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屏东商业技术学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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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伍、課外活動指導組,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設置要點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選舉辦法四、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辦法五、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社團護照一使用說明六、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社團辦公室使用注意事項七、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會議室使用要點八、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校內烤肉活動暨烤肉區使用規則九、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各系(科)級暨學生社團舉辦外埠參觀旅遊登山應行注意事項十、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辦法,伍、課外活動指導組,十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就學補助辦法
2、十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獎助學金作業要點十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林真理同學清寒獎(救)助學金設置要點十四、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現有各類獎助學金一覽表十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總則一為輔導本校學生參加社團、從事課外活動,以充實休閒生活,提高研究興趣,陶冶合群德性,培育領導人才,涵泳服務情操,增進辦事能力,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九條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校規之規定。二本校學生得依本辦法組織綜合性、學藝性、康樂性、聯誼性、服務性、體能性等社團,公開徵求社員推展社務。三社團非依本辦法或其他校規規定,向課外活動指導組
3、登記,不得成立。四社團由課外活動指導組輔導之。課外活動指導組為輔導社團,得隨時檢查社團活動記錄、財產狀況及各種必要資料,並定期辦理社團評鑑。社團活動如有重大困難,課外活動指導組得依個案派員作特別輔導。,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學生社團之成立五學生為辦理合於左列宗旨之經常性課外活動,得依規定向學校申請組織校內之社團(不得有校際性之社團組織):(一)闡揚中華文化,激勵愛國情操。(二)提高讀書風氣,砥礪學術研究。(三)促進身心健康,陶冶性情,調劑生活。(四)敦睦同學情感,發揚互助精神。(五)培養服務觀念,倡行校園倫理精神。(六)其他經學校認為可資提倡之正當活動。六學生籌組
4、社團之程序:(一)經由本校學生十人以上之發起,填寫學生組織社團申請表,送經學校審核,許可後,始得召開籌備會議。(二)籌備會議應擬定社團章程草案,徵求社員辦法、商定召開成立大會之日期,並向學校報備,然後開始公開徵求社員。(三)社團於成立大會後,應於一週內向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登記,並依規定將社團章程、籌備會議及成立大會記錄送請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四)社團經登記後,即可展開活動。學生發起組織之社團,其宗旨不適當或已有相同性質之社團者,得不予許可。,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七、社團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一)社團名稱。(二)社團宗旨。(三)社團組織與職掌。(四)社員之權利與
5、義務(五)社團(正、副)負責人之選舉方式及其他社團幹部之任免程序。(六)社員大會之召開。(七)社團之經費。(八)章程之修改。(九)訂定章程之日期。八、社團成立時應登記左列事項:(一)社團章程。(二)社團幹部及社員名冊。(三)財產狀況。(四)社團活動項目。(五)社團成立經過及許可日期。(六)其他重要事項。,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社團成立大會後,未予登記者,不得活動。社團登記後,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依規定於一週內辦理變更登記。社團之登記,逾期不辦理者,課外活動指導組得撤銷其許可。九社團登記之事項有不符許可條件者,課外活動指導組應限令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課外活動指導組
6、得拒絕其登記並撤銷許可。學生社團之組織十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並應依所屬社團章程之規定享權利、盡義務。十一社團負責人對內主持社務,向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社團。社團負責人應出席與該社團有關之會議或講習會。因故不能出席者,經舉辦單位同意後,得委託社團幹部代表出席。十二社團正、副負責人由具左列條件者選任之:(一)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並具服務熱忱者。(二)當選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無不及格,且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十三社團正、副負責人在任期中受記過以上之處分時,即予解職。,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十四依法當選之社團正、副負責人,得連選連任一次。如未經學校核准,不得中途
