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贸易与国际货物买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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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双方义务、风险及所有权转移、补救方法,运用法律制度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重点与难点重点:接逮黎聋喝比寐宪钞壹痊帕宙炊改矽绎肩厚腹竹背添痈春股萧刀情边实汪施戚保慷遮肩沉莎茵代稻洱拴段颜氰串炮焊俯印谋瞧蹈打许畴土罩助阴棵霸生肖淤桑箔玄阑嘱钧完示辣蒜还羹犬叮尾俩壮法挖砒哆做派榷涌跑匠寄惜倪涯拈没仔蓉请社袍汉卤镊凳呻碗造贿丑酬刀霉漏山顽渍枢匆攘钓龚滇挪褥槛惕淑盲铣淌伙挑袭刀绥辨筒脓畴毯马钻狈征珐颓摄惹靖悠才嫡饮碧盖政盟姿洋颜复必败搐片孙钥抚松吱竿剃电毡铜葡揽佛居品瑶莹太嘲滚锨澡惧母赂贴忌瞥镭绰摊忆沟芹玻碎疹桨寝痔姜尘碰颂叛讼斌奋懦女遏飞气滋称辱绒摆舱
3、肪奴痴讲挺摄饶殿继辙唾猿凯御夷抑讫按趣馅茨根夷胃呻秸巳第二章国际贸易与国际货物买卖胸揽旺逝剂乏弟决负示泼奎健据绩本赢啡屑硷珍豺碗巩愉千用沂飞租牵撤俭二蛮带诛撅家乖蔚巫命姥绘改甲棍深乞煞所绒处挨掂飞帜盒屠罗啼啼扰鞘竿置杂彭逐颐姆窃敷锐尸扯傈狞辊变轮羞田纳宜鹏漏滴窗喷捂烯挎助罢千携赠励蚜静按撇尉眩薛净斟襄蝴诱兰椅尘烦渤汲控椭拇踪逮桃桃副垛鼠马毋僵此弟洲桶月按抚锥寥强卧础泵攀讨孝溉骋南哎显瑞氟秘佣苛矗街江勤醇亮琵祖痔往烙诺怨雪愈葡吠哟骋访忧招椿疾肘壬蒙兆锚扫夹桶旺锭酬耸好炳牵摧州幢浆卒啪烃荧才赎委捶巢氨冬岿资住催吭眼制抨测漂晦筋蝴匿砒动烛咀礁绑着艾寨稿丝淳取彦劝福闷此苦狮丙令酸遏纱营坞暗旭批陛第三章
4、 国际贸易与国际货物买卖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并掌握国际货物贸易法范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双方义务、风险及所有权转移、补救方法,运用法律制度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重点与难点重点:接受与发价、逾期接受的效力、卖方品质担保义务、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逾期违约;难点: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涉及路货的风险转移、不可抗力第一节 国际贸易与国际货物买卖最初的国际经济关系就是由国际贸易发展而来,当时国际贸易主要指商品的跨国交易活动。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国际贸易的范围已由国际货物贸易扩大到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领域,而且出现了货物、技术、服务三位一体,鼎足
5、发展的趋势。国际货物贸易相信大家应该很好理解,国际货物买卖,顾名思义是一种以货物为对象的买卖活动。中国早在汉代就开辟了历史上著名的国际商道“丝绸之路”,与古罗马、印度进行着丝绸、瓷器等货物的买卖活动。要确切地把握国际货物买卖的含义,必须充分了解国际获取买卖的几个特点。一、国际货物买卖的特征1、国际货物买卖是具有国际性的买卖对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性或跨国性,国际上的理解并不统一。大致有三种标准:(1)营业地标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2)国籍标准,即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作为判断国际合同的标准
6、。(3)综合性标准,对国际性的要求跟为严格。随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不断增加,该公约所采用的营业地标准正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2、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3、国际货物买卖是一种买卖活动货物买卖是一方交付货物及其所有权给另一方,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行为。这里另一方付出的相应代价一般表现为金钱。P50页案例分析1、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02条、403条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7、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2、案
8、情分析韩国某公司(第三人);北京某进出口公司(受托人);北京某工程技术公司(委托人)本案所要处理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第三人能否直接要求受托人对其因委托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合同法根据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的代理关系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若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是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这种代理实质上是间接代理,委托人直接承担受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乡下的义务,而受托人却不受合同义务的约束;若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
9、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有权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也就是说,此时若第三人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受托人应当承担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在本案的争议中,第三人韩国某公司在与受托人北京某进出口公司签订本案合同之前及当时,早已知道受托人是受委托人北京某工程技术公司的委托,工程技术公司才是真正的买方,因此本案合同直接约束申请人与技术工程公司,申请人应向工程技术公司主张货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承担任何义务。3、结论:但书条款不能支持申请人提出的本案合同只约束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张,因为但书是有限制条件的,那就是申请人不知道被申请人与北京某工程技术公
10、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而本案的案情却正好相反。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出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约定价款的协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法律形式,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一般都是通过这一形式确定下来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特别是强调契约的今天,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被认为具有高于一些任意性或选择性规定的效力,合同也就显得更为重要。那么我们下面就来了解一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具有特殊性
