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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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应急 预案体系,增强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 可操作性,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切实有效做好电力 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四川能源监管办结合四川电力行业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4.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令第2号);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国务院令第493 号);6.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 号);7.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4号);8.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9.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10.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国能综安全2014 953 号)。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 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含气象灾害类和地质地震类)、部分事故灾 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含人身事故类、全厂停电类、设备机械事故 类、大坝安全类、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类和电网事故类)和社 会安
3、全事件类应急预案(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 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其他事故灾难类(含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除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的 其他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审、发 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 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 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第二章职责第五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负责对四川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 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负责组建四川电力应急管理专家库
4、(以下简称“专家库”),并负责电力应急专家的聘任、应急专 业培训等管理工作。第七条电力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以及评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二)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做 到评审意见准确可靠,并对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三)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之便或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 影响力,为本人或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四)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 况和所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五)与所评审预案的电力企业有利益关系或在评审前参与 所评预案咨询、论证的,应当回避。第八条电力企业是电力企业应
5、急预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 按照相关要求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开展 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要求建立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开展应急 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二)编制本单位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并按要求组织应急预 案评审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工作;(三)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提交已签署发布的应急预案备案申 请;(四)做好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并积极参加能 源监管机构组织的电力应急管理培训;(五)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修订应急预案;(六)每年12月15日前,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报送本单位年 度应
6、急管理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应急管理计划表(附件5)。第九条第三方机构在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中提供咨询、预 案编制、评审组织、预案演练评估、应急培训等服务工作,应具 备开展应急预案服务工作相应的能力。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在开展应急预案管理相关服务工作中,应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二)在接受电力企业委托时,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协助 电力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管理相关工作;(三)与电力企业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服务协议。第三章预案编制第十条 各电力企业是预案编制的主体,各电力企业可自行 编制预案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编制。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7、,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 的应急预案体系。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 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 生产规模、风险种类、应急能力及周边环境等,组织编制综合应 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突 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应急预案体系、风险分析、应急组 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综合应急预案主要内容见附件2。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 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
8、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 事件,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电力企业为应对某一类或某几类突发事件, 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 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 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专项应急 预案主要内容见附件3。第十五条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电力企业涉及电力安全相关应 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培训、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管, 具体包含以下预案:(一)气象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含防强对流天气应急预案、 防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和防大雾应急预案);(二)地质地震类专项应急预案(含防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 防地震灾
9、害应急预案);(三)人身事故应急预案;(四)发电厂全厂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发电企业编制);(五)设备机械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含大型机械事故应急 预案和电力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六)垮坝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能源局大坝中心要求, 需进行注册的大坝应编制此预案;水电站建设工程的电力建设单 位可参照编制大坝建设期间的防溃坝、漫坝类应急预案);(七)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电企业和电 网企业应编制,电力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八)电网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包含电网事故应急预案和 电网黑启动应急预案,电网企业应编制);(九)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包含反恐怖防范应急 预案,电力企业属于反恐怖防范
10、一类、二类或三类重要目标的, 或具有反恐怖防范一类、二类或三类重要目标设施的企业需编 制)。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岗位操作规程 以及风险防控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共 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电力企业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类别,针对具体 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件特征、 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 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 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员中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能源监
11、管机构 颁发的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前,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对应急 预案编制工作组成员进行培训,明确应急预案编制步骤、编制要 素以及编制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 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一)风险评估。电力企业应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可 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及后果进行分析,评估突发事件的危害程 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风险防控措施。(二)应急能力评估。电力企业应在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本 单位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情况以及可利用社会应急资源的基 础上开展应急能力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完善应急保障措施。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符
