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新政实务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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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财税新政实务解析,中山成诺主办,企业所得税,一、收入(一)租金收入确认时间年度内:收付实现制(条例)跨年度:权责发生制(国税函201079(二)债务重组收入确认的时间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郑百文重组的神秘条款,企业所得税,一、收入(三)股权转让所得1、所得的时间协议生效/完成变更手续2、所得计算所得=收入-初始投资成本不得减除未分配利润国税函2010079,企业所得税,一、收入(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1、时间: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或转股决定2、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股:不做为红利所得,不改变股权的计税成本。案例:大额出资,小额注册资本,全体股东共亨资本公积,股权计税成
2、本均不变。,企业所得税,一、收入(五)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 1、各类所得均应一次性计入所属年度 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2、文发30日后执行(文发日: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3、原按5年执行的,剩余部分一次计入。,企业所得税,一、收入(五)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4、原政策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
3、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所得税,一、收入(六)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地点问题1、居民:股东的注册登记地(国税函2010150号)2、非居民:国税函2009698号(1)购买人为境内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未扣缴或无扣缴义务人的,协议或实际取得转让收入孰先,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4、20093号)规定,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一、收入(七)视同销售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国税函2010148号,企业所得税,二、扣除(一)以前年度的财产损失的扣除1、不论原因:以前年度符合扣除条件未扣除的,不论原因,均可追补扣除。2、税款可抵缴,但不能退。3、可增大损失。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
5、009772号(二)长期待摊费用等待摊性质的费用是否须审批扣除?观点1:审批:不属于自行,就应审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观点2:自行:不属于列举审批的范围观点3:与税务规范无关,按会计规则来。根本不属于税收上的资产损失中的资产的概念,按会计规定执行即可。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企业所得税,二、扣除(三)向自然人借款的
6、利息扣除1、原则:可能限额扣2、向股东及关联关系的人借款(1)数量上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2倍;(2)价格上同期同类3、内部职工或他人借款(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4、扣除的意义:(1)缴纳的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与节约的企业所得税相等(2)可有效减少未分配利润,减少利润分配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较有意义。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所得税,二、扣除(四)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扣除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支出不得扣除。软件企业的即征即退,判定
7、为免税收入而不是税收入。粤国税发20103号,企业所得税,二、扣除(五)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1、主体: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2、扣除: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所得税,二、扣除(六)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1、本期的损失,本期全部扣;2、以前期间未扣除的,本期全部扣;与2010年第19号公告相对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原规定: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
8、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所得税,二、扣除(七)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1、以前年度有亏损的,先补亏;2、补亏后有余额再补税;3、调增的所得,按征管法处理。63条偷税;64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原国税函2005190号,企业所得税,三、计税基础(一)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1、未全额取得发票的,按合同估计的金额提折旧;2、取得发票了,按实际发票额调整暂估额与折旧;3、调整
9、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进行?4、若始终未全额取得发票,就按暂估额提折旧?(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1、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差额按财务费用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企业所得税,四、亏损(一)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1、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2、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3、生产经营日,可一次性扣除,也可分三年。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函200998号问题:何为开始生产经营?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所得税,五、跨地区(一)预缴时间(二)税率相同的分所得;税率
10、不同的分税款,企业所得税,五、跨地区(三)案例(四)建筑企业预缴1、项目部(归二级或二级以下管理的)由二级预缴;2、项目部归总机构管理的,按收入的0.2%3、跨区项目部须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预缴(1)只设项目部分=总-项;(2)只设二级,总分预缴;(3)同有二级与项目部,先减项目部,再按总分。,企业所得税,六、口径(一)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关于金融
11、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企业所得税,六、口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
12、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企业所得税,六、口径(三)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
13、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企业所得税,六、口径(四)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第5行“4、其他”。(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
14、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六、口径(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七)弥补亏损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
15、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企业所得税,六、口径(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九)汇算清缴汇总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为全面反映企
16、业所得税税源状况、所得税收入等情况,从2009年开始,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分析、报告时,应包括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关数据资料。在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未作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七、捐赠(一)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二)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资料不需要认定。财税201045号财政局:组成部门;税务局:直属机构;乡镇,不行;村委会更不行;造福家乡,怎么办2、公益性社会团体:财税2008160号认定。省级以上(含
17、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企业所得税,八、非居民(一)非居民,可享受税收协定条款(国税发2009124号)1、低税率;2、抵免;(二)源泉扣缴1、所得税第三条第三款: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源泉扣缴。国税发20093号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B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2、不需要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八、非居民(二)源泉扣缴3、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财税2008130号)4、扣缴的计算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A、股息
18、、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B、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C、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八、非居民(二)源泉扣缴5、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6、所得税管理局(1)支付人缴所得税的:所得税管理局(国税或地税)(国税发2008120号)(2)支付人不缴纳所得税的,归国税管(国税函200950号),企业所得税,八、非居民(二)源泉扣缴7、非居民转让股权(1)不包括不包括流通股(2
19、)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主动申报(3)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4)税务机关的调整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非居民转让股权(国税函2009698号),企业所得税,八、非居民(三)有机构场所的: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1、适用范围(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2)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所得税管理局:国税国税发20
20、08120号3、中国企业向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1)先按10%代扣(2)符合实际受益所有人(国税函2009601)要求的,可申请差额退税财税2008130号/国税函2008897号,企业所得税,八、非居民(三)有机构场所的: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4、银行业对外支付利息(1)中国银行向境外支付利息,须代扣代缴预所得税;(2)中国银行向境外分行支付的,也须代扣代缴;国税函2008955号5、需要汇算清缴(国税发20096号)国税发200911号,企业所得税,八、非居民(三)有机构场所的: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6、税款计缴(1)查账征收;(2)核定征收;A、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
21、,利润率为15%-30%;B、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国税发201019号,企业所得税,八、非居民(四)税收协定的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1、定义:“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2、判定原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3、影响受益所有人的判定的情形:A、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B、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22、。C、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企业所得税,八、非居民(四)税收协定的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3、影响受益所有人的判定的情形:C、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D、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E、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F、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
23、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企业所得税,九、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一)适用对象: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二)一致原则: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三)重组日的确定1、债务重组:生效日为重组日。2、股权收购: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3、资产收购,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4、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5、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企业所得税,九、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
24、(四)一般性重组:当期纳税,且改变计税基础1、债务重组的证据(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2)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2、股权收购的公允价值(1)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2)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企业所得税,九、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四)一般性重组:当期纳税,且改变计税基础3、合并、分立后的优惠(1)存续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
25、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2)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3)新设的: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4)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九、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五)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重组主导方(1)债务重组为债务人;(2)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3)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4)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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