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成都分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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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侠客在线lawbingo 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成都分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柏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江雄,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成都分院。负责人刘杰,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林,四川同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孟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陆洋。委托代理人徐越,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2、。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称龙安公司)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江雄、徐丹,被上诉人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成都分院(简称国科天创分院)负责人刘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林,原审被告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简称龙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伟,原审被告陆洋的委托代理人徐越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国科天创分院
3、系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于2008年11月17日在成都设立的分支机构。陆洋与刘杰及唐某为国科天创分院合伙承包人,刘杰担任负责人,陆洋为副总经理,负责在外承接工程。国科天创分院在2010年9月8日向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提交的关于请求延迟缴纳并减免承包费的报告中写道:该分院自今年3月份以来,由于合伙承包人陆洋、唐发林、刘杰在经营中发生了严重分歧,基本没有业务开展。同年9月30日,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回函同意延期缴纳承包经营费用。陆洋在2010年9月左右从国科天创分院处离职。龙安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8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等。其于2006年6月15
4、日成立龙安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等。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于2012年8月19日致函原审法院说明涉案工程项目设计完全由国科天创分院办理。国科天创分院在2009年12月完成“夹江县甘江中学校高中部新校区方案设计”,在2010年3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其于2010年4月21日将关于夹江县甘江中学校高中部新校区生活服务中心、综合楼、行政楼、宿舍楼、1某、2某、3某教学楼建施、结施、电施、水施的图纸交夹江县教育局,由张学勤签收。2010年4月5日,陆洋代表国科天创分院向夹江县甘江中学校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我分院就承诺过免费为本项目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工作,作为对灾后重建项目的捐赠
5、和援助。目前由于我分院在年后经营上出现一些变故,长时间无法与分院负责人取得联系,为不影响贵校灾后重建的进度,我以国科天创成都分院副总的身份再次承诺我分院所完成的建筑方案设计为免费设计,贵校可以自行决定使用和不使用该方案设计,对于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请自行另作安排”。2010年4月18日,龙安分公司与夹江县甘江中学校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中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建筑设计方案(已完成);2.新校区灾后重建项目建筑设计全套施工图,8份,2010年5月18日前提交。第五条约定合同暂定设计费为50.17万元人民币。该合同除了签约双方印章外,还有“夹
6、江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合同审查”印章。2010年4月25日,夹江县甘江中学校与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兴恒信公司)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约定由兴恒信公司对夹江县甘江中学校高中部新校区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该合同除了签约双方印章外,还有“夹江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合同审查”印章,印章上注明时间为“2010.6.29”。2010年5月6日,夹江县甘江中学校向兴恒信公司支付工程审图费2.6万元。2010年7月22日,龙安分公司将涉案工程的施工图交夹江县规划和建设局备案。夹江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分别在2010年3月30日和2010年5月11日形成两份“意见书”,编号分别为“夹财评合审(2010)12
7、(监)”和“夹财评合审(2010)12(监)改”。前者的合同单位为“国科天创分院以及青神县吉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乐山宏通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宏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后者为“龙安分公司以及青神县吉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乐山宏通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宏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审单位签收前者为“张学勤”签名及夹江县教育局印章,后者为“李富贵”签名及夹江县教育局印章。“申报单位”均是“夹江县甘江中学校”,“审核意见”均相同,载明:“你单位送审的夹江县甘江中学高中部灾后重建附属工程设计、可研评估服务、节能评估服务、造价合同,我中心按照对合同条款中价款及付款方式进行了符合性
