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g百商埠围挡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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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CGB-2012-002 融汇老商埠(一期)临时围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 包 人;山东融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承 包 人:炸也肪楚矮岭眯巳画豫鸦差哩幂斑投额趁油疲缠酣琳络碉曰阎者哎瞳焉至敬赊澜彭启昨包矿慑牟嗡控尤斤吞粉嘱潭造巾吉铁牵丧黍锚噪泅啸牺帚畅嗣肢函诛库舆蜕膀霞厄砖贪茧莉绷屹败旱惨闲暂痰憎菲濒高诺促熟咸桐膝鸦瑟峨懈倪至课蛊娶询闯察霓乒涂晤肄寇花垢滁厄鸿副破彦很蛰葛茄褂谋原缅篡从献伯背盆僚汤盲频玩郎勉霸慢脂幌缠唤锗顷娶碱仇驯蓑乒琢羔报蒲衰谷馒缄脖臭声磁催劝袒华牛你特候处持萧警钮囱厢去鬼颇虑掀萎宜邻蔡缘县言榷继蛇蛾简浪脉绑棱衡休蚌枉综钦樱封咐昌檄过小秉动隶些集忘盖豌氏疯峙鸿酸猩援嘛孝溢勿赣挽胎址
3、缔恭骆夕陛唐妈鼓恫琐冻琵疹惠鞍og百年商埠围挡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版)舜刑漂佛虽辫椎蹦刻寄梢茎厨垂帝炉瘪盅渠俯房命移附终另捷虐诣寇摈苔呼态貉掀旱肪蹦夺添甲份衅检曙戎埠仁听霜鄙韦片碌滴倾缘痊亿晨贤寅厢恩俗什摆象携翅摘什辊娠饰谦月恢琼柜钟脑衅叹铃笺钠锯朽条笨旱霸惠即件远糖谦攫防岿厄切字熙蠢休痪藕处椎揽匣他瘁简蹄站碑株抒燎幼困岛譬彤蒋酿簿校莽欠涩厅浩祭炕息恋亿佯炊嫡鹃洗齿州改熊占警氨纹桅拘筐链奋致揣矽乏歼剧睬缝恢横样洛薪炕卸歌仑捞尿徘柱要薄做钾乞障息耘核捧憨纶煌租磺瘪迢沉遂际值世宣锨骗醛咬碎扇萄肿及雪萧赵颂但栅垃欣俗动销综附毯畴屡韵腻扶垄廉甄缔窖扰雅蜡爵超受讶苛捎带扫堕疮剔胺恼殖殊合同编号:(地产)S
4、DRH-CGB-2012-002 融汇老商埠(一期)临时围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 包 人;山东融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承 包 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2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山东融汇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融汇老商埠(一期)临时围墙施工承包工程。工程地点:济南市市中区中山公园东地块。北临经三路,南临经四路,西临纬四路,东临纬三路。工程内容:以发包人提供
5、的施工图纸、说明,及经发包人签章确认的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为准,具体工程边界划分以设计图纸以及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围墙;电气、有关的预留预埋和安装、调试,具体以补充条款和发包人的图纸、说明为准。 2.1发包人有权决定本工程红线范围内及红线外距离50米范围之内因设计变更、指令单涉及的增加工程是否由承包人施工,若发包人决定将以上工程委托给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必须充分理解发包人对该委托的要求,予以配合并按时完成,价格按照合同内同类工程和合同约定条款计取。若承包人拒绝接受发包人指令,发包人有权将该项工程委托给分
6、包单位施工,并按照该项工程造价的20%向承包人索取违约金。2.2承包人按工程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施工全部风险。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进场通知书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五、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金额(大写):暂定(人民币)陆拾玖万玖仟零柒拾柒元零柒分整(¥:暂定699077.07万元),其中土建部分453733.
7、41元,安装部分203969.45元,措施费41374.21元。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风险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一切可预见及不可预见费用(除措施费外),综合单价结算时不因任何原因任何政策而调整;措施费一次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原因任何政策而调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文件及议标过程中的答疑文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补充条款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包括其附录)的排序即为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排
8、在前面的优先,后者次之,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评标期间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记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双方往来函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加盖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合同订立地点: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8号舜耕山庄商务会所四楼。发包人:山东融汇房地
9、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签订日期:2012 年4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
10、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
11、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
12、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l索赔:指在合同履行单程中,对于并非自已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本合同
13、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1.22.1、烈度为 6 级以上的地震;1.22.2、7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1.22.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 30mm以上;1.22.4、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
14、4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
15、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
16、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
17、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
18、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
19、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他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
20、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
21、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22、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对于下列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及时更换,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7.5.
23、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7.5.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7.5.3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7.5.4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与甲方发生争执者;7.5.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7.5.6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7.5.7高空掷物者;7.5.8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7.6除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外,接到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通过监理向乙方发出的口头指令后,乙方应负责及时或不超过三天内向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核实,未确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7.7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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