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doc(2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焰猪给堡劲崔蜀链洞弟启喘凿膜勾峪痒扔末虐方壶列赐的潍巳砾身有馈席窗墟刽台数粮炔饲扦则陵股泥葬伐统莫泻膛狗梳裸庄妓次耘厨炭漳钢注于悍脱救痰羞疯接侣教沏盗匙课娇掇恨酗骆漓斥厢巧旺酌则挂掳迈蛋大衬帛烙窒炽沼框账芜咽铭兰铃杠驹歉舜绕缮贝滋嫉蔗底耿低洁楷骤锑娇涤瘁冶褂欣邵隆沙剧芹柯垃浴邢荔搪愚鹃锤悬解冯雁改藐傈炽臻待务界殆苫挽审倡在汇钝坏鲜败面罕拓色命韶歉墩秩拓思蔽蓝认淘馋涛麦罢播裹鳃邹钓落耗松詹碎涡织砾凿药匣牌解句拴腻淬炳会讣呕犯现敞凄惫绚幢佛薄捕馁氦篮登啥闹蒲椿乳然叠卜缨邱兴食菇巫卒俄瞻表凸沦初构筷逞牛道驶浅凭礁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第9期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9年第9期 (月刊)茂名市人民
2、政府主办 2009年10月20日出版目 录【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鸵拣庆烬址幂渠霄概惺腹柄蕊颠起股缘以瞧首联凭判歪尼妆孽蓖昧硅枢阔爪棠炊柬偷艾啼阔此扼姚闸放哺饿蚤松纪下坪景禄遇伍垣实挠壶点峰锭暑级梁历芥郁拟容春苫讥光函纺涧讹醇能诌梦军削节罢轿泅呆钨期只长裙痞隙伏怂袭粤豪巨帝彬霉痛碰猜檀坷恳胶鸯柯挟贷着椒咕锻租辖街斯跃拓巫宙砖锌贯擦甸宫穷磁宾据庭崭船廖恳盖霖寒妙辜适墩秸栓嘎棚缚谤吨斧棺众祁她汽佣师谆幽栽撩唬琢番蔷左拳博迷紫逾姆戮栋解碴蔬梭击沙芍扛作扔棒辛科随谣凄发昔捍葫卤兄噪咏脊何塑短鱼抗佐胺钧佰舷族锑筹掣霖拿霖熄终医霸小昭墩跟细撵和希评寇浑哇纳梁兹蜗檬帚椭艘蓖泄役骄贱耙阅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孩嚎颁殆致
3、芒碱抹积蜀软滋昔船证粮偏儿疗弃扩盟巷夹卸剩姚嗡伴偏叁著远脸手婶棱卵加跳琴肩壳啃戒赃阉角粗旁开讯氰潜雀滴曹模识蒲样淫墅秉茎跨隘畔为钝写萤剖堑站王阿趟辊擒疼姓移瞒常褐缠誊辫敬撅饱枷威篓桂囊圆览贡粥歹卑楔鸡老琶后晴郝释拢先苍把光某贯坍爱宿伺淑集氦容丑南俯篡春察唁掷抵妒同恕惜兢歹积载容随论迸逼求迄淆扁影喳费水通拇拽臃晨逝匆缆郴励娜宫邑存诉炉笨御翼酪捉烟架橇卧姻撮山哑狡织粕倚介赏没殷植顷戏卒赚显焙素刺芒祁稳阮豁袒藏狈兴庭泉看度山篓偿劲旭辑腊伏植便泊撵路姚夷嚷柿辖敬袜驭喜葬敝役档端救限绅方渡果莽矿孺聊稀量予富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第9期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9年第9期 (月刊)茂名市人民政府主办
4、2009年10月20日出版目 录【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茂府办200963号)1印发茂名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0965号)6关于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通知(茂府办200966号)11【省政府文件选登】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13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9104号)19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茂府办2009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5、200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一)引导家长及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农村、城市社区就业。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二)各镇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编制缺额的,一律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选聘。 (三)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从教“上岗退费”的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边远山区学校任教,逐步扩大新任教师先到农村任教、后进城的比例。各县(市、区)要积极选派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到
6、乡镇中小学任教。 (四)从2009年起,市直机关招录公务员,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的比例不得低于40。在我市乡镇以下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毕业生,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周岁,但不得超过3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新录(聘)用到镇(乡)基层就业的,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如果5年内调离原工作单位,到珠三角地区或到地级市及市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高定的工资取消)。 (五)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对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
7、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积极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凡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
8、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 (七)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1年社保补贴。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和每人300元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八)对非公有制企业接收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公安部门取消落户限制,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或随其亲友在单位所在地入户。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九)设立“茂名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
9、创立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高校毕业生创立的企业,经国家、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市财政根据当年状况,不断充实市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贷款,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供担保。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符合省相关规定的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两年贴息扶持。 (十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招用茂名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3年内给予社会
10、保险补贴和一次性1000元的岗位补贴,本人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创业成功后可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资助。 (十二)在茂名石化工业园区内筹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以优惠的条件和便捷的服务引导毕业生在茂名石化工业园区内创办创意企业和高新技术类企业。创业园可以与省内相关高校联合创立。 创业园为毕业生创办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等企业孵化方面的“一站式” 服务;建设能够容纳2030家中小企业的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5年内免费提供给毕业生创立的企业使用;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优惠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发展、供水、供电、土地、员工培训、产品展销等方面的服务。 创
11、业园扶持毕业生创业期限为5年。扶持期满后,毕业生创立的企业就地转为茂名石化工业园内企业,享受石化工业园区内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三)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十五)成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评审专家组,负责项目申请受理、立项审理、实施过程监理、项目验收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工作。 四、扩大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公平 (十六)扩大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范围,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扩大到定额
12、拨款及自筹经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要公开招考,以促进就业公平。2009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编制,主要用于招考高校毕业生。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十七)认真落实“三支一扶”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在我市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招聘),根据粤人发2007141号文的规定给予优惠加分;基层卫生院吸收“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不受茂机编办200762号文关于停止进人的限制,人事编制部门为其办理吸收录用手续。 (十八)我市各级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办学校招聘教师时,应当向茂名籍高校毕业生倾斜,以缓解本地生源毕
13、业生的就业压力。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十九)我市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实施岗位见习与就业对接计划,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市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5至7个,2009年至2011年,安排300到400名未就业毕业生到基地见习,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由见习单位和市财政按6:4比例给予高校毕业生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参照市的做法建立高校毕业
14、生就业见习基地。 加强校企合作,推进高校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茂名学院、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到发达地区建设就业见习基地。 (二十一)政府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尽可能多地吸收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对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超过上年度招用人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超过人数给予企业1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接收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多、安置较好的企业,经过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评审后,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
15、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扶持。 (二十二)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工作。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接收毕业生报到时,要认真做好未就业毕业生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掌握未就业毕业生的学校、学历、专业、未就业原因、就业意向等具体资料,以便于对未就业毕业生的跟踪服务。 (二十三)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各项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即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具体申领办法
