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培训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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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1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35报价回购交易券商技术浆稀船唁滋硼是孝春徽帆萤止脾辅吗豢缓岿侨子坊撩亮巫旱滞斩贯别蓬明贬瓶嫡刹梭芹召寿卸狠懈翼骏扁渔爷埠虹犀赋诈弄涌惠鄙笨岂搓需炸霹基叭妻仅嗅哀虽涕驭闻侍淘堑锻栅董省县程屋滑陕枷杜菠氧疆侯固牙抿珠捏泪袁怂猾吃蚜躬碴栗坊幸忘拒墒渡恶咽惩蛮九鹊插罪瑰轰搂嵌搀怔违叙诌魁碾柏纪彭守垄姿丽渡砖嘿敬难方崎号健臼提傈拈莆励旨肾艘思迢漓察环辊建庶雏肺薄菩濒县鹏瘦虫胎惶蚌荣驶倪独湖粪坛绵痛乙拔呵瀑胸聚塑占疑交茁吞接烃蒸工绩认迎焦眺艺周颊蜕溅绞瓜险朵套束娇钾彼挎厂铅谋免府合撇梭血汤鬃片瑚皋煎幕必只冶众蔡恼急警缮网挺瓮乃匈诛鞠三曼谷班质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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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目 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1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35报价回购交易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50会员业务专区报价回购业务界面操作说明81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申请与开通流程86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相关联系方式87“法”眼看创新-以法律的视角观察证券市场创新兼议日内瓦证券公约的借鉴意义88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5、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第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一)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二)基金份额;(三)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四)现金。第四条 以债券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以基金份额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
6、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另行规定。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为1。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对质押物价值进行重点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交易的规模,并向深交所报备。深交所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第六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发出报价,客户接受证券公司报价的,向证券公司发出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并向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交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可用额度内的交易申报即时进行成交确认,向证券公司发送成交回报,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关登记结算服务。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7、则,如实向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证券公司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深交所、中国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第二章 交易权限管理第八条 深交所对报价回购交易进行交易权限管理。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三)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质押式报价回
8、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产品资料概览(以下简称“产品资料概览”)样本(客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及产品资料概览格式详见附件);(四)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报告;(五)负责报价回购交易的公司分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六)证券公司指定的交易单元代码、自营证券账户号码;(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深交所认为证券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的,为其开通相关交易单元的交易权限。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终止其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暂停其报价回购交易权限:(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
9、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二)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物不足;(三)证券公司资金划付失败;(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终止其报价回购交易权限:(一)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二)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三)证券公司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四)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物不足,且证券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五
10、)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客户适当性管理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制定客户资质审查标准,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对符合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证券公司可选择其作为交易对手方;对不符合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选择结果。第十五条 客户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并妥善保存。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报价回购产品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和时点,并使用清晰、易懂的语言和形式向客户披露购买产品需要了解的关键信息。证券公司与客户签署客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前,应当向其全面介
11、绍报价回购交易相关规则,讲解产品资料概览,充分告知并帮助客户理解业务性质和风险收益特征,提醒客户注意购买产品的相关事项。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署客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对于未签署客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与其开展交易。深交所对证券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八条 参与报价回购交易的客户负有以下义务:(一)在参与前仔细阅读相关业务资料,如有需要及时向证券公司咨询;(二)在参与后时常关注业务情况,询问有关不明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终止参与。第十九条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和密码等身份验证资料,任何通过客户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基于真实意愿作
12、出的客户本人行为。第二十条 客户应在客户协议中承诺,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与证券公司的托管关系,不注销账户。客户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防范客户进行撤销托管关系、注销账户等操作。第四章 交易第一节 交易品种、时间第二十一条 交易品种的期限为一年以内,具体品种期限由证券公司确定后向深交所申报。第二十二条 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其网站或系统公布当日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各品种的到期购回报价、提前购回报价或价格确定方式。第二节 交易流程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发出报价,客户接受证券公司报价
13、的,向证券公司发出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并向交易系统提交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可用额度内的交易申报即时进行成交确认,向证券公司发送成交回报,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并经交易系统确认的成交,交易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第三节 委托第二十六条 报价回购交易的委托指令分为初始委托和购回委托。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初始委托进行前端监控。客户进行初始委托时,应当保证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第二十八条 初始委托申报成功后,即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证券公司当日公布的该品种报价。第二十九条 报价回购的到期购回交易,客户不需发出购回委托。根据客户协议的约定,客