12、合下列基本要 求:(一)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二)有明确、具体的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 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 要求;(四)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五)相关应急预案之间以及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或政府有 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在内容上应相互衔接。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以应急实用手 册或应急处置卡的形式,图文并茂地说明预案中的应急组织机构 及职责、响应程序、处置措施、现场急救及逃生知识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 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
13、衔接。应注重与上、下级单位在应急响应中的相互衔接,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电力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等规定的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将应急响应分 级为一至四级;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中央电力企业(集 团公司或总部),较大事故由中央电力企业在川公司,一般事故 由中央电力企业在川公司下属单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应急 响应,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应与地方政府、消防等相关部门和医院等相关救援单位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应急预案中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 救援工作的需要。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应急
14、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当按照 本细则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以确保应急预案的 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第二十三条评审工作由编制应急预案的电力企业或其上级 单位组织,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 工作。组织应急预案评审的单位应组建评审专家组,对应急预案 的形式、要素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邀请四川能源监管办、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评审之前,电力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 员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桌面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如有 需要,电力企业也可对多个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联合桌面演练。演 练应当记录、存档,适宜用
15、图片、视频等影音资料进行记录。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评审前,电力企业应制定电力企业应 急预案评审会方案(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会方案模板见附件 6),方案应包含计划评审时间、地点、评审预案目录及拟邀请的 评审专家名单。电力企业应将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会方案提前 5个工作日报四川能源监管办,将本单位编写的应急预案及相关 资料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评审专家。评审会议议程参考附件14。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包括形式评审和要素评 审。政府有关部门和四川能源监管办在参与应急预案评审会议中, 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表,如因故未参加评 审会议,可在会议后填写。专家对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6、 进行要素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表。(一)形式评审。依据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 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 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见附件4)。(二)要素评审。依据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 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 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 评审。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见附件8、9、 10)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 存在问题及不足。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 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评审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应急
17、预案,由企业 负责人签署发布;对于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专 家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企业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 修改和完善,经评审专家确认后,由企业负责人签署发布;对于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企业应当重新编制,并按程 序重新进行评审。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可由专家库的专家和其他专家组 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不应少于3人,且应根据所申 报的专业类型评审对应的应急预案,其他评审专家应根据本人的 专业类型评审对应的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组所有成员应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 原则,对每个预案的评审意见(见附件11)分别进行签字确认。第二十九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
18、应当形成评审会议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人员信息;(三)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附“评审表”);(四)参会人员(签名)。第三十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 要负责人签署印发。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在应急预案正式签署印发后20个工 作日内,将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按以下规定进行备案:(一)地调以上调度的发电企业、地(市)级以上的供电企 业、三级以上承装(修、试)企业和工期两年以上的电力建设工程 的电力建设单位向四川能源监管办备案。其他发电、供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试验等相 关电力企业可参照执行。(二)需要备案的电
19、力安全监管相关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 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含气象灾害类和地质地震类)、 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含人身事故类、全厂停电类、设备机 械事故类、大坝安全类、电力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类和电网事故类) 和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预案(含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人身事故应急预 案有备案要求的、相关政府应急办对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含 气象灾害类和地质地震类)有备案要求的、公安部门对社会安全 事件类应急预案(含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有备案要求的,按要 求同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第三十三条 防汛应急预案按照各地区防汛办要求开展评审 和备案工作;事故灾难类的火
20、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三类应急预案,按照消防、交通、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进 行备案。公共卫生类应急预案按照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有备案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建立应急预案互联网报备管理系 统。电力企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先登录预案报备管理系统 进行网上申请,填写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件12),并提交以 下材料:(1)本单位应急预案目录;(2)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附件7)、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附件11)的扫描件;(3)应急预案发布相关文件的扫描件。第三十五条四川能源监管办通过应急预案互联网报备管理 系统对电力企业提交的申请按下列规定
21、办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齐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十六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应当自受理电力企业应急预案 备案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审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 提出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登记。对于予以备案登记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需要报送 的应急预案;对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要求企业完善后重新备 案。第三十七条 电力企业接到予以备案登记的通知后,应及时 将以下材料刻盘并送四川能源监管办:(一)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
22、预案目录;(三)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的扫描件;(四)专家评审意见的扫描件;(五)应急预案发布相关文件的扫描件;(六)需要报送的应急预案的电子文档。第三十八条四川能源监管办将电力企业应急预案报备材料 存档,并出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3), 同时在应急预案互联网报备管理系统上录入登记信息。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章应急预案的培训第三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确 保所有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应急预案、具备基本的应急技能、掌 握本岗位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应急预案教育培训情况 应当记录在案。第四十条电力企业应当将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培训 纳入本单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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