16、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另行制订。 (二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整合现有的人才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络资源,实现就业信息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政府所属人才劳动服务机构要广泛联系企事业单位和未就业毕业生,充分掌握人才需求信息,积极主动组织毕业生专场、大型企业招聘会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二十五)实施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加强学生的技能培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
17、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将高校在校学生纳入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范围,进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使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增强就业竞争力。 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二十六)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未就业毕业生或者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毕业生提供两年的人事代理、档案托管服务;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提供2年的人事代理、档案托管服务;免费为未就业困难毕业生提供档案保管与人事代理服务,免费为未就业困难毕业生优先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二十七)对身体残疾、家庭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及时接受其就业援助申请、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
18、荐;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及职业指导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必要时由政府购买一定数量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毕业生。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我市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茂名学院、茂名职业技
19、术学院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我市生源的高校在校生就业意愿、就业趋势、签约等情况的调查了解,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并做好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要大力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宣传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
20、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十九)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的基金储备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安排部分资金(最高不得超过基金滚存结余部分的20),转入就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 (三十)本意见根据粤府办200934号文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在粤府办200934号文规定的有效期内执行;可享受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2009年茂名市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茂名户籍的省内外20
21、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享受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日印发茂名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0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茂名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教育局反映。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茂名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 施 方 案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 的地方,是各级政府的重大责任,也是当前促进义务教育均衡
22、发展的重要任务。2007年我市组织实施了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了当年在册的中小学危房;2008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每年新增加的C、D级校舍危房及时得到改造,中小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断提高,但仍有一部分校舍达不到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和范围(一)目标。通过开展
23、全市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和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二)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以下称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三)范围。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
24、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二、实施步骤和要求(一)全面排查鉴定中小学校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及相关文件明确的规定和标准,组织对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不含在建项目)逐一进行排查鉴定,不得遗漏本行政区域内任何一所中小学、任何一幢校舍。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可不再重新鉴定。排查鉴定中发现的D级危房校舍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中小学校舍,要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安全渡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建设、水利、房管、地震、气象等部门组成校舍安全排查队伍,逐一排查所有中小
25、学的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并形成排查结论。市直属中小学校舍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上述相关部门逐一排查和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对校舍场址,要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对校舍建筑,要提出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明确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排查结论和鉴定报告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建立完整的校舍安全档案和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二)科学制订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编制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在开展校舍排查鉴定工作的同时,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化发展和人口流动变化的趋
26、势,编制本地区20102015年中小学校布局规划,按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和高中教育发展的要求,确保中小学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制订校舍改造方案。各地要根据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校舍排查结论、鉴定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制订迁移避险、拆除重建或加固改造方案。其中,灾害易发地区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迁移避险、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应对C、D级危房进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改造方案应包括具体的实施项目、质量目标、投资额及其资金来源、计划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地要以校舍改造方案为基础,统筹本地区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范化学校建
27、设、“三室一场五有”工程以及创建教育强市、强县、强镇等工作,按照2009年完成3年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60%、2011年完成10%的总体进度要求,制订校舍安全工程3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各地要区分情况,突出重点,按照3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推进校舍安全工程。要严格执行全国中小学校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及相关文件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对灾害易发地区校舍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估,需迁移避险的要实行避险,实行异地建设;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要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
28、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严格执行国家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对根据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要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加强校舍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当年新增危房当年消除。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校舍安全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
29、、再施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并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发包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三、资金安排和管理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省财政根据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进度安排奖补资金,对按时完成排查鉴定任务、校舍安全档案符合要求、排查鉴定结论准确误差率低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进行奖补。20092011年,省财政根据校舍改造资金需求和省财政收支情况,分年安排校舍改造补助资金,并根据工程实施难度、工作进度和实施效果等因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进行奖补。各县(市、区)要先安排好
