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汉语之代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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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曹强向大家問好,代詞,具有代替或指示作用的詞叫做代詞,一些早期語法著作又稱作“稱代詞”、“指稱詞”、“指別詞”、“指代詞”等。代詞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的代詞僅指代替名詞的詞,或稱“代名詞”;廣義的代詞指可以代替名詞、動詞、形容詞、數詞、量詞、副詞的詞。今人所說的代詞,一般都是廣義的。古漢語中的代詞主要分為人稱、指示、疑問三類。此外,還有“無指代詞”、“輔助性代詞”。,一、人稱代詞,用來代替人或事物名稱的詞叫做人稱代詞,一般包括第一人稱、第二人稱、第三人稱三類。,(一)第一人稱代詞,古漢語中的第一人稱代詞主要有“我、吾、予、余、朕、台(y)、卬”等 我、吾“我、吾”在古漢語中都很常用,其中“
2、我”一直沿用到今天。“我”在句中作主語、賓語、定語的情況都很常見。“吾”則多用作主語和定語,在魏晉以前作賓語的情況相對較少,主要出現在否定句中。,例如:,(1)他日我曰:“子為鄭國,我為吾家,以庇焉,其可也。”左傳襄公三十一年(2)子綦曰:“今者吾喪我,汝知之乎?”莊子齊物論(3)願夫子輔吾志,明以教我。孟子梁惠王上(4)八月庚申,及齊師戰於乾時,我師敗績。左傳 莊公九年(5)三人行,必有我師焉。論語述而(6)待我二十五年,不來而後嫁。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再如:,(8)子曰:“甚矣,吾衰也!久矣,吾不復夢見周公!”論語述而(9)孟嘗君曰:“視吾家所寡有者。”戰國策(10)吾日三省吾身。論語學而(
3、11)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論語學而(12)子曰:“以吾一日長乎爾,毋吾以也。論語先進,注意:,魏晉以後,“我”與“吾”的上述差別消失了,“吾”作賓語的例子如:公與荀彧書曰:“賊來追吾,雖日行數里,吾策之,到安眾,破繡必矣。”三國志魏書武帝紀公家之事,知無不為,專擅在吾,當不關諸人也。北史來護兒傳,予、余,顏淵死。子曰:“噫!天喪予!天喪予!”論語先進遂幽其妻,曰:“畀余而大璧”左傳公曰:“余聽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斷之。”國語魯語上許由曰:“予無所用天下為!庖人雖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矣。”莊子逍遙遊廣成子曰:“來!余語女。”莊子在宥,台、卬“台”主要用在尚書中,“卬”主要
4、用在詩經中,先秦其他典籍及以後的典籍都很少見。例如:,非台小子敢行稱亂。尚書湯誓招招舟子,人涉卬否。人涉卬否,卬須我友。詩經邶風匏有苦葉卬盛于豆,于豆于登。詩經大雅生民,“朕”字在先秦是一個天子和臣民都可以使用的第一人稱代詞,自從秦始皇統一中國後,規定只能專用於帝王,他人不能自稱“朕”。例如:,朕皇考曰伯庸。楚辭離騷(雲將)曰:“天忘朕邪?天忘朕邪?”莊子在宥臣等昧死上尊號,天子自稱曰“朕”。制曰:“朕聞太古有號毋諡,中古有號,死而以行為諡。如此,則子議父,臣議君也,甚無謂,朕弗取焉。自今已來,除諡法。朕為始皇帝,後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於萬世,傳之無窮。”史記秦始皇本紀,(二)第二人稱代詞,古
5、漢語中的第二人稱代詞主要有“女(汝)、爾、若、而、乃”等。,而、乃“而、乃”都可以作主語和定語,一般不作賓語。,(1)吾翁即汝翁,必欲亨乃翁,幸分我一杯羹。漢書陳勝項籍傳(2)吾翁即若翁,必欲烹而翁,則幸分我一桮羹。史記項羽本紀(3)(魏顆)夜夢之曰:“余,而所嫁婦人之父也。爾用先人之治命,余是以報。”左傳宣公十五年(4)欒黡謂士匄曰:“余弟不欲往,而子召之,余弟死,而子來,是而子殺余之弟也。弗逐,余亦將殺之。”左傳襄公十四年(5)夫差使人立于庭,苟出入,必謂己曰:“夫差!而忘越王之殺而父乎?”左傳定公十四年(6)子胥大笑曰:“我令而父霸,我又立若,若初欲分吳國半予我,我不受,已,今若反以讒誅
6、我。”史記越王勾踐世家,女(汝)、爾、若“女(汝)、爾、若”都可以作主語、賓語和定語,所稱對象是下級、晚輩或平輩,不能用於稱呼上級或長輩。例如:,(1)公曰:“爾有母遺,繄我獨無”左傳隱公元年(2)張儀既相秦,為文檄告楚相曰:“始吾從若飲,我不盜而璧,若笞我。若善守汝國,我顧且盜而城!”史記張儀列傳(3)子曰:“力不足者中道而廢,今女畫。”論語雍也(4)三歲貫女,莫我肯顧。詩經魏風碩鼠(5)君若曰:“吾將殘汝社稷,滅汝宗廟。”寡人請死,余何面目以視於天下乎!國語越語上(6)若為傭耕,何富貴也。史記陳涉世家,(三)第三人稱代詞,一般認為,上古漢語中沒有和現代漢語“他”(或她、它)詞義、功用完全相
7、當的第三人稱代詞。當需要指稱第三方時,常常借用“之、其、厥、彼、夫”等指示代詞去表示。其中“之”一般作賓語;“其、厥”一般作定語;“彼、夫”一般作主語和賓語。,例如:,(1)愛共叔段,欲立之。左傳隱公元年(2)臣聞愛子,教之以義方,弗納於邪。左傳隱公三年(3)媼之送燕后也,持其踵為之泣。戰國策(4)寡君聞楚為不道,薦伐吳國,滅厥民人。左傳哀公十五年(5)回也,其心三月不違仁。論語雍也(6)彼,丈夫也;我,丈夫也;吾何畏彼哉?”孟子滕文公上,除上述情況外,有時候“之、彼”還可以作定語,“其”還可以作主語,“之、其、夫”還可以作兼語。其中“其”作主語的現象出現在魏晉以後。,(1)牽牛以蹊人之田,而
8、奪之牛。牽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奪之牛,罪已重矣。左傳宣公十一年(2)項王乃疑范增與漢有私,稍奪之權。史記項羽本紀(3)子皮曰:“愿。吾愛之,不吾叛也。使夫往而學焉,夫亦愈知治矣。”左傳襄公三十一年(4)孺悲欲見孔子,孔子辭以疾。將命者出戶,取瑟而歌,使之聞之。論語陽貨(5)漢使兵距之鞏,令其不得西。史記項羽本紀,除了借用指示代詞外,凡遇到需要用第三人稱的地方,古漢語中還常常採用另外兩種方法表示,一是直接重複前面已經出現的名稱,二是省去第三人稱。,齊侯欲以文姜妻鄭大子忽,太子忽辭。左傳桓公六年宋人或得玉,獻諸子罕,子罕弗受。左傳襄公十五年秦伯納女五人,懷嬴與焉。(懷嬴)奉匜沃盥,(晉公子重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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