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之起诉状与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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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约财产纠纷之起诉状与判决书民事起诉书原告:李某1,男,汉族,1996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李某2,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父。原告:米某1,女,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母。被告:刘某1,女,汉族,2003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刘某2,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父。被告:徐某1,女,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母。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物品、财物及赔偿损失14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
2、由:2022年4月份,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经人介绍于2022年5月30日定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28000元,其他礼品6000元。2022年6月24日经双方商议去被告家中商议婚期,当天给付被告彩礼IOOOO元,礼品3000元,约定于2022年11月24举办婚礼,2022年10月31日,被告拒不履行婚约。原告认为,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原告请求返还定婚给付彩礼,被告应予返还,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鹿邑县人民法院具状人(手签姓名,掘指印):2022年9月15日李某1、李某
3、2等与刘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豫1628民初55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96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李某2,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父。原告:米某1,女,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李某1之母。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女,汉族,2003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刘某2,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刘某1之父。被告:徐某1,女,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
4、刘某1之母。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河南诚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1、李某2、米某1与被告刘某1、刘某2、徐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合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李某2、米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物品、财物及赔偿损失14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份,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1经人介绍于2022年5月30日定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28000元,其他礼品6000元。2022年6月24日经双方商议去被告家中商议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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