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良工程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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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优良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6449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各市(专业)质监站:为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施工企业的创优积极性,以质量优良工程为样板带动全省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现将省优良工程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省优良工程评审办法省建设厅二六年十二月五日省优良工程评审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名牌”战略,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省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标准(DBJ04-244-2006),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优良
2、工程是代表省级先进工程质量水平的工程,是申报我省“汾水杯”质量奖的基本条件,凡申报“汾水杯”质量奖的工程,必须是省优良工程。第三条本评审办法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省优良工程申报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建设,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单位工程或者建设项目可以申报:(一)40002以上住宅或总建筑面积100002以上设施配套齐全的住宅建筑群;(二)40002以上的办公楼、商场、综合楼、宾馆等公共建筑;(三)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四)大中型工业、交通、市政、农林水利、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中的单位工程;(五)个别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
3、,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工程,工程质量达到省先进水平也可申报。(六)违反国家、省有关建设市场管理政策规定的工程不予受理;本条第四款所列举的建设项目中的单位工程是指:1、40002以上多层厂房或300万元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30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工程;2、长度1000以上的隧道,500以上的桥梁;3、桥面面积20002以上的立交桥;4、300万元以上或中等以上规模的构筑物工程;5、30002以上的园林建筑;6、10002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7、长度10以上的高速公路,20以上的高等级道路工程;8、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土木工程。本条第六款所列工程不予受理是指:1、违反建筑管理法规的工程;2、违反工
4、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3、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4、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5、工程和竣工后隐蔽的工程;6、存在工程质量纠纷的工程。第五条省优良工程申报条件:1、申报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已经形成生产能力和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按省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和省居住建筑节能技术规程(DBJ04-239-2005)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的工程。2、工程建设过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合法。3、按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
5、75-2006)和省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标准(DBJ04-244-2006),施工单位自评,监理等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已出具评价报告,评价为优良,并且节能效果达到当地节能标准的工程。4、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经设区市审定为市优良工程,且验收备案并经半年使用期。工业交通等项目要求投产试运行并经过相关部门正式验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省先进水平并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且取得专业质量监督站的优良证书。申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年申报。第六条省优良工程申报主体申报单位必须是单位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总包或主承建单位;多家施工企业承建的特殊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申报。主要参建单位可以同时申报参建工程优
6、良评审。申报单位在省优良工程申报表中应如实填写监理和主要参建单位的容。监理单位在工程创优中成绩突出(需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专业参建单位所承建的工程(地基处理、专业装饰装修、安装等)规模在100万元以上且工程评价为优良的相关单位,在单位工程己评优的基础上,可发相应的优良工程参建证书。第七条省优良工程申报程序:(一)施工企业或建设(开发)单位应当自愿书面申报。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的依据为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省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标准(DBJ04-244-2006)。专业工程根据工程各自的特点,按照相应的专业标准进行评定。(二)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7、设施工程,设区市及以下管理项目,由设区市质监站评审后,择优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推荐上报。(三)省管项目直接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报送。(四)专业性工程项目,由其省级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审后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推荐上报。第八条省优良工程申报材料:(一)省优良工程申报表;(二)省优良工程审定责任卡;(三)施工企业年度创优计划;(四)工程概况;(五)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六)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备案表;(七)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九)消防、电梯等专项工程验收的证明文件;(十)建筑节能评定书;(十一)评价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和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
8、报告;(十二)特殊工程的分包验收记录(如网架、幕墙、电梯等);(十三)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及其说明;(十四)质量评价加分证明;(十五)住宅工程用户回访记录(要求100对住户回访,未入住的要有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十六)评价标准中重要的评价项目资料;(十七)项目周边环境安全的有关说明及材料;(十八)室环境的质量检测报告(封面及结论复印件);(十九)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或省级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的优良工程证书;(二十)建筑物正背侧面彩色照片各一。本条第十四款加分证明是指:1、获得部、省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和科技示工程奖证书复印件;2、使用节能、节地、环保等先进技术及施工过程采取先进施工技术的材料证明
9、;本条第十六款重要的评价项目是指:1、钢筋砼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2、钢结构焊缝部质量检测报告和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 固质量检测报告。本条第十七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的有关说明是指有无高切坡挡墙、高填方区、断裂带及防护设计、施工的有关资料。除申报表外,其它资料均要求为复印件,按上述要求的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第九条工程现场审查程序(一)听取申报单位介绍申报工程概况及质量情况。(二)对申报工程进行实物复查。(三)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核查。(四)走访使用单位了解使用者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和评价情况。第十条工程现场核查容(一)申报资料主要审查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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