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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费用的纳税策略与风险管理,蔡少优,问题情景,企业个人费用名目繁多,有交通费、私家车燃油费、通讯费、老板读MBA培养费、公司组织员工到红色旅游景点参观学习,所发生的旅游费用。出差回来报销的餐费是作为差旅费还是作为业务接待费,个人报销医药费、房租费、可否列职工福利费(条例40条)发生福利费支出不超14%准予扣除。企业员工通讯费报销问题一直令企业财会人员烦恼不已:本应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员工通讯费用往往不能正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甚至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处理起来麻烦多多。,特 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
2、税前扣除项目管理。重点对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又无正当理由的成本项目,以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进行核查。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确保扣除项目的准确性。,案例回放,案例1:我公司为出口企业,供应工厂在晋江一带。我公司员工每月出差到工厂有20多次,一天同时到几个工厂。工厂交通不便,坐摩托车又没有发票,我公司按每个人情况不同,每月发300-500元包干补贴。作为没车票及出差伙食补贴。请问:1、这补贴要计个人所得税吗?2、这补贴是计入旅差费,还是计入工资合并计算企业工资总额?,有关出差补贴的问题:1、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
3、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2、有些地方规定超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厦门规定: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厦门市财政事业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行【2004】17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3、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
4、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备注: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行【2004】17号)规定:“单位自备车辆出差的,公杂费按原标准的50报销”。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工资总额。(税政一处),案例2:企业给员工报销手机费,发票抬头是公司的话,是不是可以不用交个人所得税?若还必须要交个税的话,那么怎样处理才能不交个税呢?谢谢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无论发现金还是报销,超标部分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
5、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识别,1、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税务机关09年开始重点进行核查。2、大量收据或白条入账带来税务风险。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我国实行的是“以票控税”的管理制度,因此国家发布有发票管理制度。这些制度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入
6、账,不得税前抵扣。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有时候该取得票据很难取得合规的正式发票,就只能白条收据来入账,按规定对这种情况,应作纳税调整。但有的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存在纳税风险。3、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未按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5、会议费和接待费混淆并不能举证.6、超标准商业保险税前列支;7、佣金、手续费没有在限额内列支;8、老板读MBA培养费属个人消费行为混同职工教育经费列支.9、高管人员高尔夫球会员费企业报销。10、员工奖励旅游费用未区分和代扣税。,安全策略,1、仔细辨别税法规定上的差别;2、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3、实行有关费用包干制度。4、保留税务举证的有关凭据。(接待
7、费与会议费)-政策链接 税法中对差旅费有严格规定,除发票外必须有相关证明,比如出差人员姓名、出差人数、出差目的,任务、地点、时间、餐费住宿标准、差旅补助标准、支付凭证等等,税务稽查时,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税务局有权调整.5、进行必要的税收策划。策划举例:高管人员高尔夫球会员费企业报销。,如:实行有关费用包干制度的具体操作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包干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369号 又如:出差回来报销的餐费是作为差旅费还是作为业务接待费?,思考:,1、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企业所得税法是怎么规定的?企业应注意什么问题?2、老板娘的美容美发和家庭生活费能否税前扣除?如果想扣除
8、应怎样操作?3、专题分析:业务招待费包括哪些范围?如何进行筹划?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新所得税法下的业务招待费处理,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益交往、会议接待等.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在税务执
9、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
10、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
11、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3、
12、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
13、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五、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
14、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六、注意事项 1.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
15、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2.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实务举例:某公司2009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接受捐赠
16、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中体现。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挂在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请按新规定确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分析:(1)因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不用考虑。(2)“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数,所以虽然房屋出租收入5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
17、,按道理应做为基数的组成部分,但因未如实申报,也就不得作为基数了。其应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3)销售产品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当然应做为基数的。“其他业务收入”有销售材料收入,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按新规定也是应做为基数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及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其售价部份(5万,10万)是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应作为基数。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顶账15万与材料售价10万的差额5万是不做为基数的,其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4)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净收益6万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转让固定资产
18、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两项按会计处理为“营业外收入”,所以其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填列数就应是会计确定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而不是所转让的售价。(5)接受捐赠5万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经上述分析后,该公司08年的按新规定确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5万)=1300万。(6)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3005=6.5,假如,该企业08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由上式得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19、限额为6.5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宜。则,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560%-6.5=2.5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2.5=102.5万元。假设企业适用税率为25%的,则应交企业所得税额=102.525%=25.625万元,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而对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没有仔细界定,大部分人认为,餐费就都是业务招待费,超标即进行纳税调整。真的是这样吗?,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规定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