7、改選。社團負責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另行改選。唯社團有由其副負責人代理之規定,從其規定。十五、擔任社團幹部之社員,概為義務無給職,任何社團之社員不得同時擔任超過兩個以上之社團幹部,擔任社團負責人,則以一個社團為限。十六、學生社團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單位。社員大會由社團負責人召集之,每學期至少一次,會議記錄應於會後一週內送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經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開理由,社團負責人應召開臨時社員大會。社團負責人受前項請求後,如不於二週內召開社員大會,監察人得召開之。無監察人時,提出請求之全體社員,得向課外活動指導組報備,自行召開。十七、左列各項應經社員大會決議:(一)
8、章程變更。(二)負責人之選舉及罷免。(三)社務之監督。(四)社團自有財產之處分。,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五)社團之解散。社團為執行前項第三款之監督,得置監事或監察人若干人。十八社團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以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之。每一社員有一平等之表決權。十九社團有關變更章程、負責人之罷免、處分社團自有財產及解散社團之決議,應有社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作成之。變更章程涉及社團之宗旨或性質時,應先經學校許可。社團負責人之罷免,應有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之連署,並依第一項之規定表決之。二十社團之決議違反法令、
9、校規、公序良俗或章程者無效。廿一社員大會出席社員未達法定人數,但已達全體社員三分之一時,得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社員於二週內再開大會,再開大會對於假決議,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經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視同正式決議。假決議不適用於第十九條之決議事項。,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廿二社團會議之表決,與社員個人有利害衝突時,該社員得列席說明,但不得行使表決權。學生社團之活動廿三社團舉辦之活動應符合該社團所登記之宗旨,並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廿四學校得聘請學有專長之人員,負責輔導學生社團活動。廿五社團應依規定提出學期活動計劃,徵得社團指導教師同意後報請課外活動指導組
10、備查。社團於成立或改選後,一學年內未曾辦理經由學校核准之活動且無正當事由者,視為自動解散。廿六社團舉辦活動,應事先徵得社團指導教師之同意,於十日前依規定程序向學校申請許可及登記。必要時得由課外活動指導組派員輔導,並得視社團活動之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校內有關人員參加或限制校外人士參加。廿七社團活動除另有規定或經學校核准者外,以在校內舉行為原則。社團須經學校核准,始得參加校外活動,或邀請他校師生參加活動(或策劃)。社團因舉辦活動有須對校外機關、學校行文時,應報請以學校名義為之。,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廿八社團活動之時間、地點、內容有變更時,應報請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同意
11、。廿九社團活動結束後,社團應於一週內填具活動報告表,經社團指導教師簽署後,送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三十社團對學校委辦之事項有接受之義務,經費則由學校負擔。學生社團之公告卅一社團之公告,係指各社團在校內發佈之海報、通告、啟事、傳單或其他宣傳與通知性質之文件。卅二社團公告之內容應與社團活動相關者為限,其文字或圖片應力求通順、明確、美觀,且不可違反國家政策與法令。卅三社團公告對社內發布,由社團負責人管理並負責之;對社外發布,則應經課外活動指導組加蓋核准印章。社團公告之張貼,除依前項規定外,應書明社團名稱、張貼日期並加蓋社團印章後公告之。卅四、社團公告應張貼於學校指定之處所,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去除。,一、
12、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卅五社團公告之張貼,應注意其他社團公告之時效,不得任意撕毀或遮掩。卅六學生不得以個人名義張貼任何具宣傳性質之公告。學生社團刊物卅七、學生社團刊物,係指各社團、學會出版之報紙、通訊、雜誌、壁報、劇本等文件。卅八、學校內同一性質之社團刊物,以編印一種為原則。卅九、學生社團出版之刊物內容,須符合該社團之性質,並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違反國家法令。(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三)宣傳有悖國策之言論。(四)違反學校規章。(五)揭發個人隱私或涉及人身攻擊。(六)發表內容虛偽不實者。(七)其他不當之論述。四十、社團刊物,應依照規定,向學校辦理申請,經核准後始
