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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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4.18生效日期:2023.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沪经信规范2023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期沪经信规范(20232号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进一步鼓励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规范和加强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
2、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3年4月18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等文件精神,鼓励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发改规范(2021)10号)、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和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3、管理要求等,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统筹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以及整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示范应用支撑服务等领域专项资金的具体协调及推进实施。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市专项资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平衡本市燃料电池汽车支持政策相关安排,按照本市节能减排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专项资金的统筹和计划下达工作。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推进燃料电池公交车的示范应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
4、建设管理委)负责加氢站布局建设、加氢站运营等领域专项资金的具体协调及推进实施。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各相关区政府结合本细则有关要求,细化支持举措,落实配套资金,推动本地区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第三条(资金来源)市专项资金由中央奖励资金、市级奖励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组成。其中,中央奖励资金在示范城市群示范期考核合格后由中央财政安排;获得中央奖励资金后,市级奖励资金按照比例在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获得市级奖励的区,按照比例安排区级配套资金。第四条(总体原则)专项资金支持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应用牵引,产研并重。以燃料
5、电池汽车规模化示范应用为牵弓I,支持关键零部件研发攻关,鼓励整车可持续应用,推动产品创新和产业化。(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推动产业向基础扎实、配套完善、优势明显的地区聚集,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三)统筹规划、综合评价。统筹各年度各类型车辆推广计划,设立技术、应用和运营等综合评价体系,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四)适时评估,动态调整。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技术进步迭代、企业推广计划、示范应用效果等因素,适时调整车辆推广计划及技术评价体系。第五条(支持领域和标准)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和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规则:(-)整车示范应用。燃料电池汽车符合国家及本市示范应用相关要求,相关车辆取得国家综
6、合评定奖励积分的,本市按照每1积分20万元给予奖励,由中央奖励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按照比例安排15万元,车辆搭载的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安排5万元。(二)车辆运营。对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给予营运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其中,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2万元,通勤客车每辆车每年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奖励资金和车辆营运企业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符合本市相关要求的关键零部件,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
7、,由相关区参考积分值给予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3万元。每个企业同类关键零部件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四)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车辆购置和运营补贴标准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扶持政策执行。(五)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布局建设。在本市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加氢站(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和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站点类别)的,本市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30%给予支持。其中,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和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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