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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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3.31生效日期:202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4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23)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方便职工提取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
2、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措施、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提取限额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拟定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业务。第六条市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受理业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
3、额:(-)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三)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五)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用于支付建设资金的;(六)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七)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八)离休、退休的;(九)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出境定居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十二)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的;(十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
4、条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职工有未终止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协议的,除提取支付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资金外(当前贷款不得逾期),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职工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同一时间段内仅可选择办理一项提取业务。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五)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
5、人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十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九)、(十)、(十-)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状态应当为停缴或者封存状态。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状态应当为封存状态。第十一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第三章提取条件和办理材料第十二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件材料:(-)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件;(二)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件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相关证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情形的,职工(业主)配偶、父母、子女同时参与提取的,
6、提供职工(业主)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身份证件及其与职工(业主)关系相关证件;(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相关证件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由职工本人向市公积金中心递交提取申请。对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等提取业务,职工既可本人向市公积金中心递交提取申请,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集中向市公积金中心递交提取申请。(四)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监护人和被监
7、护人的身份证件、职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及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作为提取资金收款账户。第十三条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在本市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等材料;(二)在本市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应当完成贷款签约手续,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贷前提取凭证等材料;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等材料;已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
8、权证、购房发票等材料;(三)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户籍地凭证等材料;(四)在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缴存地凭证等材料;(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在本市毗邻城市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等。毗邻城市范围由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第十四条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付款凭证等材料。申请人为宅基地立基人的应当提
9、供用地审批部门出具的宅基地用地审批的相关材料。第十五条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职工偿还本市非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办理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材料,此后续提应当提供还款凭证等材料。职工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贷款发放银行完成个人贷款提前结清信息登记,提供贷款合同、提前结清贷款凭证等材料。第十六条职工依法承租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按规定办妥网签备案
10、,提供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等信息;职工依法承租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按规定办妥网签备案,提供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等信息。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依法承租本市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以及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等信息,经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还需提供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等。第十七条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用于支付建设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房管部
11、门向市公积金中心备案,自该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之日起,5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办理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此后续提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第十八条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符合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条件之一,且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
12、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提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税控发票等材料;(二)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税控发票(居住售后公房的提供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付款凭证)等材料。第十九条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本市住房消费费用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支付房租的,提供本市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相关证件、房租发票或者收据等;(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
13、相关证件、物业服务费发票或者收据等;(三)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相关证件、物业维修费或者相关材料费发票等。职工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任一项家庭生活困难材料:(-)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材料;(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凭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凭证等材料;(三)本人、配偶或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材料、病历材料、家庭生活困难的材料。第二十条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应当提供养老金发放凭证等材料。第二十一条职工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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