13、得出版。,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四一社團刊物稿件,應依規定於出刊前一週,檢同封面設計、標題、插圖(照片、漫畫等),撰稿人真實姓名、系(科)年級及文稿等依左列規定送請審核。(一)刊物屬於各系(科)者,由各系(科)負責輔導與審核,並負法律責任。(二)社團之刊物應先經社團指導教師核閱,並負法律責任,再送課外活動指導組報備。學生刊物出刊時,須檢送五份至課外活動指導組存查。四二為培養學生寫作興趣,提供發表園地,學生社團刊物,以刊登在校學生、師長之文稿為原則。但如確屬必要時,本校畢業校友之文稿經社團報請學校核准後,亦可刊登。四三社團出版刊物之經費,以由學校補助、社團自籌,並不
14、刊登廣告為原則,必要時,經由學校核准得接受有關人員或機構之經費補助。四四經學校核准刊載廣告之收入,應列入社團帳目,以備查核。學生社團財物之管理四五社團活動之經費,由社團籌措,必要時得依規定向學生活動中心或學校申請補助。,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四六學校對依法成立之社團所申請之經費補助,得斟酌其預算及社團活動性質、內容、成績與實際情形,以決定是否補助。四七社團如需購置專門器材,得以專案向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補助,並填明活動計畫及經費預算。四八社團應設置帳冊及財產清冊,依序詳實記錄社團財物及經費收支,且不得有浮報、挪用、浪費或帳目不清之情事發生。四九社團應將現有社團財產、
15、經費、印章、帳冊、文書等列入移交,移交清冊應於一週內送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學生事務處對學生社團財產之購置、保管、移交及報廢應負監督之責。社團財產如有短缺或損毀情事者,該社團應負損害賠償或懲戒之責。五十未經核准之活動不得使用學校之設備器材。他校社團如欲借用,須正式行文,經學校同意後方可借予。學生社團之評鑑五一為促進學生社團健全組織,激勵及協助學生社團積極推展活動,並培養社團領導人才,以強化社團活動之教育功能,應定期舉行社團評鑑,其實施辦法由課外活動指導組另訂之。,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學生社團之解散五二社團依本辦法之規定解散時,應於一週內至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註銷登記
16、,並將學校借予之財物歸還。如有短缺或損毀情事,應負責損害賠償或懲戒之責。學生社團之獎懲及補助五三社團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獎勵。(一)配合學校政策,圓滿達成任務。(二)社團評鑑成績優異。(三)服務同學、地方或社會,頗受好評。(四)表現良好、增進校譽。(五)其他足可表揚之事績者。五十四、社團違反本辦法時,課外活動指導組得為左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減少或停止補助。(三)停止活動。(四)改組。(五)解散。,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五五社團違反本辦法之規定且情節輕微者,得予以警告。經警告後,仍不改進者,得停止其活動。有前項之情事者,並得減少或停止補助。五六社團違反
17、本辦法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或經前條之處分仍不予改進者,除另有規定者外,得令其改組或簽請校長解散之。五七社團有違反法令、校規、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活動與社團宗旨不合或有本辦法規定得撤銷許可之情事者,得簽請校長解散之。五八社團有違規情事,除依本辦法之規定處分外,其負責人及行為人仍得依校規處罰之。五九未依本辦法組織成立之學生社團,課外活動指導組得予以取締,其行為人依校規處理之。六十以不正當方法干擾社團活動者,得以校規處罰之。,一、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附則六一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前三款、
18、第五十八條與第六十條等亦適用於各系(科)學會及學生自治組織。各系(科)學會及學生自治組織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得予以警告。經警告後,仍不改進者,得停止其活動。有前項之情事者,並得減少或停止補助。六二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六三本辦法實施後,本校原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注意事項亦同時作廢。,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設置要點,一、本校為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健全學生社團活動及建立校園優良風氣,特設置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二、本中心設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任由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兼任之。副主任由課外活動指導組工作人員兼任之。本中心
19、應秉承學校之督導,推展各項活動。本中心主任職掌如下:(一)負責全校學生活動之策劃與督導。(二)指導總幹事推動工作。(三)審查學生活動之計畫與預算。(四)有效運用並研究各項設施之改進。本中心副主任協助主任推行上述工作。三、本中心設置總幹事一人,由全校同學選舉產生,其選舉辦法另訂之。四、本中心總幹事在主任指導下推動有關之各項工作。總幹事之職責如下:(一)召開學生活動中心工作會報,策劃、分配並督促工作之進行。(二)策劃並辦理全校性學生活動。,二、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設置要點,(三)各社團學生活動計畫及預算之初步審核事項。五總幹事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設置副總幹事、各組組長、秘書及幹事若干人協