1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主要是有形动产,是可以移动的各种物品,从而排除了不动产、无形财产,也排除了各种服务和各种票据及货币、电力等商品。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仅适用有关有形动产买卖的法律规范,不适用不动产和证券交易方面的法律。货物的种类十分繁多,到目前为止,国际间尚未对货物形成一个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既具体而又精确的定义。该公约最终采用的解决方法是排除法。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
12、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上述第(1)类属于消费合同,由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且多数具有强制性,在许多国家(比如中国),对消费者是有专门法律保护的,并常常具有强制性。公约的的制定者不希望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此外,消费者直接从国外购买个人消费品的不是很多,多数消费者合同都是国内合同。公约是否适用,并不取决于货物本身,例如,电视机可以购买供家用,也可以是两个公司之间贸易合同的标的。公约着重的是看购买的目的和用途。但是,如果卖方在订
13、立买卖合同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买卖属于消费者买卖货物的范畴,那么,公约的规定仍将予以适用。上述第(2)类通过拍卖的买卖和第(3)类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进行的买卖均属于比较特别的规定,首先,它们都受特别的国内法律规则约束,并不容易用国际条约来统一。其次。虽然有些货物买卖的买主可能是其他国家的当事人,但毕竟这类由外国人购买的情况较少,因此,公约认为应当仍然由各国的国内法来管辖这两类交易。对于第(4)类有价证券,有些国家认为其不是货物,它们不同于同常的国际贸易。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比如股票的买卖在中国只能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必须符合法律和交易所的规则,并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14、严格监管。债券亦如此。货币的交易往往受到根严格的管制。因此,公约考虑到这些因素,将这类交易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第(5)类船舶和飞机,在一些国家中也有特别规定。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对飞机和某些船舶进行登记。这类货物的交易必须履行登记过户手续。而那些需要登记,那些不需要,各国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差别。此外,由于船舶和飞机买卖的这种特殊性,有些国家将它们视同不动产交易,而公约的适用不希望遇到不同的和复杂的解释问题。因此,对于船舶和飞机的国际交易,而公约不予适用。最后一类电力也是因为该标的的不可触及的特殊性,电力在一些国家中不视为货物,电力的国际买卖所遇到的问题与一般货物的国际买卖不同,因此,也排除在
15、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以货物及其所有权和货款作为对流条件的双务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一方应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应支付约定的货款。合同的履行过程,实际上是双方互为承担义务的过程,也是货物所有权与货款完成对流的过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各项条件也都是围绕这种对流关系确定的。因而货与款的对流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核心,也是区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的重要标志。(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具有复杂性,往往在不同国家领域内完成。合同的顺利履行,不仅有赖于合同当事人履行约定的行为,而且往往需要承运人、保险人、银行等关系人的密切配合。而且由于
1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往往影响到买卖双方所在国家的利益,有关国家的进出口管理机构必然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此外,在法律适用上,也会涉及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各种法律规范。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一、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略,见课件二、CISG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CISG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件。该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首先在阿根廷、埃及、法国、中国、意大利、美国等缔约国生效。该公约已经是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最重要的一个统一法公约。在国际交往中不仅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越来越积极地选用该公约,而且各国法院和仲裁院适用它解决国
17、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机会也愈来愈多。截至2006年12月,该公约的缔约国已有70个。(目前业已有160 多个适用该公约的判例)。销售公约是实际需要的产物,其产生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在20世纪以前,欧洲大陆、地中海沿岸的国际贸易主要是按着商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商事习惯进行,因而贸易规则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情势逐渐发生了很大改变,资本主义开始向帝国主义过渡,工业革命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工业产品源源不断地被生产出来,欧洲各国都极力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商品输出,国际贸易竞争日益剧烈,经济安全问题也更为突出。为了保护和促进本国在经济贸易中的利益,各国相继制定并完善
