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检疫管理办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解读检疫管理办法.ppt(4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黄夏 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一、检疫出证的单位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监督可以是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
2、、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检疫出证的人员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如何协助?监督机构要有程序或办法规定。是多少个兽医专业人员协助1个官方兽医开展工作。协检员没有出证条件,但目前官方兽医的范围未界定,是难度!,三、检疫的原则是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过程监管。而不是全程监管!要理清交易
3、市场、屠宰场的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能。食品安全法对各个部门的分段管理有了明确规定:1、业主、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如交易市场开办方、屠宰场业主。,2、市场监管者:工商部门,工商部门2009年副食品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也明确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猪肉和禽蛋等副食品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管理制度,严防注水猪肉、病死猪肉、不合格猪肉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细化猪肉、禽类等副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以检疫准入为核心,要求经营者全面建立健全进货查验
4、、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购销票据等制度,全面推行“挂牌经营”制度;要求猪肉、禽蛋产品经营者经销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强化对猪肉及禽蛋等副食品市场开办单位市场准入管理责任,落实场内经营者市场准入把关责任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经营假冒伪劣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清退制度。,3、屠宰场监管者:商务部门4、肉品冷藏厂:商务部门5、食堂、酒店等:以前是卫生部门,现在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一)抓好生产源头管理,确保猪肉质量 各级
5、农业部门要严格禁止在生猪饲料中加添违禁药物,强化监管措施,确保猪肉质量;加快推进生猪标识及疾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投入品的不法行为。(二)严格生猪屠宰管理,确保上市猪肉安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的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决不允许病害猪肉从定点屠宰企业出厂。,(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的打击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游村串乡收购病死猪、销售病死猪肉等不法行为。(四)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 各级工商行
6、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工商市字2007136号文件的规定,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强制退出、亮证亮照、挂牌经营等猪肉市场监管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落实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明确市场开办者既要与场内经营者、当地工商部门签订书面责任书,又要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五)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单位猪肉原料的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单位猪肉原料的管理,依法查处采购和使
7、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猪肉购入、索证和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六)加强对猪肉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猪肉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全面做好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的监督工作,开展猪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猪肉安全事故,强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督查督办。,(二)风险控制。检疫建立在日常监管、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三)区域化管理。第三十二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
8、、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农业部今后以省为单位,今后只管出省的动物检疫,省内的由各省界定。检疫出证的人员要划清那些可以出具出省证明的检疫员,动物和产品的检疫出证也要分清人员。我区已经划定了出县境检疫证明的人员。今后检疫证明用电脑出具,没有出省资格的人员不能打开出具检疫证明的电脑界面。(四)可追溯管理。要通过检疫证明就可以进行追溯。要建立出证的时间、单位、检疫员、检疫证明号码、来源、出发地、目的地等的溯源查询系统。,五、检疫是许可行为。不申报不检疫。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合理布置申报点并公布。动物卫
9、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二)申报时间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
10、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二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三)申报表格使用 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四)申报方式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
11、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五)申报受理检疫 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六、检疫对象基本明确 目前国家出台了生猪、禽类、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规程,并出台了检疫对象。1、生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2、反刍动物:(1)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2)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3)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4)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3、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
12、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4)马属动物: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七、检疫出证的条件明确(一)生猪、禽类、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的检疫出证条件已经有产地检疫规程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乳用、种用动物跨省调运的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省内调运种用的,还要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二)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 第十五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一)来自非封锁区;(二)临床
13、检查健康;(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三)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 第十六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四)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 第十七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
14、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屠宰动物第二十二条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第二十三条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
15、屠宰检疫规程要求;(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六)水产苗种 第三十条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三)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八、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时间和条件明确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16、,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第三十七条货主凭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实行引入地县、市监督机构初审查,省级监督机构最终审批
17、办法。,九、检疫不合格动物和产品的处理要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第二十四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十、跨省引入动物到目的地后要报告和监督检查(一)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二)乳用、种用动物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
18、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第三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十一、制定了动物产品分销的条件(一)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 第二十六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
19、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二)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 第二十七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20、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十二、检疫记录的保存申报单、产地检疫现场记录表、屠宰检疫记录表、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准宰通知书、检疫证明存根等。应长期保存,作为档案。十三、几个注意的问题(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产品,有补检的条件,但一定要按照防疫法的规定先进行处罚才能补检。(二)对蛋、生奶,不需要检疫,但如货主有需要的,可以检疫出证。,(三)对进口检疫的问题动物防疫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1、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国内运输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五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需要调离进境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调离通知。货主
22、或者其代理人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 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办理报关、运递手续。海关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凭口岸 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运输、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一、发证主体是县级或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县级主管局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23、不用审查发证。二、审查人员初步设想:县主管局成立专家库,包括省级、市级、本县监督机构人员组成。现场审查时在专家库中抽取,省级、市级、本县监督机构人员各占一定比例,减轻县主管局的压力。县主管局根据专家组现场审核的结论作为审查发证的依据。,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四、审查发证的时限(一)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
24、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监督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
25、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各级都可以。,六、监督内容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
26、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七、场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八、目前已经发证的如何处理有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不满1年的,可沿用到2011年5月1日止。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在2011年5月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九、注意罚的内容(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
2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二)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三)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四)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把握好几条原则(一)要与畜
28、牧法对接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
29、代码。,(二)饲养场、养殖小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和动物隔离场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三)考虑现实状况和客观现实重点是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具有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报告为前提。,最后对如何落实两个办法提几点建议:(一)宣传告知,结合防疫法将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权利告知管理相对人。特别是检疫申报、检疫出证条件、到地报告和防疫条件告知。(二)学习。检疫人员、监督人员自身学习掌握提高。(三)摸清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底数。有那些符合条件发证的,那些不符合条件发证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四)建立一套检疫申报、审查发证的程序,落实申报制度。(五)特别强调屠宰场的检疫监管。真正落实屠宰场查证验物作用。,祝各位同仁工作顺利,开心快乐!有问题可以探讨!电话:,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0833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