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表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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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农业砂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表(备案)联系人:电话:序号权型职类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职权依据1行政许可农业种子类许可作种生经许证发农物子产营可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2、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
3、监管工作。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以及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农村部核发。第十五条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
4、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核发前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第十九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规定的
5、有效期限。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2政可行许农业种子类许可用菌生经许证发食菌和产营可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
6、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一条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
7、1号修订)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8、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政可行许农业种子类许可作种质检机资认农物子量验构格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七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7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
9、府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2022年修订)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种子检验机构的检测条件、能力等资质进行考评和核准的活动。第七条申请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按附录A格式填写);(二)满足检验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说明材料;(三)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材料;(五)检验报告2份(按附录B要求制作)第十二条
10、考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业务办理系统中将自动显示为受理状态;(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即时更正;(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第十三条考核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考核,进行能力验证和现场考评。第二十七条考核机关根据考核报告结论作出考核决定。对符合要求的,考核机关应当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已得
11、到妥善处理的,考核机关应颁发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政可行许农业种子类许可用菌质检机资认食菌种量验构格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七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8项: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12、。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2022年修订)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种子检验机构的检测条件、能力等资质进行考评和核准的活动。第七条申请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
13、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按附录A格式填写);(二)满足检验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说明材料;(三)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材料;(五)检验报告2份(按附录B要求制作)第十二条考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业务办理系统中将自动显示为受理状态;(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即时更正;(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
14、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第十三条考核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考核,进行能力验证和现场考评。第二十七条考核机关根据考核报告结论作出考核决定。对符合要求的,考核机关应当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已得到妥善处理的,考核机关应颁发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行政许可农业种子类许可用菌进口批食菌种出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
15、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3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菌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6行政许可渔业类许可设渔线
16、侧人渔审建禁区内的工礁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7行政许可渔业类许可殖研特需在渔作或捞贵生物批养科等殊要禁区业捕名水动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鲸、鲍鱼、中华绒螯蟹、真蜩、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17、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8政可行许渔业类许可用具用捞法用批禁渔禁捕方使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9政可行许渔业类许可政港督理关渔渔监管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
18、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方可从事渔业生产。10政可行许畜禽类许可畜生经许种禽产营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放。11政可行许畜禽类许可育的禽、套进中试的准培新畜品种配系行间验搬【部门规章】
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5号)第十八条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2行政许可畜禽类许可、种、营可核蜂蚕生产经许证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IE)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
20、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规范性文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13行政许可兽医兽药类许可业医格核执兽资证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1、(2021年修订)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兽医兽药类许可l.一【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14行政许可证核发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
22、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15行政许可兽医兽药类许可药告批兽广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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