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非现场检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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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非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25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 使用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 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
2、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 用本办法.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 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 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 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 和县(市)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 构总部
3、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 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 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 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第八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
4、、非现场监管措施、 信息归档等。第二章信息收集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 洗钱信息:(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上述第(一)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 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上述第(二)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 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报告
5、以下反洗钱信息:(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按季度通过反洗钱监测分 析系统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按季度汇总统计并报送以下反洗钱 信息:(一)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四)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需要调整本办法第九 条、第十条和第十一
6、条规定的反洗钱信息报送内容。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于每半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 报告日前半年执行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以及被境外监管部门检查 和处罚的情况通过其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内金融机构 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集到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后,应按照本办法附1至附7所规定的报表格式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
7、、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 行报告汇总后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分支机构应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附8), 要求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第三章信息分析评估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 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 析时,发现
8、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认和核 实:(一)电话询问;(二)书面询问;(三)走访金融机构;(四)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的内容不得 超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范围。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电话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写反洗 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附9)。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 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附10),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询问的金融 机构。金融机构应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被询问的问题。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
9、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现 场监管走访通知书(附11),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 机构,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查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 示执法证。人员少于2人或者是未出示执法证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附12 )并经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时应填制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附13),经本行倍B)行长 (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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