间每天按1%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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