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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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则1目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及其管理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单位)。生产性企业指以从事发电、检修、运行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3职责3.1集团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适合企业特点的规章制度,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
2、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3.2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是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内发电、检修、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集团公司各企业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3.3集团公司工程部是集团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分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产业部是集团公司系统非电生产安全生产的分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综合产业的安全监督工作。核电部是集团公司核安全以及核电站安全生产工作的分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所属核电站的安全监督工作。3.4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3.4.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责。3.4.2全面负责所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对集团公司负责。3.4.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体系科学、有效运作。3.4.4监督检查所管理的企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中安全生产条款的履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企业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3.4.5负责对所管理的企业各类事故(障碍)进行调查、审核认定、汇总上报。3.4.6集团公司运行分公司负责其项目运行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与委托方共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体系科学、有效运作。3.4.7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公司负责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项目建设安全目标及落实措施。3.5三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3.5.1对本企业属地的安全生产负
4、全责。3.5.2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主管二级单位负责。3.5.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体系科学、有效运作。3.5.4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3.5.5组织并参加发生在本企业的各类生产不安全事件分析,负责整改措施的落实。3.6与发电公司(厂)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委托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责任。3.7检修公司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主管二级单位负责。3.8辅业公司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主管二级单位负责3.9集团公
5、司系统各企业要牢固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坚持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行风险预控管理,努力构建本质安全型企业。4内容、要求与程序4.1目 标4.1.1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出集团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六种事故。a)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 b)特别重大设备损坏事故;c)电厂垮坝事故;d)特大火灾事故;e)重大环境污染事故;f)具有厂外风险的事故。4.1.2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目标a) 不发生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b) 不
6、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c) 不发生电厂垮坝和水淹厂房事故;d)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e) 环境污染事故;f)不发生厂外无显著风险的事故。4.1.3三级单位安全生产目标a)不发生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b)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c)不发生电厂垮坝和水淹厂房事故;d)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e)不发生责任性全厂停电事故;f)不发生因计算机网络及监控系统瘫痪而造成的事故;g)核电厂不发生严重事件4.1.4三级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a)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本规则4.1.3条所列的六种事故;b)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c)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4.1.5发电企业每年实
7、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4.1.6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及其所属的车间(分场、部)、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制度的要求。4.2安全生产责任制4.2.1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4.2.2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a)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b)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c)负责组织
8、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d)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e)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f)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4.2.3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4.2.4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并实行下
9、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4.2.5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即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二级单位对三级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4.3安全监督4.3.1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集团公司对直管单位、分公司对所属企业、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集团公司的二级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对所管理的三级单位行使安全监督职能。4.3.2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4.3.3二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具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三级单位
10、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运行分公司及其项目运行部、检修公司及其项目部、工程管理公司及其项目部和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应设立具有安全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专职人员。4.3.4三级单位的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对运行分公司项目运行部、检修公司、工程管理分公司项目部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权。4.3.5发电(运行)、检修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分场、部)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分场、部)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分场、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4.3.6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
11、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有关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依据本规定另行制订安全生产监督制度。4.4规程制度4.4.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单位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4.4.2集团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制定和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a)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 经厂长(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b)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
12、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 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厂长(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 c)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4.4.3集团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a)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b)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c)对现场规程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13、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4.4.4二级单位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清单;发电(运行)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4.4.5发电(运行)企业以及在这些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一单(工作危险预控单)和设备不符合项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4.4.6发电(运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机组安全可靠运行。 4.5反事故措施
14、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4.5.1二级单位及三级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4.5.2二级单位及三级单位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安全监督部门为主,劳动人事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4.5.3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4.5.4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及相关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
15、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4.5.5安全专项评估提出的“有待改进”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4.5.6各单位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技术改造费用或其它生产费用中提取。 4.5.7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5.8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车间(
16、分场、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4.6安全教育培训4.6.1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分场、部)和班组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4.6.2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厂(公司)组织考试合格后上岗。a)运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b)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c)
17、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6.3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由所在车间(分场、部)负责进行。 a)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b)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c)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d)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进行专题培训。e)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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