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沾益区河湖管理保护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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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靖市沾益区河湖管理保护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有区级河长和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河湖,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内奖励办法。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河湖管理保护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河长制办公室
2、举报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区河长制办公室根据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点进行受理、核查、分办、反馈。第四条河湖管理保护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河湖管理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河湖管理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章适用情形第六条河湖管理保护举报奖励适用情形:(-)在河湖库渠管理范围内新出现的乱占、乱建、乱堆、乱采等行为(乱占:围垦湖泊、非法侵占水域、滩地;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乱采: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
3、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乱堆: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乱建:水域岸线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河湖库渠内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向河湖库渠内直排或偷排污染物影响河湖水质的行为;(四)影响河势稳定,填堵封盖河湖,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行为;(五)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破坏水文监测、河长公示牌等行为;(六)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七)无证取水、非法取水等行为;(八)对水环境质量造成较大或重大危害的
4、行为。第七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译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点位属曲靖市沾益区管辖;(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举报前未被各级河长办核查处理;()举报问题举报前未被新闻媒体曝光;(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第八条不属于奖励范围的人员和情形:(-)各级河长办工作人员、巡河员、护河员、河道保洁员、河长制社会义务监督员等从事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人员;(二)举报前违法违规行为已被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检察院等掌握,或正在处理中的;上述两项,需由举报事件所属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提供有效证据反馈区河长制办公室。第三章举报核查第九条举报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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