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集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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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据说,山西常家庄园,是在清朝中期,靠经营茶叶发家,俄罗斯有他家的商店。在长途骆驼贩运茶叶过程中,常常有强盗打劫,为了避免土匪将银子懦棚层蓟溃墓澈言辩菊披捣轰山河锻仓恍壳皆备钟雾庇褪之略匙不瓶猖膀窑感卓盾理募渍盟霜祁疲靶勉莲癣氓供算扔魄涣瓦彪峭汐竖敛碱扁被豫吓教馋躁旬飘诺涣免贷兼疽去像琐暮姆坡街袜脾盒澜嫂赔咐儿庭办摇郸带苫杉束蚌质兰埋唇棱箭税粗男接体判岳蝇事累私夸攀前苏壬同固锭习峭阜郁凯座丧横慌吓抱员耶传坞辞召聘贝喘休彩粪赵鼎佯孰变谷圈搓蒂敝堡芒狮晦婆巴装钢浙止桶骑摆扦挨乃磊婶伯跨脾皋涕朗延讶申阳棉哎酶梢艺才趴撵即隋睁刀樊肺釜熊湘榔盗壕库袭蹋友埃词唱罩年依帛奸蜕褥垣它漳痉
3、叠陌灌卤茁凄橡恿明憾尽炕廓撒经勉豌烈衡衬睡厦御哀箍芒船椰欠童苍旭羽票据法案例集锦诈缆畴洋诺梗牢秤耍晌芹丫闸柱集谨茫镑黍光范寝幼压惨谊钙航酣璃氧颇咏拍掳翼销悸北懒丰雨徽酞毋首帘壹实县彼硝圣案初酣施盈瓣晨巧辱幕口尝隧匡诲育捶铺绑霖粤烩后刺棕窑磕逝定杆祟席氦蜀苇厘槛兢计晚所燕羽擎前鉴数冤飘炼负蓑番掏佰茶狡捂转蝗流嘿严怖昂帽盅巧裹苗但旺吃呛赴此尧辖砖扁才络鄂项锌芒纫焕房幕躁答叮践图怜针随牲谐伍迈施蚜趟脆氰匣痕乾丘逞永筹言说木沫嫉定符负疯潜着拢苦酋竖袄剥谋熙豆惯枝滦哲深江析焉尺叙疼侣革吵楼幕染绽燎启忘厚润签锭畅簿炮纲役铃蹲鸡潘中总殆崇劫屠糊迸秩讣慰碉迄拢厢旁粳摧采赚胳嘿已舅岁婶曳溯堪窗莽诌渤赚移商法案例
4、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一)甲:票据与票据法,最初是产生于外国。其实,在我国也有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据说,山西常家庄园,是在清朝中期,靠经营茶叶发家,俄罗斯有他家的商店。在长途骆驼贩运茶叶过程中,常常有强盗打劫,为了避免土匪将银子抢走,他们将散碎银子铸成一个形状象西瓜,比西瓜大一些的银球。银球很重,圆圆的,又不好搬,土匪在匆忙之中,不容易带走,从而减少损失。这个银球,被叫作“没奈何”,让土匪没奈何。这是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之一。最近几十年以来,我国的票据活动逐步恢复开展。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不能想象没有票据。但是,我国的票据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都有不同的滞后,不尽完善,不能令人满
5、意之处还是存在的。从使用和熟悉票据法的角度看,中国百姓也是处于初级班的水平。票据的作用之一就是支付作用。目前,一般人几乎不使用、或者接触不到汇票、本票、支票。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今天,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支票最初起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以后,支票逐渐流行到欧美,又遍及于世界。乙:法律是比较注重历史的。在讲部门法律的时候,往往在概论部分,或者绪论部分讲一些历史的沿革。更不要说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了。甲:我们学习历史,是为了从过去的事件中吸取经验,以便更好面对未来。但是,
6、指导实际工作,不要过分尊重历史。过分尊重历史,就是低估了历史的法则。历史的最重要的法则就是变化,就是与时俱进。灵活性表现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也包括法律。法律之树也应该从生活中汲取营养。我们还是继续说支票。使用支票代替付款,是支票最主要的作用。为了不必随身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可将现金预先存到银行,与银行订立支票合同,然后向银行领取支票簿置于身上,以后在需要付款时签发支票即可。支票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使用。例如买主支付价款给卖主,可以直接签发支票。也可以直接签发本票,也可以签发汇票。乙:你是说,支票与现金是一样的?甲:也不完全一样。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人去世,他的三个朋友去参加葬礼。一个朋友提议:送死者一
7、些钱,以备他使用。其他二人表示同意。第一个人丢进坟墓100美圆。第二个人虽然心疼钱,也只好丢进坟墓100美圆。第三个人当然也心疼钱,想了一下,丢进坟墓一张300美圆的支票,将那200美圆找回来。说:我也给100美圆,但是,没有零钱,只好给一张支票。所以说,支票与现金是有区别的。乙:是呀!在学习票据法的过程中,人们普遍感到比较困难。因为,人们对票据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了解的甚少,学习中遇到的新词儿太多,难度就大了。相比之下,学习婚姻法就容易一些,所涉及的事情,都是日常生活中的、经常遇到的问题,不是在自己家发生过,就是在邻居家发生过,或者电视中见过。甲:你说得对。对于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也有类似
8、的情况。过去,国际贸易是国家垄断,一般的中国人,接触过国际贸易的比较少。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面临的都是新的东西,有关的国内、国际的法律法规数量之多,犹如浩瀚的大海,让人应接不暇。学习新的东西是要付出代价的。乙:现在,我们如何学习票据法呢?甲:我们先从票据行为开始。票据行为是一种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债务的产生往往又不以实际交易中已经存在的票据原因为其必要条件。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票据行为是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六种。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我国票据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广义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
9、关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除包括以上各种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在有些国家包括付款。下面的案例是关于出票人与保证人的。1、出票人与保证人案情简介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支票帐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有关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钟女士保证。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4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4月26
10、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我们讨论如下几个问题: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否负票据责任?4、本案中的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参考结论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有效。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11、4、本案中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参考理论分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应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无效的,但票据行为彼此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如果在一张票据上有众多的票据行为,某一行为的无效不
12、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本案中的司徒先生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完成的出票行为是无效的。但出票行为的无效不等于票据无效。如果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齐全的,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依然有效,当然,如果票据上欠缺要项,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也无效。本案中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均未对司徒先生签发的支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推定司徒先生出票无效,但所签支票有效。二、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8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的规定。” 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
13、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只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权利人的利益仍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用。三、司徒先生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房地产公司和租赁公司的背书行为都是有效的,他们应该对现代商城承担连带责任。它们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是不能成立的。钟女士进行的保证属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效力受被保证行为的影响,由于司徒先生的出票行为无效,钟女士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也是无效的,钟女士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乙:通过上面的案例,我对出票有了一定的理解。所有票据行为中的第一个票据行为就是出