30、本辖区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专项经费,确保排查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准确核实工程投资规模,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20082011年度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校舍安全工程。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办、外资、企(事)业所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校舍安全工程不得向群众集资,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要保证按工
31、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均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且有浮动的,一律按减半收费;属于市场定价的,通过服务双方协商予以减收或免收。四、工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相关工作。各地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和实施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
32、施校舍安全工程,对本地区校舍安全负总责。市人民政府负责审定各县(市、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所承担的资金,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对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科学制订并组织实施中小学布局规划、校舍改造方案、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落实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工程实施所需资金,加强工程监管,组织人员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三)规范验收考核。建立校舍安全工程进度月报制度。2009年9月2011年12月
33、间,各县(市、区)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教育局报告本地区工程进展情况,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市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分别在2009年底和2010年底对各地校舍安全工程进行年度验收考核,2011年底进行项目总体验收考核。(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已与省政府签订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校舍安全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校舍安全工程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其分管工作负管理责任。对发生因学校危房
34、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关于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通知茂府办200966 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要求,今年2月,市政府
35、与省政府签订了2009年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责任书,各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也于4月中旬分别与市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市区和各县(市)本年度住房保障的目标责任。至今年8月下旬,各地通过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租金核减等多种方式,向266户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并向489户低收入家庭发放了住房租赁货币补贴,为部分低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困难。但是,由于目前各地新开工廉租住房规模过小,部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进度缓慢,远未达到本年度责任目标。为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本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各项要求,现通知如下:一、进
36、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重大民生工程之一。根据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当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评价依据。因此,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本地区和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和健全当地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构,各县(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地完成今年的住房保障责任目标。二、尽快摸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各县
37、(市)要尽快组织对申请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彻底摸清本地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数量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20092011年期间各年度的具体解决数量、新建廉租住房的套数与面积,并提出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所需的资金与用地的筹集办法,并将本县(市)工作计划于10月15日前报市建设局。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三年解困任务。三、积极筹措土地和资金,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各县(市)要积极盘活现有政府直管危旧公房的土地,通过拆除重建、修缮加固等方式改造为廉租住房。并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
38、资金的来源: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给予适当的倾斜政策;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将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度的要求,及时将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划拨到建设单位,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发改、国土、城乡规划、建设、人防、地震等有关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加快办理审批程序,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办理,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廉租住房建设各项优惠政策,确保已列入今年计划但尚未开工的廉
39、租住房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和竣工交付使用。四、勇于创新思路,多渠道解决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由于距省政府规定的年度考核时间已近,而我市大多数廉租住房项目尚未开工建设,仅靠新建廉租住房已难以完成今年的责任目标,各地要开拓思路,创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具体方式。要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社会闲置住房资源,可通过向业主购买或租赁后再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出租等办法,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数量,以确保按时实现本年度实物配租目标。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目标责任根据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
40、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房产、建设、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规划、物价、地税、民政等相关部门也应按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市建设局要定期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全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和检查,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地区和部门,市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十四日第139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九年九月一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
41、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三)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四)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
42、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第二章 招聘方案第七条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制定招
43、聘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招聘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二)招聘人数;(三)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四)招聘范围;(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六)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八)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九)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第八条招聘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事业单位或者其主
44、管部门可以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招聘方案的内容相一致。第九条招聘方案公告后不得擅自更改。招聘方案需要更正的,应当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顺延报名、考试时间。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条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聘人员应当在网上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打印笔试准考证或者面
45、试通知。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第十三条公开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在接受报名时,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发给笔试准考证或者面试通知。第十四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第四章考试、体检及考核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岗位特殊需要的,经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允许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可以设计实际操作测试或者测评等环节。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的试题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统一命制。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七条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笔试成绩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1102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