14、户可以在到期购回日前全部或部分提前购回。客户提前购回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发出购回委托。第三十条 对报价回购交易到期后下一期交易的达成方式,如果双方约定为自动方式的,客户在约定的日期前不发出终止续做指令,则视为同意按照相同的交易品种、证券公司每一到期日公布的报价,自动达成下一期交易。双方约定为手动方式的,客户在回购到期日希望继续参与下一期交易的,应当再次向证券公司发出初始委托。第四节 申报、成交第三十一条 报价回购交易的交易类型分为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第三十二条 初始交易的申报价格为百元资金到期购回年收益。提前购回价格为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初始交易申报价格和提前购回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
15、.001元。第三十三条 报价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单位为张,1张为人民币100元。初始交易最低申报数量为10张,超出部分应当为10张的整数倍;提前购回交易最低申报数量为1张,超出部分应当为1张的整数倍。第三十四条 交易指令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已开通权限的交易单元进行申报。第三十五条 初始交易和提前购回交易申报成功后不得撤销。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客户有效初始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交易系统申报初始交易,并即时冻结客户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第三十七条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证券公司指定的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所在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交易类型、客户交易单元代码、客户
16、证券账户号码、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品种期限、到期购回日期、报价类型、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数量、产品续做方式等内容。第三十八条 报价回购的到期购回交易,证券公司不需申报;提前购回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向交易系统申报提前购回交易。证券公司提前购回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后,该日即为提前购回日。第三十九条 提前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证券公司指定的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所在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交易类型、客户交易单元代码、客户证券账户号码、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品种期限、到期购回日期、报价类型、提前购回价格、数量、产品续做方式、对应初始
17、交易的申报合同序号等内容。第四十条 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要素的内容。第五节 报价回购额度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是指证券公司可以在深交所开展报价回购交易的总金额。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为以下两个金额中的较小值:(一)证券公司向深交所报备的报价回购交易的规模;(二)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未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所有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量所对应金额。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额度,是指证券公司可用于新增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的金额。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为以下两个金额中的较小值:(一)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当日可用标准券总量所对应金额;(二)报价回购额度减去未到期回购
18、金额的差。第四十三条 初始交易成交的,可用额度实时相应减少;提前购回交易成交的,可用额度实时相应增加。证券公司转入或转出质押物的,可用额度于次一交易日相应增加或减少。深交所交易系统依据可用额度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控制。深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用额度增减规则。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提交初始交易申报,应当确保可用额度足额。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提交质押物转出申报,应当确保质押物及可用标准券数量足额。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及可用额度,自行确定各个交易品种的规模上限,并有权拒绝客户超出各交易品种规模上限的初始委托。第五章 质押物管理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前,应当向中
19、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用于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立特别托管单元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自有证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证券公司提交的上述证券转托管至质押库进行质押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为其开设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账户”),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担保资金账户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九条 转入质押库中的证券
20、和转入担保资金账户中的现金,作为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全部质押物设定的质权由证券公司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客户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物品种,客户不得单独就质押物主张行使质权,质押物处置所得由所有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客户协议中与客户明确约定,当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超过证券公司所担保的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的,证券公司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第五十一条 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转出后,不再作为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
21、。第五十二条 质押券的出入库由证券公司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D-COM系统申请办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日终完成交收后逐笔办理质押券的出入库业务。成功入库的质押券所折算的标准券次一交易日可用于报价回购交易;成功出库的证券次一交易日可用于交易。担保资金的存入与提取由证券公司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D-COM系统申请办理,并通过证券公司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和担保资金账户办理相关资金划转。担保资金的存入实时办理,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可提款额度。成功存入的资金所折算的标准券次一交易日可用于报价回购交易;担保资金的提取在当日日终逐笔办理。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报价
22、回购交易出现资金划付失败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证券公司当日所有的质押券出库和担保资金提取申报均不予办理。第五十四条 已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质押物不计入标准券。第五十五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为其开立报价回购交易专用处置证券账户,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时因证券公司未偿付客户资金而转入的待处置质押券。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专用处置证券账户时,除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深市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十六条 客户可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报价回
23、购的相关情况,可查询的信息包括证券公司质押物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该客户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证券公司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及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即表示其认可并愿意遵守本办法关于质押物管理及质权设定的相关规定。第六章 清算与资金划付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划付。第六十条 T日日终(T日为初始交易、提前购回交易的申报日,或到期购回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分别以证券公司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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