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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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23.04.23生效日期:202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粤人社规202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23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规范病残津贴申领程序和经办管理,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参加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人员,适用本规程。第二章病残津贴申领程序第三条参保人员符合申领病残津贴条件的,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申领。申领时需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人员或代理人提供的以下资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
3、页或借记卡。(二)历史信息审核申报所需材料(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具有视同缴费年限且未核定历史信息的需提供此项材料)。(三)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核查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个人委托书(附件2)。对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现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离境定居人员,告知参保人员凭申领病残津贴的有效证件办理信息变更(变更为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号码)后再申领病残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按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对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其按规定进行鉴定。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受理
4、回执;对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4)0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病残津贴待遇核定。对不符合领取病残津贴条件的,出具及送达办理结果告知书(附件5);对符合领取病残津贴条件的,出具病残津贴待遇核定结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核定表(附件6),同时告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个人权益,依法送达参保人员,并从受理次月起按月发放病残津贴,及时记录待遇支付信息。第三章病残津贴经办管理第六条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办法进行病残
5、津贴领取资格认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时,应主动告知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参加资格认证,并采取灵活多样的认证方式,包括个人现场认证、经办机构(含受委托社会机构)协作认证、纸质邮寄认证、互联网及手机APP认证、上门认证、数据比对等认证业务办理方式。第七条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因死亡、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涉嫌犯罪被羁押、被判刑收监执行、恢复劳动能力继续就业或其他原因需停发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亲属应如实填报停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请书(附件7),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中参保人员亲属申报停发待遇的,需同时书面承诺与参保人员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核查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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