20、助工作。六本中心主任、副主任之任期不受限制,總幹事之任期為一年。七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左:(一)學生課外活動費及刊物費。(二)學校補助社團活動及經學校核定之有關補助費。(三)其他收入。經費之使用,除照預算執行及學校規定辦理報銷外,每學期結束前應向全校同學公佈徵信。八、總幹事及所有工作人員,如在任期內表現優良,得報請獎勵或表揚,如有違反 校規或有損校譽者,經由工作會報決議簽請主任批准後即予解職。九總幹事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另行改選。但所餘任期在三個月內者,得由主任指派專人代理。十、本中心如須向校外機關學校洽辦重要事宜,應報請以學校名義正式對外行文。十一、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
21、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選縫辦法,第一章 總則一本辦法依據本校學生活動中心設置要點第三條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第二章 選務中心 二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之選舉由本校成立選務中心辦理之。三選務中心主任由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擔任,主任下設副主任、執行祕書及其他工作人員,由主任遴選並簽請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准之。四、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之選舉,應於選舉前十四日由選務中心將選舉時間、地點、程序,以公告通知選舉人。五、選務中心主任應指定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各若干人,辦理發票及開票事宜,監票員應包括被選舉人代表。第三章 候選人與助選員六候選
22、人應於選務中心公告之登記日期內向選務中心登記,候選人之條件如左:(一)為本校在學之同學,唯五專一、二年級、應屆畢業生、延修生除外。,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選縫辦法,(二)候選人需1.上學年(期)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或累計在校各學期操行成績平均在八十分(含)以上者。2.上學年(期)學業成績七十分(含)以上累計在校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七十分(含)以上者。3.曾(現)任本校各學會、各社團、各班級之正副會長(負責人或班代)或幹部等職之一者。七每位候選人至多可登記本校學生二人為助選員,並提選務中心核備;除正式登記之助選員及候選人員外,其餘不得於公開場合為候選人助選。第四章 競選活
23、動八競選活動期間為投票日之前三日,該三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選務中心訂定之。九競選活動的項目規定如左:(一)抱負主張說明會。(二)張貼海報、印製宣傳單(親自簽名且須先經選務中心審核)。(三)訪問本校同學。,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選縫辦法,十、候選人或其助選員從事競選活動,不得有左列情事:(一)從事第九條中規定項目外之競選活動。(二)參加公辦或私辦抱負主張說明會,發表違反基本國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校規、惡意攻訐等言論或對其他候選人作人身攻擊。(三)於規定期間或每日起、止時間之外從事競選活動。(四)聚眾遊行或燃放鞭炮。違反前項規定者,由選務中心提交學生事務處議處。十一公辦
24、及私辦抱負主張說明會,以各不超過二場為原則,每場以不超過兩小時為限,候選人皆應親自到場、除候選人及其登記在案之助選員外,他人不得在場演講。十二公辦抱負主張說明會之時間,地點由選務中心訂定,私辦抱負主張說明會需由各候選人提出申請,經選務中心核准後,始得進行。第五章 選舉十三總幹事之改選應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選舉方式以在校全體 學生依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選縫辦法,十四投票時選舉人應出示學生證,經名冊核對無誤後,領取選票立即投票;若將選票攜出投票會場圈寫者或將已圈選之票明示他人者、或將選票交付他人代圈寫者,皆得由選務中心宣佈取消其選舉權。十五選
25、舉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效(廢票)。(一)不用選務中心製發之選票。(二)所圈位置不能辨別圈寫何人者。(三)圈寫後經塗改或夾寫其他文字符號者。(四)不用選務中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五)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六)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十六開票結果統計表應於三日內在各適當佈告欄公告通知,以昭公信。十七同額競選,所得票數應達總數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始為當選;二人以上競選,以所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抽籤決定之。十八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四、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辦法,一、依據:為促進學生社團健全組織,激勵及協助學生社團積極推展活動,並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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