8、审查,经审核,我们对合同书及专用条款中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和要求,其他条款请严格按合同条款签订。建设工程设计费收费金额:118.28专业调整系数1复杂调整系数0.8549.9%(下浮50.1%)50.17万元价款支付按夹府法(2009)36号文件执行”。2010年4月15日,夹江县教育局致夹江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一份“说明”,载明:“我单位于2010年3月30日在你处办理的由于原设计单位(国科天创分院)未能按照要求时间提供图纸资料,造成灾后重建工作延后,经研究我局决定更换设计单位为龙安分公司,以保证设计进度(设计合同内容及金额不变)”。兴恒信公司分别在2010年4月24日和2010年7月7日就“
9、夹江县甘江中学校高中部新校区”项目先后形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两份。两报告相比较,有以下主要区别点:1.子项名称:前者包括“生活服务中心、行政楼、宿舍楼、综合楼、1某3某教学楼”,后者增加了“大门”;2.报告编号前者为221112010040190,后者为221112010040241-1;3.送审日期及审毕日期:前者为2010年4月19日和4月24日,后者为2010年7月2日和7月7日;4.设计单位:前者是“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后者是“龙安分公司”;5.子项概况:前者建筑面积25820平方米,建筑层250,后者建筑面积25854.61平方米,建筑层150。两报告的相同点:1.审查专业
10、均包括地勘、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审查结论均为“合格”,处理意见均为“一般修改”,综合结论“合格”,审查人、审核人、汇总人、技术负责人、审查机构印章均相同;2.(建筑)专业审查意见表所记载审查意见中,后者除增加了“大门建筑面积为34.16平方米,层数1层,建筑高度为4.1米,砖混结构”以及综合楼增加了“7.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踏步”外,关于“工程概况与基本评价”、“勘察设计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涉安全、公众利益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对“1某、2某宿舍、综合楼、生活服务中心、1某3某教学楼、行政楼”的审查意见均相同;3.(结构)专业审查意见表子项名称均为“1某3某教学楼、生活
11、服务中心、宿舍楼、行政楼”、“综合楼”,关于“工程概况”及“主要问题”的审查意见均相同;4.(地勘)、(给排水)与(电气)专业审查意见表除了子项名称后者增加了“大门”外,其余关于“工程概况”及“主要问题”的审查意见均相同。2010年11月10日,国科天创分院委托四川明康司法鉴定所就“龙安分公司2010年4月后设计的夹江县甘江中学校高中部新校区施工图是否与国科天创分院2010年3月就同一项目设计的施工图内容及特征是否等同或相似”进行鉴定。送检材料包括国科天创分院设计的施工图一套,龙安分公司设计的部分施工图、审查报告等;比对图纸222张,其中行政楼76张(给排水12张,结构30张,电气34张),综
12、合楼88张(给排水18张,结构24张,电气46张),生活服务中心58张(建筑12张,结构26张,电气20张)。鉴定结论为:1.在设计内容上,二者设计内容完全一致;2.在技术特征上,除每一专业“设计总说明”在内容叙述上有少许差别,以及涉及结构专业的图纸基本相同外,二者特征相同。经国科天创分院申请,原审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向夹江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调取了备案的龙安分公司设计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纸351张。将国科天创分院所提交的343张设计图纸与原审法院所调取的龙安分公司设计的图纸相比对,国科天创分院设计图纸载明时间为2010年3月;龙安分公司设计图纸载明时间为2010年4月。案涉二号教学楼与三号
13、教学楼楼间连廊共26张以及夹江县甘江中学校次入口大门共21张图纸,是龙安分公司后期增加的设计,国科天创分院没有设计对应图纸。同一建筑所对应的设计图纸,在结构平面布置、管径选择、管道位置、梁柱墙体布置大小、电缆、插座灯具布置以及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工程做法、建筑节能设计的内容上,二者相同,但排版上略有不同;国科天创分院有笔误、修改的地方,龙安分公司也在同类图纸上存在相同笔误、修改。2010年5月19日,龙安分公司向夹江县甘江中学校发送“关于夹江县甘江中学高中部设计事宜的函”,载明:“我公司于2010年5月11日从国科天创分院获悉,国科天创分院一直参与夹江县甘江中学校高中部新校区设计工作,但未签署
14、设计合同,我公司在进行夹江县甘江中学初步设计工作时,从贵单位获得的基础资料知识产权所属不明,难以开展下一步工作。有鉴于此,我公司将终止夹江县甘江中学高中部新校区的设计工作,并希望贵单位终止夹江县甘江中学校高中部新校区的合同,同时我公司决定收回所有的已交付贵单位的夹江县甘江中学初步设计图纸”。该函抄送夹江县教育局和国科天创分院。2010年5月24日,夹江县甘江中学校向龙安分公司复函,载明:“夹江县甘江中学高中部新校区建设项目是经省政府批准的灾后重建项目在贵公司已提供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已完成审图和预算,财政预算评审也将于近日完成,本月底可进行公开招投标”。国科天创分院认为,陆洋利用在国科天创分院处
15、工作期间获取上述工程设计成果,并交予龙安分公司,龙安分公司利用国科天创分院所完成的工程设计图纸等资料承接了夹江县甘江中学校高中部新校区项目的有关设计业务,给国科天创分院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国科天创分院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龙安公司、龙安分公司、陆洋连带赔偿国科天创分院直接损失5017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5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及第四条(十二)项关于“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
16、地图、示意图等作品”之规定,夹江县甘江中学校高中部新校区项目的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属于图形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关于“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规定,国科天创分院对“夹江县甘江中学校高中部新校区项目的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享有著作权。国科天创分院在2010年4月21日向夹江县教育局提交图纸,表明国科天创分院在此前即已完成“夹江县甘江中学校高中部新校区项目施工图”设计,其包括生活服务中心、综合楼、行政楼、宿舍楼、1某教学楼、2某教学楼、3某教学楼子项目。兴恒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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