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继续教建设工程(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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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教案(共四讲),第一讲:为什么要学法第二讲:法律法规的几个基本概念第三讲:法律体系第四讲: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第一讲:为什么要学法,概括的说学法的根本目的六个字:知法、守法、护法 知法使人变得聪明;守法使人变得规范;护法使人变得正直。,第二讲:法律法规的几个基本概念,一、什么是法?法是一种规范。他确定了人的自由程度,即在法律界限之内人可以自由得活动,超越了界限,不论是左还是右必然被矫正。法的作用有三:1、告诉人应当做什么;2、告诉人不应当做什么;3、该告诉人应当做的没做,不应当做的做了,应当接受什么处罚。二、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第二讲:法律
2、法规的几个基本概念,三、法和法律的关系 从广义上讲,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关系是,总体和具体的关系。法律是明确的具体的规范,法则是这些具体的明确的规范的总和。所以说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事;法律则是具体的应用性的事。从应用这个角度讲,我们平常所学的是法律。,第二讲:法律法规的几个基本概念,四、法律的性质 法不是所有人的,他的本质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其要点有四:一是法是上层建筑部分,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二是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三是法的内容不是所有人的想法,只是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四是法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和发展统治秩序的工具。,第二讲:法律法规的几个基本概念
3、,五、什么是法律形式?法律形式就有事表示法律存在的方式。从全世界来看,法律存在的方式有三种: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六、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二讲:法律法规的几个基本概念,七、法律责任的特征四个特征:法定性 法律关系主体违法 法律责任大小同违法程度相适宜 法律责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或部门认定,第二讲:法律法规的几个基本概念,八、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两个要件:1.一般构成要件 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2.特殊构成要件 特殊主体特殊结果 无过错责任责任转承,第
4、二讲:法律法规的几个基本概念,九、什么是法制?法制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十、怎样实现法治?立法、守法、司法十一、我过实现社会主义的原则是什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称一可三必原则。,第三讲:法律体系,1、什么是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就是指一个国家把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或规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两个层面,第三讲:法律体系,3、我国法律体系的三大特征:,(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识具有统一性,(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第三讲:法律体系,4.
5、我国建筑市场的法律体系 建筑市场法规体系是建设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建筑法为“龙头”,辅以相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所组成。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所组成。一、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 从纵向结构看,建筑市场法规按照现行的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分为五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属于建筑市场方面的各项法律,它是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核心”。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发布的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它在建筑市场法规体系中居“中坚”地位。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
6、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建筑市场方面的规章,或者由建设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建筑市场方面的规章。地方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的建筑市场方面的规章。,第三讲:法律体系,二、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 从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看,包括建筑市场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7、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与建筑市场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两方面。建筑市场方面的法律,我国目前制定出台的建筑法是一部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重要法律。建筑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其调整的范围是:建筑许可、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其他还包括国家的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等。建筑市场方面的行政法规,我国目前已制定出台的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建筑市场方面的部门规章,我国目
8、前已制定出台的有: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结构,劳动合同法,一、总则 1-6条,二、劳动合同法的订立 7-28条,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9-35,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6-50,五、特别规定 51-72条,六、监督检查 73-79条,七、法律责任 8095条,八、附则 96-98条,相关配套法规,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2.劳动合同法内容(128-14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
9、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
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五
1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12、、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
13、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14、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
15、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
16、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
17、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
18、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
19、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20、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
21、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四、劳
22、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23、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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