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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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5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解读,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一,二,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建议,三,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管理规定主要条文详解,三,四,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一,(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四)管理规定制定的过程,(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2017年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约45.9%和46.6%。,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事故统计图1(2003年-2017年),(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2017年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约52.1%和58.1
2、%。,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事故统计图2(2003年-2017年),(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一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波动。自2012年起,事故下降幅度开始减缓,且局部出现波动,到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出现上升,2016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分别高达43.44%和32.67%。二是较大及以上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死群伤事故仍时有发生。今年第一季度,发生较大事故8起、死亡35人,同比分别上升14.3%和25%,特别是1月下旬短短10天时间,发生了5起较大事故,2月上旬发生了1起重大事故,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2017年全
3、部事故类型情况,2017年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情况,(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2017年23起较大事故中,以基坑坍塌、起重伤害、模板支架坍塌为代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共17起、死亡64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73.91%和71.11%。,(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2017年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发生一起高处作业平台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2017年7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工程一塔吊在顶升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
4、分析,2016年11月24日7时50分,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丰电三期工程冷却塔施工平台(脚手架)倒塌,造成特别重大事故,74人死亡。(视频),(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部分工程参建主体职责不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责任缺失。二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三是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现有规定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量化的处罚措施,监管执法难。,(四)管理规定制定的过程,2014年,正式启动。2015年,起草完成初稿,召开全国座谈会。2015年7月、2
5、017年5月和2017年9月,分别赴北京、江西、广西、重庆等地开展调研。2017年1月,向国家相关部委和各省住建部门书面征求意见。2017年9月底,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8日正式签发,6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二,(一)管理规定的体例框架(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三)管理规定的特点,(一)管理规定的体例框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40条,(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明确危大工程定义和范围。管理规定明确规定,
6、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第3条),(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2.建立危大工程清单制度。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7条、第9条),(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3.强化危大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责任。管理规定细化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7、等人员具体职责,形成完善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第5条、第6条、第17条、第18条等),(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4.完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查制度。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第10条、第11条、第16条),(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5.明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管理规定明确,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明确规定了组织专家论证的工作程序,参与论证专家的数
8、量、专业,论证报告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修改完善等方面要求。(第12条、第13条),(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6.加强危大工程监督管理。管理规定要求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规定细化明确了相关罚则,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监管执法更具可操作性,有效提高监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六章相关条款),(三)管理规定的特点,提高层次。从部文到部令。健全体系。从施工单位负责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共同负责。落实责任。从没有法律责任规定到分门别类规定详细的罚则。,5月17日,住
9、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二,二,管理规定主要条文详解,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
10、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第四条(安全监管主体)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七条(招投标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资金保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
11、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安全监督手续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六条(勘察设计要求)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方案编制)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
12、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方案确认)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建办质201831号文: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
13、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第十二条(专家论证)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14、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三条(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建办质201831号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15、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建办质201831号文: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建办质201831号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
16、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公告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施工依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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