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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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培 训,2011年4月6日,技术市场相关政策,营业税政策 1,营业税征收对象: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金融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 7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 9销售不动产 从事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
2、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营业税的征收,营业税政策 2,从事技术交易的应税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
3、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4、国税函2004825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如何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
5、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政策 3,技术进口转让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单位和个人(包
6、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
7、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便于各地掌握执行,现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的可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的范围明确如下:一、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
8、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三、上述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
9、知(国税发200480号)中,十二、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免征营业税。取消上述审批后,国内受让方应就支付上述技术转让费保留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2.技术转让合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时,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规定技术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
10、的价款,对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的、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为商标使用费,计算征税营业税。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合同,其所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技术转让费给予免税,而应按照一般劳务费适用有关税务处理规定。,技术进口转让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现行所得税政策,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十条明确规定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11、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需注意:一、限于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二、限于技术转让所得。三、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12、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
13、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四、企业发生
14、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
15、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技术市场政策与相关政策关系,技术市场优惠政策 1.财政政策 1.1奖酬金制度 2.税收政策 2.1企业所得税 2.2营业税,其他科技政策1.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2.技术先进性企业政策 3.出口结构调整政策 4.科技研发机构政策 5.产学研政策,普惠,专项,税法规定的减免范围如:农、林、牧业经营性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科技部制定的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16、,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前置条件之一;是科技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之一;登记机构设立应该经过科技主管机关批准;登记人员接
17、受培训、业务指导;建议到所在辖区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立的登记处进行登记,广西的认定登记工作,自治区科技厅在全区14个市设立了登记处建议到所在市设立的登记处进行登记,广西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流程,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由登记处核定技术性收入,审批;登记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报送技术合同登记处进行认定(材料不齐的可以返回进行补正),提供具有法律效力且在履行期内执行的中文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不少于一式两份),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予以认定,加盖“同意登记”章。,登记处正式受理审查时间不超过30日(一般当时完成),不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不予认定。在原合同上加盖“未予登
18、记”章,予以退回。,填写用户注册表 并获取上网用户名,技术卖方(合同受托方),准备登记的合同及材料,1、合同信息登记表;2、不少于二份合同原件;3、其他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生效批准证明、技术内容确认协议、延期付款补充协议等),网上提交合同信息,1、选定登记处,进行主体登记;2、上网申报填写合同信息;3、确定合同信息,携合同文本报登记处;4、经过认定登记后,核定技术交易额;,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技术合同的类别与要求,一般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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