20、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其实这不完全正确。,从定性的角度来讲,业务招待费应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然而,往往有人一概而论,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一切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看见餐饮发票就要调整,难道只要是吃饭就一定是业务招待吗?显然不是!虽然,税务实践中可能是处于管理的需要,因为无法对餐费发票进行区分,但是一刀切的做
21、法肯定是不合理的。例如:在公司内部,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年末,员工大聚会;员工新来,一顿欢迎餐;加班吃顿工作餐等等,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必然关系,很显然,餐费不一定都是用于接待客户。,其实,企业应当在平时做好记录,严格管理、准确分类,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主要能证明餐费的真正用途,是不需要一见餐费就作为业务招待费调整的!,业务招待费的合理筹划,(一)最大限度地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
22、规定,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我们认为,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所以人为地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除;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了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就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找假发票充当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那么,企业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现举例说明如下:假设企业2009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09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09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
23、 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了。,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0 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 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
24、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
25、元的代价。,因此,得出如下结论: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 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等于消费了1 000元要掏1 250元的腰包;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消费了1 000元只掏1 100元的腰包。,(二)综合运用相近的扣除项目余额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存在着可以相互替代的项目内容。虽然税法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更多的解释,但在执行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招待客户的餐饮、住宿费以及香烟、
26、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发生的费用支出。,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这就为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提供了“活动”空间。,鉴于上述政策和筹划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支出项目性质合理运用自己的权利实施税收筹划。如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平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以防年终申报或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对近似项目产生不必要的
27、争议。应及时将公司“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核算的费用数额与已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总额)比较,发现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用两者“近似”项目进行调整。,如一个年销售收入净额预计达到1 000万元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是5万元,“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是150万元,到10月末已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发生额的60%为6万元),发生业务宣传费30万元,业务招待费已经超过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则还有较大的限额空间。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将在剩余月份发生的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货物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及将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等发生的费用列入“业务
28、宣传费”科目核算。,三、几点注意事项(一)一切以合法为前提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税务筹划的概念已被广泛接受,合法性是其区别于逃税、偷税的根本性标志。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没有法律依据的税务筹划必将以失败告终。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曾遇到这样的例子:某公司经理总是为每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指标不够用而发愁,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好主意”,即通过异地关联企业互相交换各自在当地的招待费票据,然后再各自记入账目中的差旅费,以此办法“避税”。,应该说这个方案不叫税务筹划,而是税收欺诈。税收欺诈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明事实,纳税人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
29、裁。这位经理采取的弄虚作假行为是万不可取的,最终只会落个鸡飞蛋打的下场。,(二)把握真实性与合理性业务招待费是一项比较敏感的支出,被称为“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作为企业,想让自己的业务招待费被税务机关认可并顺利地在税前扣除,首先必须保证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真实性,即以充分、有效的资料和证据来证明这部分支出是真实的支出。而所谓的合理,就是说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另外,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三)建立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良好沟通关系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30、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是不是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都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另外,在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情况。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在企业自己难以把握的时候与税务机关多沟通,在两者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这对使税收筹划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有积极的作用。,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31、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列支?投资公司主营业务就是投资,其投资收益应作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礼品如何做账公司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支出的礼品,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视同销售处理的,但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交际应酬的费用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么是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进项税转出还是视同销售?如果是进项税转出是否就不再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适用什么税率?是否可以像销售旧固定资产那样给一个优惠税率.,餐费的用途有很多,不一定都是用于业务招待:企业到年底常常会安排一次全体员工大聚餐,这是一种福利活动,发生的餐费应当列入福利费用;企业员工到外面出差,出差途中发生的餐费,例如在机场的餐厅吃昂贵的快餐,这些餐费都应该列入差旅费;企业的经理人到某个安静的山庄召开会议,中午安排工作餐,这些属于会议费用的一部分;公司董事会召开董事会,安排董事就餐,这些属于董事会费的一部分,餐费不可视同于业务招待费餐费与业务招待费不是一回事:业务招待费除了用于接待的餐费,还包括向客户赠送的礼品、安排客户进行各项旅游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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