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第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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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合同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合同基础知识第二节合同法基本原理,第一节合同基础知识,一、合同的分类 合同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其类型因交易方式的多样化而各不相同,尤其是随着交易关系的发展和内容的复杂化,合同的形态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合同依据其性质、特点、作用等的不同,可作如下分类。1.合同法对合同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将合同分为下列15类:(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为了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出卖人将原属于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中,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就属于这一类合同。(2)供电(水、气、热力)合同。本合同适用于电(水、气
2、、热力)的供应活动。按合同规定,供电(水、气、热力)人向用电(水、气、热力)人供电(水、气、热力),用电(水、气、热力)人支付相应的费用。,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合同基础知识,(3)赠与合同。本合同是财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4)借款合同。本合同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因资金的借贷而签订的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5)租赁合同。本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因租赁业务而签订的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按期交还租赁物。在建筑工程中常见的有周转材料和施工设备的租赁。(6)融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设备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再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7)承揽合同。本合同是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就承揽工作签订的合同。承揽人按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承揽工作包括加工、定作、维修、测试、检验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合同基础知识,(8)建设工程合同。本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9)运输合同。本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的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的合同。运输合同的种类很多,按运输对象不同,可
4、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公路运输合同、水上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按同一合同中承运人的数目,可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等。(10)技术合同。本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合同。它又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11)保管合同。本合同是在保管人和寄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保管物。而保管的行为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合同基础知识,(12)仓储合同。本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13)委托合同。
5、本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处理委托人的事务。(14)行纪合同。本合同是委托人和行纪人就行纪事务签订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一般为购销、寄售等),委托人支付报酬。(15)居间合同。本合同是就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及相关事务签订的合同。合同主体是委托人和居间人。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2.其他分类 除上述基本分类外,其他合同分类如下:(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计划签订的合同;非计划合同则是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和自己的意愿订立的合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合同基础知识,
6、虽然在市场经济中,依计划订立的合同比重降低了,但仍然有一部分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计划订立的。对于计划合同,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则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大部分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这种合同分类的目的在于确立合同的生
7、效时间。(4)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但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主合同。担保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合同基础知识,(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须给予另一方相应权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须给予另一方相应权益即可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在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合同都是有偿合同。(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
8、要式合同。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1.口头合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合同基础知识,在日常的商品交换,如买卖、交易关系中,口头形式的合同被人们普遍地、广泛地应用。其优点是简便、迅速、易行;缺点是一旦发生争议就难以查证,对合同的履行难以形成法律约束力。因此,口头合同要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适用于不太
9、复杂、不易产生争执的经济活动。在当前,运用现代化通信工具,如电话订货等,作为一种口头要约,也是被承认的。2.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是用文字书面表达的合同。对于数量较大、内容比较复杂以及容易产生争执的经济活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如下优点:(1)有利于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范化。(2)有利于合同管理规范化,便于检查、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双方依约执行。(3)有利于合同的执行和争执的解决,举证方便,有凭有据。,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合同基础知识,(4)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书面形式的合同由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如果委托他人代签,代签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书作为合同
10、附件,证明其具有法律代表资格。书面合同是最常用、也是最重要的合同形式,人们通常所指的合同就是这一类。如果以合同形式的产生依据划分,合同形式则可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合同应当采取的形式。如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则当事人不能对合同形式加以选择。合同的约定形式是指法律没有对合同形式做出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采用的形式。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重要体现。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但具备这些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合同基础知识,建设工程合同也应当包括这些内容,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
11、往往比较复杂,合同中的内容往往并不全部在狭义的合同文本中,如有些内容反映在工程量表中,有些内容反映在当事人约定采用的质量标准中。1.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指签订合同的各方,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对于具体种类的合同,当事人还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例如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商,不仅需要工程承包企业的营业执照(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还要有与该工程的专业类别、规模相应的资质许可证(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适用的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在如下情况下有时虽也签订合同,但这些合同不适用合同法。(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
12、理活动,属于行政关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合同基础知识,(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例如工厂车间内的生产责任制,属于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3)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娇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许多合同是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订的。这里合同当事人被称为被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2.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能是实物(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行为(如工程承包、委托)、服务性工作(如劳务
