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郑某甲、张某乙诉被告黄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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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艺花园官网: 原告郑某某、郑某甲、张某乙诉被告黄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容民初字第913号原告郑某某。原告郑某甲。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系郑某甲父亲)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郑某甲母亲)原告张某乙。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黄某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责人庞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宗汛。原告郑某某、郑某甲、张某乙与被告黄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惠杰适用简易程序独
2、任审判,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彭姿雁担任记录。原告郑某某、郑某甲、张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宗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郑某甲、张某乙诉称,原告郑某某与张某某是夫妻关系,与郑某甲是父女关系,与张某乙是叔侄关系,2012年10月1日,被告黄某某驾驶广西某号多功能拖拉机由容州镇往容西乡方向行驶,至县道岑溪到玉林线77KM 900M处左转弯驶到左边路面时,适遇郑某某未按照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某某号普通摩托车搭乘张某乙、郑某甲由容西乡往容州方向行驶也至该处,广西
3、某号车和某某号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张某乙、郑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某某、郑某甲、张某乙均被送到容县人民医院救治,郑某某被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髂骨骨折的、头皮裂伤等,住院13天,于2012年10月14日出院,郑某某治伤期间由其妻子张某某护理;郑某甲被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右髂骨折等,住院15天,于2012年10月16日出院;郑某甲住院期间由其母亲张某某护理。张某乙被诊断为:肺挫伤,颅脑外伤,全身多处皮肤擦伤等,住院15天,于2012年10月16日出院,张某乙住院期间由其家人护理。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容公交认字2012第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
4、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车广西某号多功能拖拉机车主是黄某某,某某号普通摩托车车主是张某乙。原告郑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以下各项经济损失:1、医疗费:6360.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13天40元/天),3、护理费:10832.31元(13天 56天)156.99元/天),4、误工费:14298.57元(13天 56天)207.22元/天)。合计32011.44元。原告郑某甲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以下各项经济损失:1、医疗费:617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15天40元/天),3、护理费:11146.29元=(15天 56天)156.99元/天,合计179
5、18.29元。原告张某乙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以下各项经济损失:1、医疗费:9746.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15天40元/天),3、护理费:786.15元(15天52.41元/天),4、误工费:2723.55元(15天181.57元/天),5、事故车辆搬运费、保管费、评估费及维修费小计1758元,合计15616.6元。另查明,被告黄某某所驾驶的广西某号多功能拖拉机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黄某某就其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兑现。本案之前原告曾提起诉讼,后因部分证据未收集完毕而申请撤诉,容县人民法院以(
6、2013)容民初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同意撤诉。综上所述,因原告与被告黄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前述诉讼请求给予赔偿。请求法院判决:1、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费用赔偿项下赔偿三原告医疗费用损失共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偿三原告的误工费共17022.12元、护理费共22764.75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项下赔偿原告张某乙事故车辆搬运费、保管费、评估费及维修费共1760元,合计51546.87元给三原告。原告郑某某、郑某甲、张某乙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郑某某广东省某市居住证一份,证明郑某某自20
7、08年起居住在广东省某市。2、张某某广东省某市居住证一份,证明张某某自2008年起居住在广东省某市。3、张某乙广东省某市居住证一份,证明张某乙自2008年起已居住在广东省某市。4、郑某某、张某乙工牌各一份,证明郑某某、张某乙是广东省某市某眼镜制造厂工模部技术员。5、郑某某的工作证明一份,证明郑某某自1999年8月1日至现在是广东省某市某眼镜制造厂员工。6、张某某的工作证明一份,证明张某某自2011年3月1日至现在是广东省某市某眼镜制造厂员工。7、张某乙的工作说明一份,证明张某乙自2006年12月1日至现在是广东省某市某眼镜制造厂员工。8、郑某某、张某某、张某乙的劳动合同各一份,证明郑某某、张某
8、某、张某乙与广东省某市某眼镜制造厂建立了劳动关系。9、郑某某、张某某、张某乙工资单各一份,证明郑某某、张某某、张某乙的工资收入情况。10、郑某某户口簿一份,证明郑某某与张某某是夫妻关系、与郑某甲是父女关系。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的各方责任情况。12、郑某某入、出院记录各一份,证明郑某某治伤经过及出院后仍应继续治疗,卧床休息并右上、下肢石膏托外固定8周。13、郑某某疾病诊断书一份,证明郑某某的伤情及相关情况。14、郑某某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一份,证明郑某某治伤用药情况。15、郑某某住院收费收据二张,证明郑某某治伤支出医疗费共6360.6元。16、郑某甲入、出院记录各一份,证明郑某甲治
9、伤经过及出院后仍应继续治疗,卧床休息关右上、下肢石膏托外固定6-8周。17、郑某甲疾病诊断书一份,证明郑某甲的伤情及相关情况。18、郑某甲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一份,证明郑某甲治伤用药情况。19、郑某甲住院收费收据二份,郑某甲因治伤支出医疗费共6172元。20、张某乙入、出院记录各一份,证明张某乙治疗经过。21、张某乙疾病证明一份,证明张某乙的伤情及相关情况。22、张某乙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一份,证明张某乙治伤用药情况。23、张某乙住院收费收据二份,证明张某乙因治伤支出医药费共9746.9元。24、交通事故车辆评估定损清单一份,证明张某乙的某某号事故车辆修复需维修费1005元。25、修车发票一份,证明张
10、某乙支出了某某号事故车辆维修费1005元。26、收费收据(事故保管费、事故搬运费)二份,证明张某乙支出了事故车辆的保管费、搬运费555元。27、收费收据一份,证明张某乙支出了某某号事故车车损评估费200元。28、广西某号车保险单一份,证明被告黄某某的广西某号多功能拖拉机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2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一份,证明三原告收到了黄某某的赔偿款25200元。30、和解协议一份,证明三原告与被告黄某某就本次交通事故当中黄某某应赔数额事宜达成了协议。31、(3013)容民初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就该案提起诉讼、后撤诉。被告黄某某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
11、有提交证据。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辩称,对原告实际的合理合法的部分损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原告不合理的部分我公司不负责赔偿。对搬运费、保管费、评估费有异议,这部分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按照车辆定损情况赔偿。本案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张某某的广东省某市居住证综合信息网查询单,证明张某某在广东省某市居住的事实不存在。2、郑某某的广东省某市居住证综合信息网查询单,证明郑某某在广东省某市居住的情况存在,而张某某在广东省某市居住的事实不存在。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
12、、质证和辩论,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日20时05分,黄某某驾驶某号多功能拖拉机由容州镇往容西乡方向行驶,至县道岑溪至玉林线77KM 900M左转弯驶到左边路面时,适遇郑某某未按照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某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郑某甲、张某乙由容西乡往容州镇方向行驶也行至该处,某号车与某某号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郑某甲、张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派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处理,在2012年10月17日作出容公交认字2012第某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划分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遇相对方向有来车时转弯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13、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郑某某未按照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上道路行驶,没有确保在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原告郑某某被送至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10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胫骨平台骨折、2、右髌骨骨折、3、头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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