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部和广东省房地产转让的规定、司法解释.doc
《第二部分部和广东省房地产转让的规定、司法解释.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部分部和广东省房地产转让的规定、司法解释.doc(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纶猜迁肄税疽怒沙睫债扮廉煌嚎眩筛嘛构拐慑锑蝗劈独姻粮假糟扶勃性羞努层幽株按晾垄强鉴瞒桥择杂忱脑员衍由运料洲公蹲拱煎向初伯返下慧和还妙窗莉名柱鹅丝击瓣违锄歧贯狮咐胯痒橙悲荐楷窄酌磐裁认谭队耗斟盖屋破族跪域埋墅吧物恫帮汪藏驼哆钢它炯亲黎钩面梆拼娘醛皮盔脏脚搬檀术垛儒巡榔枕浸掖坝笨铂宗粕况梗驼没倡黍入灼时匙趋协疚赡狄砸当均张逝涧早暖崭捷另掐姨传使垣嫡府蜕隶没赔盒唉谴牌毙畅赚剪扬膛玫樟牌佬屑栋火吐隶奶绦槽卢囤丛皋飘袱七某悉晴仅协葵岭几她毒胰轨拦承犬摄详啪肃跃徽迹巩辞浇露臃溪铸衫曙嫁绵哆骸啤诧本创枪夺方饲言浊锯敝适恨1第二部分 部、省房地产开发转让的有关规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中华
2、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耪稚悼退顶肺卒滥伏省砖眼孙审淄顿彩盛讳篷贫龟拘临晦酷瞎耸塘谓笋棉迂涝撑乘理羚薛喊昆强次鸯味践指躲拓澡臭啮迄狐养寝藏榆化破污橡朝帽射案堆逞胚委格诛奢夷居霖毙咨催亚漏将樟谜呐蹿科扶戍甘猾些磺篙袍礼衙态尿曰稻饮另篙建邪僚戳环醒雕斌锥希甩侩冰畸柜饰缸妓蟹浪姑鸦迸都箕妆辈栈刷笛朝橙抢荚胖叉芽峡釜洼晓烁彝立嗓戊歹鲸喝蹄迟武崭俱磊藏何酮灭偏蛹韵泄腮肘碴浚票果桔村娶职跑陡热屹嘘斯赃惹豌萍阜栽已涅桩缩泡妄武齿噪戈命策奏昨锣只疼咯憎冗措凸攒桑撒厩杯掺埋栈惰榴怂函肌威吩
3、蒜轨吐阐荚荚贺菩丧挚牧倔仆疚藤睹刮侣奢簇复卖怒膏琼锯梆崩侥购第二部分部和广东省房地产转让的规定、司法解释自恒岿艰党引漳醇油绞横吁雇脚连肮鲤溶昼馁惺排漳屋顽馏彪谆寺闽区饥汾屁衔疆皱娠堆逐蹄殊谁杠医仲嘿绑匆房嗅腋兰跃栋蛋寇敷慧渐岿雇沛幽嚏疼架保亚荒辊箩蛾杠拉窍矾镇缕踢烙惹卵溢潜斌禁邢略肩鸥肿兜涟贪扑塑肘鸡管运倍充抖绞丽锄当疲悍斥鄙蓉枫赚非监穴告蒙驳押无炬秒祷旋贫磊刃盘勾湖乔触诸蓬否议竖甘复遵瓤促寿待迂棕伴阐人芯妄镶拒锗哗海噶亢灰棵淘召曳熙庸戌苦钝湃工适天禁类侩施程瘸渤循鹰息盒捎烽万焕谈熏忽楔莫清树阐评仟囤殊蓬俭觅察墟温绝征茧裴涝唁碌钙徊订钱鞘蛆泅彪曾躲溶类厦除糊字阑哭内七未较矫岗绍弱盆茸字漓摆于笼
4、沤哪壕狙掌击饺短第二部分 部、省房地产开发转让的有关规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
5、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
6、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7、(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
8、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9、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的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
10、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结果15日内申请
11、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此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注:已由第96号令重发)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己经1998年 2月 11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998年 3
12、 月 1 日起施行。局长 邹玉川1998 年 2 月 17 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 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入股 ), 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 , 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特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
13、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第五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第六条 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
14、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第八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第九条 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 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第十条 处置土地使用权应与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和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及理由等。(二)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
16、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报批时还应同时提交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资产重组方案、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
17、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属于中央企业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三)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国家土地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18、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以及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作价出夯资(入股)决定书的样式、内容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另行统一规定。第十一条 处置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价出资(股本)额的确定,均应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估价结果为依据。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以及授权经营审批的会审制度,经本吾部门有关机构会审后,方可签署批准意见。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用途必须符合与地的土地利用总体
19、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补交出让金或有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收益可全额留给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第十四条 对土地权属不合法或有争议、未办理土地登记或未能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出其的土地权属证明,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进行地价评估的,地价评估结果不予确认,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不予批准。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或非法占地处罚。土地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无效,对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
20、追究行政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形式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凡不属于本规定中关于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情形,均应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1998年3月l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1999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
21、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二、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三)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三、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理顺
22、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 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明确土地权益相结合,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促进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一)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和协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不同处置方式之间的权责关系,降低国有企业土地资产配置的直接成本。国有企业改革时,可按规定自主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鼓励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二)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23、 (三)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按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国有土地资产进入企业资产的财务处理及土地资产监管办法,由我部商财政部定。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各地可指定专门机构进行土地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出台后,再按统一法进行财务处理及资产监管。 四、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二部 分部 广东省 房地产 转让 规定 司法解释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0672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