13、、加工)、智力成果(如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如工程承包合同,其标的是完成工程项目,标的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无标的或标的不明确,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也无法履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合同基础知识,合同标的是合同最本质的特征,通常合同是按照标的物分类的。3.数量 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没有数量或数量的规定不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多少、合同是否完全履行都无法确定。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填写,以免当事人产生不同的理解。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大小。4.质量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质量标准。
14、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是准确而具体的,对于技术上较为复杂的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标准,应当加以说明和解释。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国家鼓励采用。,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合同基础知识,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如果有国家标准,则依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依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则依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地方标准,则依企业标准执行。由于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这些强制性的标准。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标的物的价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15、,但必须符合国家的物价政策,劳务酬金也是如此。合同条款中应写明有关银行结算和支付方法的条款。价款或者报酬在勘察、设计合同中表现为勘察、设计费,在监理合同中则体现为监理费,在施工合同中则体现为工程款。6.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合同基础知识,合同期限是指履行合同的期限,即从合同生效到合同结束的时间。履行地点指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如以承包工程为标的的合同,其履行地点是工程计划文件所规定的工程所在地。由于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进行的,离开具体的时间和空间,经济活动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合同中应非常具体地规定合同期限和履行地点。7.违约责任 即合同一方或双方因过失
16、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责任而侵犯厂另一方权利时所应负的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的关键条款之一。没有规定违约责任,则合同对双方难以形成法律约束力,难以确保圆满地履行,发生争执也难以解决。,上一页,返回,第二节合同法基本原理,一、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执行、解释和争执的解决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基本原则规定的。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般国家的法律准则。自愿原则体现厂签订合同作为民事活动的
17、基本特征。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全过程,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的情况下:(1)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合同签订前,当事人通过充分协商,自由表达意见,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取得一致而达成协议。不容许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或通过胁迫、欺诈手段签订合同。,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合同法基本原理,(2)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3)合同自由构成。合同的形式、内容、范围由双方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商定。(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修改、变更、补充合同内容,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合同。(5)双方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
18、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当然,合同的自愿原则是要受法律限制的,这种限制对于不同的合同而有所不同。相对而言,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性,导致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较多,对当事人的合同自愿的限制也较多。例如:建设工程合同内容中的质量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因为这是强制性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没有选择的权利。2.平等原则,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完全自愿的,不能是在强迫
19、和压力下所作出的非自愿的意思表示。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只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平等协商,才有可能订立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诚实信用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交易活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讲究信用,烙守诺言,诚实不欺。不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行使权利时都应当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地履行。具体包括: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招标、投标时,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应当如实说明自己和项目的情况;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相互协作,如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当相互告
20、知,并尽量减少损失。,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合同法基本原理,4.公平原则 合同是通过权利与义务、风险与利益的结构性配置来调节当事人的行为的,公平的本义和价值取向应是均衡当事人利益,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等价合理。公平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平等、自愿,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等价有偿、协调合理,当事人风险的合理分担,防止权利滥用和避免义务加重等方面。5.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原则 这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订立合同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
21、过协商一致,并签一署书面协议的过程。,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合同法基本原理,订立合同的过程,一般先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要约,再由另一方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签字、盖帝后,合同即告成立。在法律程序上,将订立经济合同的全过程划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一旦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要约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
22、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日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等,都是要约邀请。,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合同法基本原理,要约邀请有别于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是合同协商的一个必要的步骤,为订立合同的开端和起点。要约一经同意(承诺)即转化为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严格来说,它还不是合同的协商阶段,不构成合同
23、谈判的内容,其目的在于邀请别人向自己发出订约提议,当事人仍处于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不发生要约的法律效力,受邀请人即便完全同意邀请方的要求,也并不产生合同。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虽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一价格,在招标时,项目成交的价格是有待于投标者提出的。因而招标不具备要约的条件,不是要约,它实质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报价),因而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而投标则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2)要约的效力。,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合同法基本原理,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明确要约人受其提议约束的时
24、间界限,也表明受要约人何时具有承诺权利。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的约束力: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即受法律的约束,且非依法不得撤回、变更和修改;要约一经送达,要约人应受其约束,非依法不得撤销、变更和修改,不得拒绝承诺;受要约人因要约的送达获得厂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一经作出承诺,即能成立合同,成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要约人不得拒绝,必须接受承诺。承诺并不是受要约人的义务,受要约人有权明示拒绝,通知对方,也有权默示拒绝,不通知对方。3)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也称承诺期限,是指要约人受要约约束的时间,在该时间内不得拒绝受要约人的承诺;
25、受要约人在该时间内作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的,合同即告成立;逾期承诺的,要约即行失效,不再具有约束力。,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合同法基本原理,(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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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合同 管理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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