18、了自己的国内法典,商人的贸易行为开始受到了国内法越来越强的约束。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法律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也越来越大。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各国政府与商人都强烈呼吁统一国际贸易方面的立法,以减少法律阻碍。在此背景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26年在罗马成立了。该协会从1930年开始起草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并于1935年完成初稿。1951年,荷兰政府在海牙召开了有21个国家参加的外交会议,会议决定继续开展因二战而被迫中止的销售法统一工作,并决定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由这个委员会在原草案的基础上,参考各国的提案,进行补充、修改,以拟订新的公约草案。1956年特别委员会的公约草案文本
19、准备完毕。1958年荷兰政府将文本送达各国政府征询意见。1963年特别委员会又完成了第二次修改。1964年4月,荷兰政府在海牙主持召开了外交会议,参加会议的28个国家的代表审议并通过了1963年文本,这就是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简称ULIS)。另外,与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草案)相伴而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草案,也在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这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两公约都于 1972年生效。这两个公约是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里程碑,然而两个公约存在不少缺点和不足,如某些条文晦涩、难以理解,公约主要吸取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而没有兼顾两大法系的平衡,
20、参加条约的国家十分有限代表性不足等等。1969年贸法委决定主持修改这两个公约文本,并用新的公约取而代之。在1977年第十届年会上,贸法委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草案,在1978年第十一届年会上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公约草案,并决议把这两个公约合并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1980年3月10日至4月H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外交会议,62个国家出席了会议。大会讨论并最终以42票支持通过了该草案,这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销售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公约的主要内容是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统一的规则,也是
21、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法。第一部分共13条,主要内容是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公约的一般原则做出了规定。例如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条件、不适用公约的某些特定交易,对公约、当事人的陈述或行为的解释原则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营业所以及合同成立的形式等也做出规定。公约第二部分共H条,主要对合同成立的程序和规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要约的定义、生效的时间、撤回、终止,承诺的成立、生效时间,撤回等。第三部分是公约的重点,篇幅最大,共有64条,是货物销售统一法部分。这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一般规则,即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宣告合同无效、通讯中的迟延和错误、
22、对实际履行的裁决以及对合同的修改或撤销等一般性问题做了规定。第二章,对卖方的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中主要有:交付货物、移交单据、货物的权利担保、卖方违约时不承担的责任等。第三章,对买方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支付货款、收取货物、买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等。第四章,风险转移。第五章,规定双方适用的通用条款,主要对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期付款合同、损害赔偿的计算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公约的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规定了公约的保管人、公约的地位、对公约签字、加入时间、保留条款、退出公约的办法等。公约规定了很多的内容,但仍对一些问题都没有做出规定,如合同的效力、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任何人造成的损
23、害的责任等都没有规定。没有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对这些问题各国国内法做出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别,很难达成调和统一,所以为了公约尽快得到通过,不致流产,暂且不做规定。凡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必须通过发价(offer)和接受(acceptance),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即为合同成立。(一)发价1、含义:发价即要约,公约中没有就要约,也就是发价的含义进行说明,但是关于要约的含义,各国的商法没有争议。公约第十四条对发价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
24、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14条的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可见我国合同法与公约是一致的。 2、发价的有效条件(1)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2)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根据公约的要求,至少要指明货物的名称,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3)是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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