14、票。甲:你说得对。不过这仅仅是了解票据的开始。要掌握的东西还很多。乙:下面我谈那点?甲:票据是无因证券,这点很重要。乙:我们就看无因证券。2、无因证券案情简介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后,
15、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本案参考结论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参考理论分析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特征之一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票据具备票据法上的条
16、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在所不问。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善意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对于票据的无因性有两种理解:一是认为只要票据行为已经具备法定要件,纵使票据行为有瑕疵,票据关系依然有效。此意见是从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出发,来理解无因性。票据制度发达国家常常采用此意见。另一种意见认为,票据关系只有在合法成立以后,才能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如果当事人是以欺诈、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意见是从票据活动的合法性理解无因性的。我国采用此意见。中华人
17、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案中,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水泥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水泥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永固房地
18、产有限责任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乙:票据的无因性确实很独特,与一般民法的原则是有区别的。无论如何,票据代表一笔财产。甲:你说得对。财产,通常是可以质押的。乙:票据可以质押么?甲:我们讨论一个案例。3、汇票质押案情简介1998年11月5日,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由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供给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标准煤炭6000吨,每吨单价800元,货款总金额480万元。2、首批供给1500吨,货款计120万元,于1998年11月19日前交货。3、如果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违约给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经济
19、损失,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后,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从开户银行民生银行某分行开出一张面额为1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为受款人,承兑日期为1998年12月3日。该办事处根据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要求,将“不允许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盖在该汇票的背面。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供货义务。1998年11月10日,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汇票交给第三人,民生银行某分行某办事处做为质押,并与民生银行某分行某办事处签订了质押贷款协议:民生银行某分行办事处贷给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煤炭货款120万元,并
20、将该笔贷款划入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办事处开立的帐户。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将120万元贷款分别偿还几笔借款与货款。另外,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民生银行某分行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前,民生银行某分行为确定质押汇票的真伪,曾对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质押汇票进行过核实。民生银行某分行知道此笔质押贷款系为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煤炭所贷。 由于购销合同规定的供货期限超过,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供货义务,也没有将汇票退还,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遂于1998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购销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照合同约定,给付恒意兴煤
21、炭有限责任公司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供货义务。为达到骗取我方货款的目的,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手段,在无货可供的情况下,竟将我方与其约定并注明“不允许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物,与第三人民生银行某分行签订了质押贷款合同,将该汇票质押给第三人民生银行某分行,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获贷款120万元。汇票质押行为违反了我国票据法关于“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的规定。因此,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的质押行为无效,由此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
22、担。要求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返还汇票,并由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本案的诉讼费。 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收到汇票后,由于合同规定的供货时间紧,货源组织得不好,造成不能如期供货。由于汇票已做为贷款的质押物在民生银行某分行,返还难以做到。愿意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争取早日返还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第三人民生银行某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11月5日签订的购销煤炭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的承兑汇票后,至今未向华兴煤炭有限
23、责任公司供货,亦未将120万元退还给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系违约行为,对此,依法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开出的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能否设定质押问题,该汇票明确载明不允许背书转让,此系双方当事人对该汇票的约定,而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民生银行某分行明知该承兑汇票约定不允许背书转让,仍以此承兑汇票设立质押,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来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民生银行某分行与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发生转让行为,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不可转让的权利
24、不得设立质权。故,质押行为应认定无效,质押物承兑汇票应归还出票人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民生银行某分行贷给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120万元,均未用于购买煤炭,而是挪做它用,以上款项均从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民生银行某分行办事处开立的帐户中支出,故民生银行某分行知道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质押贷款用途使用此笔贷款,亦应承担过错责任。关于“不允许背书转让”字样应填写在汇票何处,是否影响其法律效力问题。经查,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兑汇票上填写的“不允许背书转让”字样,虽不规范,有瑕疵,但双方就该承兑汇票作出的“不允许背书转让”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参考结论1、恒意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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