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略论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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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司法机关被“执行难”的相关问题所困扰已有数年,且虽对此进行了若干次“会战”,仍不见明显成效。因此,仍有必要从现行立法中探究这一难题的生成原因。笔者在分析现行执行程序时,发现被执行人所应履行的(总体)给付义务相当空泛。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应当使(总体)给付义务在执行程序的若干具体环节上有具体体现,即使之细化为若干具体义务。本文以下所讨论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便是其中之一。一、明确被执行人财产释明义务的必要性(一)财产释明义务是被执行人原本在一定条件下应予承担的义务毋须赘言,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负有依照执行根据作出给付的(总体)义务。这一义务只有在其客观上确实
2、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相关能力时才可得以免除或暂缓履行。有相关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者当然将遭致法律制裁。但究竟有无履行相关能力显然不能单凭被执行人的简单声明加以认定,也不能仅仅因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便作出判断。被执行人若没有按期履行而又不希望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必须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相关能力,证明自己不具有拒不履行的主观恶意,即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时负有证明义务。这种证明无非是通过全面披露自己的财产状况来进行,因此,此种证明义务也就是财产状况释明义务。由以上分析可见,财产释明义务是被执行人承担的总体履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自然衍生的一种更具体的义务,是其原本就应承担的义务,而非立
3、法者另外设定的义务,故仅需在司法过程中加以明确解释即可。(二)我国现行民诉法典未明确规定财产释明义务所造成的危害我国现行民诉法典虽然也肯定被执行人负有给付的(总体)义务,但仅停留在泛化的层面上,并没有将这一义务细化到执行程序的具体环节中,更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这就形成了于申请执行人明显不利的局面:一方面,如果被执行人“有效”地隐匿财产,制造无履行相关能力的假象,而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及时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则此时被执行人实际上往往就不再承担任何义务。由于法院无法取得能证明其有相关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证据,因而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员以及申请执行人
4、必须努力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找寻无获,申请执行人将面临全部或部分债权无法实现的不利后果。这与狭义诉讼程序(也即审判程序)中原告通常所负的举证责任极为相似,申请执行人似乎又回到了自己的实体地位不确定而仅具有程序上原告身分的诉讼阶段,并需再次承担举证责任,即承担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举证责任。这显然有悖于其业经生效民事判决(或其他执行根据)确定的合法债权人的地位,故而显然有失公允。以上这种局面是一种使申请执行人处于被动、被执行人居于主动的反常局面。(一)有助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首先,有助于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相关能力。例如,可以发现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债权等通过通常的查
5、询、搜查手段不易发现的财产。部分被执行人由于受到对虚假释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威慑,故极有可能作出真实释明,从而使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发现更多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有助于获得采取进一步调查措施的线索。例如,针对被执行人所告知的此前一年内的财产处分行为,走访财产受让人,查阅交易记录,以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有恶意处分财产或诈欺性转移财产之行为。(-)有助于认定被执行人有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主观恶意我国现行民诉法典第102条第1款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可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否确系“拒不履行”,即有无主观上不愿履行的恶意,则不易认定。财产释明义务的明确规定即提供了一种认定方式方法。
6、被执行人释明财产状况后,如果法院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在释明日前取得的可执行财产,就说明其作了虚假陈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主观恶意便足以认定,从而便可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三)将被执行人置于被严格监督的境地,使申请执行人真正归于执行程序中的主动地位明确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释明义务,可进一步强化其按期履行财产给付义务的总体义务。尽管他仍有可能不为给付并作虚假释明,但其在作出释明后仍得时时担心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获得证明其释明虚假的证据,以及随后必然遭致的法律制裁。因此,明确规定这一义务显然可切实使被执行人处于应有的被执行、被监督的被动地位;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可不必再疲于奔命地追
7、踪被执行人,而只需获取并提供一项能够证明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证据,即可使被执行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由此可见,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将在较大程度上扭转现行立法所造成的执行程序中债权人被动、债务人主动的反常局面。三、相关司法解释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相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这是现有法律文件中唯一涉及财产释明义务的条文,但它却极不规范,存在以下缺陷:1 .没有明确将被执行人向法院释明自己的财产状况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加以规定。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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