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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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01.18生效日期:2023.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穗府规(2023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穗府规(20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8日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为
2、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土地储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土地储备机构应纳入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第四条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会议,负责审议土地储备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形成工作共识。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办公室设在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参照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土地储备工作,主要开展重点功能区、一江两岸
3、三带、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市级土地储备项目建议书及实施方案,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各区土地储备机构在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储备,并负责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的具体实施。市、区共同投资的土地储备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视市、区两级投入情况,在合作开发前报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申XE。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周边土地、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文物保护等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二章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第八条土地储备实行规划、计划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的统筹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九条土地储备规划是编制土地储备计划的依据,以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配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
5、状况等共同编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编制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并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土地储备计划按年度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按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原则,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配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年度土地储备任务下达各区。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要求,具体负责编制行
6、政区域内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调整计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视为纳入年度城市更新计划。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计划分为红线储备和实物储备两种类型。红线储备是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并进行规划控制的宗地。红线储备以取得规划选址意见或规划研究范围意见为完成标准。在土地储备规划选址范围内申请选址的其他项目,应先取得土地储备机构的意见。实物储备是在红线储备的基础上,通过征收、收购或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宗地,以注销原产权或完成用地结案为完成
7、标准。第十二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属地原则全部分解到区,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各区实物储备计划任务量与全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挂钩。对各区超额完成土地储备任务的增量部分,可按财政体制在市级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额度补助给各区政府。第三章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依法通过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解决。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使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
8、依法取得储备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费(含安置房建设、购买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管线迁改费、绿化补偿(迁移)费、拆迁补偿费和可能发生的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助、搬迁时限奖励或回迁租金补助,原为工业企业场地地块可能产生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费用,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费用。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公共地下
9、空间及综合管沟、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及上述设施移交前发生的管养维护支出。(三)开展土地储备项目摸查、论证、策划、立项、规划编制等土地储备前期费用;土地储备工作中地籍权属调查、测量、土地登记、评估、工作委托、用地报批、用地结案等涉及的相关费用;储备土地管护涉及围蔽(非实体围墙)、聘请保安、巡查人员、物业公司及监控设施设备等费用支出。(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条土地储备各类成本按以下程序和方式核算:(一)管线迁改费。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管线的迁移费用,可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迁移及相关服务费用预算送财政投资评审,依据财政评审预算,开
10、展后续具体实施和支付工作,最终补偿费用以结算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为准。(二)绿化补偿(迁移)费。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易地绿化、恢复绿化及苗木迁移费用,补偿方式参照上款。(三)土地平整费用。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拆除、清运、平整、实体围墙砌筑等费用。土地平整及相关服务费用预算一并送财政投资评审,依据财政评审预算,开展后续具体实施和支付工作,最终实施费用以结算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为准。委托属地街(镇)具体实施的,依据财政评审预算包干实施和支付。(四)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费用。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调查、检验、评估、编制修复技术方案、治理修复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相关工作按政府采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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